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审批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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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填表须知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2、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3、因国家建设及村镇规划需要,使用权人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土地归还原所有者统一安排。
4、本表附勘测定界图和规模用地平面布置图。
5、本表一式三份。
设施建设方案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土地权属单位(甲方):
用地单位(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临时用地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使用本组非耕地平方米(合亩),使用耕地平方米(合亩),合计平方米(合亩),用于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其中用于生产设施用地平方米(合亩),附属设施用地平方米(合亩)。
2、乙方使用的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偿给甲方元,耕地每亩每年补偿给甲方元,一年分次付清,付款期限为每年月日和月日。
3、乙方要坚持农用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4、乙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下次优先使用权,乙方临时用地行为结束后,必须在用地行为结束之日前30日内对土地进行复耕,达到耕种标准,再将土地交还给甲方管理使用。
5、其他: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若有违背,承担相应责任。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镇政府备案一份,县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群众代表(3人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章):
村委会意见(签章):
年月日
土地复耕保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特承诺如下占地复耕保证:
1、在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使用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农业设施用地),经营者要坚持农用地农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和建设。违者按违法占地接受处理。
2、在使用行为结束前30日内,确保地上修建的附着物清理拆除,对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复耕,恢复耕地原貌,达到耕种的标准,再将土地交还给原使用者管理使用。
3、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除。
4、逾期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达不到土地复耕标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保证
用地单位(签章):
村委会意见(签章):
乡(镇)政府意见(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