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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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增工业和生活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工业和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
由于工业生产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增加量。
新增量计算公式为:
E新增 = E工业新增 + E生活新增
(式2-3)
式中:E 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E工业新增 —核算期新增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 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 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 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 制定本细则。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 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 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 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 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 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二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非重点调查单位,核算方法、核算原则与基 于环境统计数据的方法、原则一致。
(一)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是指淘汰、取缔、关闭纳入上年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或设施而减少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 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R工业结构 =ΣR企业结构 (2-9)
二、 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单独治理设施增加的化学需 氧量(氨氮)削减量和建设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化学需氧 量(氨氮)削减量。
核与认定。
第二章 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的核算
“十二五”期间,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算范围包括由工业生
产、城镇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产生的化学需氧
量和氨氮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工业和生活=E上年+E新增-R
(式
2-1)
式中: E工业和生活—核算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
吨;
E上年—上年同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
吨;
R—核算期工业和生活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农业=E畜禽+E水产+E种植 (式2-2)
式中: E农业—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种植—2010年同期种植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t—核算期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α—监测监察系数; V低规上—核算期10个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的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 V工业规上—核算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之和,万 元; β—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下降系数。
β=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 上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
二、新增生活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采用综合产污系数法计算,计
算公式为: E生活新增=P新增×e综合×D×10-6 (式2-5)
式中:E生活新增—核算期新增生活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 吨;
P新增—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万人; e综合—人均主要水污染物综合产污系数,克/人·日;
D—计算天数,天;年度核算为全年天数,半年核算为183。
公式(2-5)中各参数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
1. 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采用各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计算;核查期暂
无法提供公布数据的,可采用统计局快报数据或上年城镇常住人口
增长率计算。
上年城镇生活新增量未采用公布数据计算的省份,须采用统计局公
布数据重新核算上年城镇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新增量,将差值计入当年城
2011年计算工业新增量时,β2011计算公式如下: β2011=(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2005
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0.2 公式(2-4)中各参数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 1. 扣除各种因素后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负值时,则当年该地区新 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零。 2. 当年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 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当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均 须采用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可采用统计局 快报数据。 3. 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黑 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 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烟草制 造业;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个低氨氮排放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 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 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各行业的排放强度适当调整2到3个
式中:R工业结构—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R企业结构—关闭淘汰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
削减量,万吨。 关闭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原则如下: (1)削减量按上年全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计算,不再分月度结转。 (2)关闭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
量。关闭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 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闭部分生产线的削减量。应按照物 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单独计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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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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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71
8.7
贵州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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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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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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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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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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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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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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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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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活综合产污系数同新疆自治区。 第二节 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是指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 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化学 需氧量、氨氮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R = R工业结构+R工业工程+R污水厂 (2-7)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
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 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 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
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 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
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 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 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
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
(3)历年都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但排放量有突变的 企业,应按照突变年度有关资料,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进行校 核。不在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仅上年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能提供生产销售凭证等 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4)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 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和生产设备是永久性关闭。实施停产治 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不计算结构调整削减量。
E生活新增 —核算期新增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工业排放量的核算
(一)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 E工业新增=E上年工业×[t×(1-V低规上/V工业规上)×β-α] (式2-4)
式中:E工业新增 —核算期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 吨;
E上年工业 —上年同期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万吨;
(二)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校核 1. 上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未采用公布数据计算 的省份,应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低主要水污染物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对上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量进行校 核,将差值计入当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2. 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参照主要涉水产品的产排污系数或新增工业 废水量对各市(州、盟)当年的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数 据进行校核。
镇生活新增量。
2. 各地区的e综合参见下表。 表2-1 各省(区、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及衰减系数表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e综合
COD(克/人·日) 氨氮(克/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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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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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 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 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 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 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 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式中:R—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R工业结构—核算期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
万吨; R工业工程—核算期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
量,万吨; R污水厂—核算期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
一、 工业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是指当年关闭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含破 产企业)新增的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 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2011年核 算时,第一类是纳入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
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4.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 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3%;达到90% 的为2.6%;达到80%的为2.2%;达到70%的为1.8%;达到60%的为1.4%; 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 关规定进行确定。
(5)自然关闭企业,如有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 效证据(包括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等),可认定结构调整减排量。
(二)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重污染小企业关闭淘汰力 度,对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或设施的淘汰、取缔、关闭,其主要水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产污系数等方法进行核算。原则上, 该类企业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按照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15%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