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郑春贤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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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2012经济法-PPT精选文档

第六章  票据法-2012经济法-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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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 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 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 理?为什么? (3) 本案中李某应否承担保 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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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 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 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票据背 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 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 什么? (5)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 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 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 据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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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 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它对加速资金 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 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 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 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票据主要有 以下五方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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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 功能。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 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 如以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成本高,而且 风险大,而运用票据工具,付款人只要 将款项交给银行后取得票据,即可至异 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有效地解决了 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 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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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 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 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 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 所以票据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 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 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 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 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法最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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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普通支票

• 现金支票

• 转账支票 线
支票的动作
• 一、出出票票:1、资格(1)银行资格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2、 不得(1)空头支票

(2)无效支票
• 3、九不准
• 4、填写11要求
•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先承兑,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现金支票的背面
转账支票的背面
支票的关系----见票即付
• 一、由“见票即付引发的学案”
• 1、没有到期日 • 2、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 3、不得另外记载付款日期 • 4、付款人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二、提示付款
• 1、本地10天,异地另行规定
• 2、超期----付款人

-----出票人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票有据自上己的 特非定基的本名当称事,人所在 以各,种同票一据当行事为人中可关存系都以系在就的或不必不能要完成主全立体,,,票票若据据这上也种的就主法无体律效不关 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
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
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
票据法上的 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
非票据关系
票据直关接系发中生的的权法利律即关票系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的票债据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成的一个系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付民款法合上同,就可以形成债
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务因人此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
如果就此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的不是票资金关系。
据法,而是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 一、票据权利概述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 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 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
经济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票据法概述
二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及补救

汇票

本票和支票
六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七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CONTENTS
❖ 一、票据
广义的票据
票据
狭义的票据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PPT学习教案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PPT学习教案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47页/共108页
C
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 以背书转让汇票后,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
款的责任。 权利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
第44页/共108页
背书分类: 1、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应分别记载 “委托收款” 和“质押”字样。 2、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和不完全背书)
“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第37页/共108页
2、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第48页/共108页
四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1.承兑的概念 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
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 的行为。
第49页/共108页
2、特点 (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
思表示; (2)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 (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4)承兑是要式行为。 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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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实用教程课件[590页]

经济法实用教程课件[590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相关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相关制度
(二)、我国法人的分类

名称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
人 社会团体法

性质与特征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相关制度
二、债权制度
(三)、债的分类 1、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相关制度
三、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适用于民事 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行为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相关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
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它包括绝对事 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指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指社会现象,如人类战争。 (二)、经济法律行为
指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三十页,共140页。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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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票据法第六章经第济法六章第一节 概述一、票据 1、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或指定到期日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指一切商业上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

狭义的票据:专指汇票、本票、支票。

经第济法六章2、票据的关系人(1)出票人(2)付款人(3)收款人经第济法六章 (4)背书人 是指收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受让人是被背书人。

票据票据可以连续背书转让。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并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性和以背书的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

背书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于背书时在票据上加注“不得追索”字样。

经第济法六章 (5)参加承兑人 是指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

(6)保证人是指由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7)持票人 是指票据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来人。

(8)正当持票人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经第济法六章3、票据的作用(1)结算作用(2)信用作用(3)流通作用(4)抵消债务作用经第济法六章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不同于证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

(5)票据是金钱证券-以金钱的给付为内容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6)票据是债权证券 (7)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成立,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主张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条件) (8)票据是流通证券可通过背书、交付等法定形式自由地流通、转让,而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9)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票据持有人在要求票据上的权利时,必须出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持有人获得支付后,须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从而消灭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二、票据行为 1、概念是指票据行为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并签章的要式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 、参加等行为都是票据行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3、票据行为的特征(1)无因性(2)要式性(3)独立性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4、票据行为的要件 (1)必须具备符合票据法要求的记载事项。

(2)必须签章。

(3)票据必须交付给收款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三、票据的义务和权利 (一)票据的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二)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款项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持票人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力。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因此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的权利。

(1)原始取得即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的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继受取得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四、票据的分类 德国、法国: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两种,不包括支票。

有关支票的法律,另以单行法规予以规定,不包括在票据法之内。

美、英、日等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认为票据以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一)汇票 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1、汇票的内容汇票作为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在制作汇票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把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之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第六章 (1)表明“汇票”字样 这种记载被称为“票据文句”,在我国,票据文句是必须记载的事项。

德国法和日内瓦票据法都要求在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但英美法各国则不要求必须注明。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汇票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规定受款必须完成某种行为或履行某项义务后,付款人才予以付款,这种证券就不是汇票,不起汇票的作用。

英国法中,如果有记载表明付款是条件的,汇票无效。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3)确定的金额 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其支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金钱的数额必须确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和数码同时记载,而二者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记载为准。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

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他受托人为付款人,也可以以自己为付款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5)汇票的受款人 英美法规定,汇票上可以指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付给持有人字样。

日内瓦票据法要求在汇票上记载受款人的姓名,不承认不记名式的汇票。

经济法第六章(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日内瓦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点,否则不得认为有效。

英美法系认为:出票日期与地点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未载明地点的,则可以以出票人的营业地、住所地或居所地为出票地点。

国际商法第六章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第六章 (7)汇票的到期日 汇票的到期日就是汇票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

英美法认为到期日并不是汇票的法定条件,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作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处理。

日内瓦票据法则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的时间。

各国汇票到期日有四种规定方法: ①定日付款; ②见票即付; ③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

经济法第六章(8)汇票的付款地点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英国票据法,不一定要载明;日内瓦公约则要求载明,若未载明的,以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

国际商法第六章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9)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必须要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才能生效。

出票人的责任主要有两项:一是担保其汇票将获得承兑;二是担保其汇票将获得付款。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4、汇票的承兑 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承兑首先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由付款人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承兑的方式通常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第六章 5、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由提示和支付两部分组成。

提示是付款的前提,是指持票人现实地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而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当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要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付款人可以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并把汇票交与付款人。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6、汇票的保证 (1)汇票保证的概念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从票据行为。

(2)汇票保证的特点: ①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保证应在汇票上或粘单上作出,并注明“保证”或类似字句,并由保证人签名。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②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在汇票保证的场合下,即使被保证的主债务因任何原因无效时,除因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义务。

③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第六章 7、汇票的追索权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①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②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内作成拒绝证书; ③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将拒付的事实通知其前手。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追索的金额 包括汇票金额、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制作拒绝证书及拒付通知等费用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第六章 (二)本票 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 2、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手续,远期汇票则需办理承兑。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3、支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义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1)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2)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第二节 有关票据的法律一、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或称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的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第六章国际商法 第六章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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