经济法实用教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郑春贤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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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六章票据法第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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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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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六章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
1、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或指定到期日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指一切商业上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
狭义的票据:专指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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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六章2、票据的关系人(1)出票人
(2)付款人
(3)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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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4)背书人 是指收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受让人是被背书人。 票据票据可以连续背书转让。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并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性和以背书的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 背书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于背书时在票据上加注“不得追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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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六章 (5)参加承兑人 是指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
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
(6)保证人
是指由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7)持票人 是指票据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
背书人或执票来人。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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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六章3、票据的作用(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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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六章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不同于证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
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 (5)票据是金钱证券-以金钱的给付为内容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6)票据是债权证券 (7)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成立,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主张权利。(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条件) (8)票据是流通证券
可通过背书、交付等法定形式自由地流通、转让,而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9)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票据持有人在要求票据上的权利时,必
须出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持有人获得支付后,须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从而消灭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二、票据行为 1、概念
是指票据行为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并签章的要式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 、参加等行为都是票据行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3、票据行为的特征(1)无因性
(2)要式性
(3)独立性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4、票据行为的要件 (1)必须具备符合票据法要求的记载事
项。
(2)必须签章。
(3)票据必须交付给收款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三、票据的义务和权利 (一)票据的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二)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是持票人享有的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款项的权利。
(2)追索权
是持票人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力。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因此
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的权利。 (1)原始取得
即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的权利。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继受取得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四、票据的分类 德国、法国: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
两种,不包括支票。 有关支票的法律,另
以单行法规予以规定,不包括在票据法之内。 美、英、日等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认为票据以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一)汇票 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
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1、汇票的内容
汇票作为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在制作
汇票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把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之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