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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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指标比较情况考核得分

一、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方法

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一)市直管国有企业各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2.经济增加值(基本分为35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15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得分,最低为零分。

4.评议指标(基本分为20分)

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并按下表打分:

(二)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2.经济增加值(基本分为25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5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得分,最低为零分。

4.评议指标(基本分为20分)

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打分:

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后,采用市直管国有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二、指标比较情况考核计分方法

指标比较情况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比较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比较得分

1.利润总额指标比较

利润总额指标对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高值。

其中,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以前年度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调整数值”,即“考核利润总额”为准。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等于或低于对标值得0分。

利润总额对标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对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超过对标值20%以下的部分,按每超过2%得1分计算;对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超过对标值20%以上的部分,按每超过1%得1分计算,最高得15分。

利润总额对标值在2亿元以下的:对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超过对标值25%以下的部分,按每超过2.5%得1分计算;对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超过对标值25%以上的部分,按每超过2%得1分计算,最高得15分。

2.经济增加值指标比较

经济增加值对标值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等于或低于对标值得0分。

净资产在15亿元(含)以上的:对经济增加值超过对标值20%以下的部分,按每超过对标值的2%得1分计算;对经济增加值超过对标值20%-35%的部分,按每超过对标值的1%得1

分计算,最高得25分。经济增加值超过对标值35%以上的,予以奖励,每超过对标值的2%得1分,最高奖励8分。

净资产在15亿元以下的:对经济增加值超过对标值25%以下的部分,按每超过对标值的2.5%得1分计算;对经济增加值超过对标值25%-40%的部分,按每超过对标值的1%得1分计算,最高得25分。经济增加值超过对标值40%以上的,予以奖励,每超过对标值的2%得1分,最高奖励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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