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工安全培训资料完美版(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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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让你更好地掌握

预防和抢救的安全知识和

技能,并能积极地参予安

全工作,用自己学会的知

识保护自己,我们整理了

这份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

教材。

生活如潮,生命珍贵,面对匆匆来临的每一个日子;我们别无选择,惟有用情而歌,用心去做,用我们的参与换来安宁;在幸与不幸之间,为生活筑起一道厚重的屏障,这就是我们高华眼镜厂对安全工作永远不变的初衷,同时也渴望有你的共识。

第一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作用

1、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培训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生产

经营单位的重要职责。

2、公司生存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加入WTO,在全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一致化的背景下,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工作,提高公司信誉度和竞争

力。

3、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员工获得相关安全操作常识之后,可以避免自己和他人

受到伤害。

第二节: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教育制度。

1、“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2、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教育:

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含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容器﹑爆破﹑危险物品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专门的安全技朮培俄训经安全技朮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节: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1、事故的概念: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2、引起事故的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2)物的不安全状态﹔(3)管理的原因。

3、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人﹑机﹑料﹑法、环四因素。

4、安全管理的主要方法﹕目视管理法。

第四节: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根本法宪法(第42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国家基本法刑法﹑民法(刑法第131-139﹑146﹑397条﹑民法第123﹑125条等都有相关罪名) 劳动综合法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安全健康基本法安全生产法(2002.11.1)﹑职业防治法(2002.5.1)

专门安全法消防法(1998.9.1)﹑矿山安全法(1993.5.1﹐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条例﹑规程﹑规章﹑规定(如三大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女工未成年工劳保规定)

安全标准基础﹑管理﹑技朮标准(如安全色标准)

※三大规程(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朮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

报告规程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

害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知情权)。

②职工有权利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

防护用品(保障权)。

③职工有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予以拒绝(拒绝权)。

④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利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⑤职工在发生严重危害及其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

管理人员作出报告(紧急避险权)。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本厂规章制度(自律遵章)。

②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③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服从管理)。

④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险及健康安全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危险报告的义务)。

三、女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由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子的生理特点﹐所以女职工除享有男职工共同的劳动保护权利外﹐还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关禁止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

查﹐算作劳动时间。

6、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7、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间每次30分钟。

8、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

夜班。

9、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

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10、未成年工按国家规定进行体检登记等特殊管理。

四、员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1﹑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严格遵守本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自己操作的机器或工作用具及环境﹐必须每天检查安全性﹐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3﹑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朮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5﹑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安全技朮规程和操作法﹐认真做好所需记录﹐真实﹑准确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7﹑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8﹑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

9﹑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工伤保险

1、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作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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