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管理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准入进行监管和管理。
市场的准入应当具有透明、公平、公正的特点,不断提升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和支持创新,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市场准入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其在尊重市场自主性的同时,也要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得有任何歧视性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应当防止、制止和惩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活力,激发创新潜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参与者在销售、服务等环节上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提升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信息宣传,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市场监管原则市场监管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管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市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五、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创新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鼓励市场参与者通过技术、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步。
市场规制法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为市场参与者的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保证,鼓励市场参与者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市场的良性竞争。
六、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要协调各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形态目标(续)
(二)市场行为标准:⑷厂商间不互相勾结;⑸厂商不 使用排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⑹促销时不搞欺诈; 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⑻对他人是否会追随 自己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 (三)市场绩效标准:⑼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 效率和投资;⑽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⑾ 厂商尽可能引进技术上更优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流程; ⑿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⒀任一厂商的生产过程都是 有效率的;⒁满足消费者需求最好的卖者得到最多的 回报;⒂价格变化不加剧周期性不稳定。
一、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续)
其中前两类,具有一定相同性,都反映经营者是 不要竞争或避免、减少竞争;后一类则表明经营者是 不择手段的过度竞争。但这三者也有联系,它们都对 正常竞争秩序的维持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破坏, 广义上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实践中,它 们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尤其是限制竞争同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之间,各国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对限制竞争, 有的归于垄断,有的归于不正当竞争。但从一般性讲, 限制竞争与垄断交叉更多一些。
一、竞争理论(续)
后来,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在此状态下,产品价格达到 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实现最优化的市场供应和资源 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完全竞争的市场要 满足以下条件才行:①有大量的买者或卖者(以致任 一买者或卖者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而影响价格);② 产品具有同质性;③可自由进入市场,资源流动无成 本;④完备的信息,主体对市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⑤产品具有可分性。但上述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因此,完全竞争虽为最优模式,但这只是学者的理论 假想。
经济合作组织(OECD)《竞争法的基本框架》
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 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 推荐表述:竞争——一种过程;在这 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 一过程中,独立地行动于市场中的经 行为 济主体相互地限制着对方控制该市场 中通行交易条件的能力
市场规制法导论概述
06
市场规制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微软垄断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微软垄断案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 规制法案例,涉及微软公司利用其市 场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问题。
微软公司因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 Office办公软件等产品在市场上的巨 大份额,被指控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 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垄断地位。具体 行为包括将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等软 件与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捆绑销 售,以及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限 制其他软件的使用等。
法律后果
微软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要求 解除垄断行为,与竞争对手共享市场 。
案例二:三鹿奶粉事件
总结词
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震惊全国的市场规制法案例,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 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
详细描述
三鹿集团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在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导致多 名婴儿患病甚至死亡。事件曝光后,三鹿集团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
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
对违法市场主体暂扣或者 吊销其许可证、执照的处 罚措施。
行政复议制度
申请人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上 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 上级主管部门。
台的发展。
法律后果
相关部门对滴滴出行进行调查, 并采取措施要求其开放数据接口 ,促进市场竞争。同时,滴滴出 行也加强了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
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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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导论概述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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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共32页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 间的利益关系;
– 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 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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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市场规制法是一个集合概念,任何国家都没有制 定一部统一的市场规制法;
6
法律问题
“小肥羊”为什么被侵权?侵权的手段有哪 些?
“小肥羊”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7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规制法的对象 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市场的涵义:
①传统市场概念。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 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②经济学概念: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③市场营销学概念:市场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 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通令等。欧盟部 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
欧盟法院的判决及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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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卡特尔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独占)地位的行为 ; 控制集中或者购并 。
5市场规制法
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 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 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 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别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 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 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 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 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 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的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 区别性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93.9.2 93.12.1 采取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这 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 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的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标签上对反映该商品质量的各种内容, 如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等作出了不真实的表述。 所谓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 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 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市场规制法名词解释
市场规制法名词解释
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出现。
市场规制法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对于企业之间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的一种法律手段。
其目的是防止少数企业通过垄断价格、限制生产等手段对市场进行操纵,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规制法还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企业之间存在的虚假宣传、恶意比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限制和打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防止商家通过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市场规制法是为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内容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引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市场主体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规制法关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
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企业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监管和执法原则:市场规制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罚款和起诉等手段来管理市场主体,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执行。
4.奖励和惩罚原则:市场规制法既需要对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加依法经营的动力,降低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非常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2.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不公正对待。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金融法:金融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1-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
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关于“规制”的词语使用,主 要借鉴日本的学术著作。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 “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 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它与“管制”、 “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 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 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 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从 日本引进的名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使用 不正当竞争手段而获取相对竞争优势。
反垄断法是从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防止和制 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出发,使市场保持足够 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 机会,因此,反垄断法是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法。
但是,随着竞争的深入开展,市场主体的驱利本质使 得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不当的相对竞争优势而开展各 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既会危及竞争秩序和 竞争环境,又影响到社会福利目标的有效实现。
竞争机制还会异化为垄断的形式,从而破坏竞争机制 并摧毁市场经济本身。这种被称为“市场失灵”的矛 盾是内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市场是没办法靠自身的 调节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的,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以 外的力量来加予克服和弥补。这种市场机制以外的力 量就是国家的公权力。
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广告法 商标法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经济合同法 产业经营规制法 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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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是指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拓展。
首先,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构建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明确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避免了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市场准入制度应当设立透明、公平的准入门槛,加强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核和行业监管,防止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通过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竞争行为的界限,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正常运行。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限制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通过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制裁,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设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加强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行业监管,监督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也是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消费者维权的支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设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制裁,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规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总结词
标准不统一
详细描述
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的市场规制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面临不同的规制要求。这不 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还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制标准,以促 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制手段单一的问题
总结词:手段单一
社会组织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投诉、举报 等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媒体监督
04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与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规制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防止市场垄断
通过反垄断法等规制措施,防止市 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旨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落实产品责任
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对因 产品质量造成的问题进行赔偿。
规范产品标识
要求产品标识符合规定,保障消费者 的知情权。
加强产品监管
加强政府对产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 质量和安全。
03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机制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机制
详细描述:目前市场规制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传统手段。然而,随着市 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手段可能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规制需求。因此,需要创新规制手段,如引入 经济激励、信息披露等多元化的规制手段,以提高市场规制的效率和效果。
06
市场规制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汇报人: 2023-12-20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市场规制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从市场规制法的历史演变、基本原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
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管制、垄断行为禁止、市场监督等。
市场规制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市场规制法将朝着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趋势,保障市场运行的规范和有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未来展望值得期待。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重要性、定义、历史演变、基本原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作用、发展趋势、未来展望。
1. 引言1.1 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至关重要。
市场规制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过市场规制法,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防止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市场规制法还可以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维护市场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必须加强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和实践,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要。
1.2 市场规制法的定义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它是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经济法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一是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竞 争关系, 争关系,不正当地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 行为. 行为. 二是经营者虽未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 二是经营者虽未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 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主要是搭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便车. 主要是搭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便车. 三是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 行为. 行为.
(二)回扣. 回扣. 回扣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1,回扣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 的商品价款. 的商品价款. 回扣必须账外暗中支付. 3,回扣必须账外暗中支付. 非法佣金. (三)非法佣金. 中间人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1,中间人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佣金比例违背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 2,佣金比例违背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概括条款是有关 立法的通例,并构成了其重要内容. 立法的通例,并构成了其重要内容.一 般条款既可避免立法中的挂一漏万, 般条款既可避免立法中的挂一漏万,又 可使执法机关针对具体化个案弹性适用. 可使执法机关针对具体化个案弹性适用.
第三节 现行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分类
一,假冒行为 首先, 误认""混淆"作广义理解. ""混淆 首先,"误认""混淆"作广义理解. 其次,认定需要综合考量. 其次,认定需要综合考量. 再次, 再次,例外条款必不可少 .
1,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 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 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 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并具有显著的区 别性特征. 别性特征. 最高院《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知名商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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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讲授内容:1、市场规制法概述2、市场规制法理论基础3、市场规制法功能与目标4、市场规制法体系讲授重点:市场规制法功能与目标讲授课时:4学时第一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一、市场规制法的含义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一下三个特征:1、市场规制关系发生在国家规制市场的过程中;2、市场规制关系的一方是国家或其代表机关,而且市场规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3、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强制性,即市场规制关系的发生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其产生过程之中或者产生之后,都没有协商的余地,相对人必须服从和执行。
二、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市场规制法由市场要素规制法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组成。
(一)市场要素规制法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
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之设立、组织、资格、条件等均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等中以规定,但是,对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如政府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优势拥有者和市场弱势者以及管理部门等,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从而确保该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市场交易的需要,防止产生不公平交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
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经济法对商品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的品种、类别,规定国家专营产品的范围,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等。
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
对于不同的市场交易,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
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就是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交易活动是不受国家特别规制的。
但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如粮油、房地产、证券保险、劳动力等市场的交易,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交易方式和规则,那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性质相适应的规制制度,才能保证流通的有序进行。
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容不同,市场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市场和特殊商品市场,特殊商品市场又可分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
各类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市场秩序规制的宽严程度也是相应变化的。
(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垄断的规制。
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市场或几家企业寡占市场的经济现象。
垄断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对不当垄断的规制就成为当代经济法律作用的重心。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损人利自的不正当行为,它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有必要进行打击和规制。
3、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
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出售产品,以图非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行为;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一企业的产品销售的行为。
一般来讲,倾销、补贴行为不能正常展示企业的成本——效益,这与市场机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理相左,故应予以法律上的规制,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
三、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保障适度自由原则。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正是自由放任原则的最高概括,这些原则把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推到了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地步。
但是,历史经验表明,放任自由并不总是带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
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人们发现,一方面经济中大量存在着“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与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不正当地掠夺他人利益,以此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垄断组织的大量出现,成为难以控制的经济势力,他们通过对市场上商品投放量、商品价格的控制来牟取暴利。
这不仅使消费者饱尝产品质次价高、物价飞涨等苦楚,而且使整体经济普遍失去活力,经济增长缓慢、停滞乃至倒退。
究其原因,是因为相对于“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是人们面对一个更大利润的事实,一旦有可能,经济主体总是乐于从别人那儿掠夺更大的事实,脆弱的理性并不足以使他们因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放弃这样的机会。
这就要求对“放任自由”的原则加以扬弃,代之以适度自由原则,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剥夺“经济人”那些可能或已经危及社会的自由。
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一概加以限制,法律只对危及经济发展的行为或不正当掠夺他人利益的自由进行限制,而对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自由则是必须实行保障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意义上的自由,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的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是法律对自由经济制度在更高层次上的确认和保护。
因此,它要求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度”,适应限制经济主体自由的原则。
2、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一是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机会应当公平。
即竞争者所处的竞争环境一样,不应厚此薄彼,不应有岐视待遇和不适当的差别待遇;二是市场主体交易和竞争规制应当公平。
即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和竞争行为,能获得与其付出的代价相符合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形式上看,只要法律赋予每个主体相同的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同的义务,就能够达到公平的目标。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公平并非是真正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并不能使主体的法定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因此,经济法并不追求这样形式的公平,而是追求实质上的公平。
实质公平原则的特点,是它着眼于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而非形式上的规定。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对具备某些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如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必须报经政府审批;二是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如对消费保护等。
市场秩序规制法将实质公平作为基本原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方位保障,让自由的价格产生最佳的市场信号,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3、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社会效率优先原则是指在社会效率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时,市场秩序规制法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的基本原则。
这是贯彻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逻辑结论。
社会效率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在社会效率与个体利益之间,应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二是当社会效率同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立法也应该以维护社会效率为自任。
4、保护弱者原则。
在现代社会,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在作为个体人和群体人总和的“人群”中,总有一批容易受损害或者处于弱者地位的人群,这类人群很难以自己的力量与拥有优势地位的人进行抗争。
如果这类人群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那么,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理念的各种法律,就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
作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以“个体本位”为理念的民法和以“国家本位”为理念的行政法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程度远远要小于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的经济法的保护程度。
在我国市场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限制大企业的独占、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市场之所以离不开市场规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本身的缺陷使得市场的运行方向和结果与其自身的目标相背离,而这种背离又是市场机制所无法加以避免和矫正的。
对于市场规制法的依据,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上进行把握。
一、完全竞争理论在古典经济学自由竞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在阐释和修正古典经济学自由竞争理论的过程中提出了完全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理论实际上提出了一种自由竞争和有效率市场的理想模式。
作为一种竞争的应然状态,完全竞争与现实经济生活实然状态(竞争的不完全性)之间的差距,恰恰构成了现代市场规制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市场规制法所追求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与安全竞争理论的价值追求相一致。
一、市场缺陷理论市场规律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即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市场带来消极的后果。
近年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在我国的广为传播,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市场弊病的研究逐步深入。
根据学者的归纳和总结,市场缺陷主要有以下表现:(一)市场不完全(二)信息不对称(三)负外部性(一)排斥公共产品的生产二、消费者主权理论消费者主权观念可以追溯到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
受政治的民主思想的影响,经济学家们亦提出了“经济民主主义”的思想。
他们认为,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也应当由广大消费者行使最终的决定权。
因此,消费者主权这一概念得以形成。
消费者主权思想是政治民主在经济领域的延伸,是经济民主思想的重要表现。
它不仅要求国家经济政策要充分考虑和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的立法必须奉行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与目标一、市场规制法的功能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与市场规制的意义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市场规制的意义可以体现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但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的所有功能。
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克服市场缺陷市场规制法是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履行干预职能的具体法律形式。
其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市场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因此,市场规制法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国家的管理活动补救市场运行之不足。
(二)维护消费者权利在市场规制中,国家通过贯彻消费者保护法,防止和打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不法行为,从而避免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的激化。
(三)规制管理者权力制约原则是现代法制的一大基石。
对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重点在于控制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市场规制法首先是规范和管理管理者的法。
二、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就是指市场规制法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最终所要追求的结果。
因此,这里我们所讲的市场规制法目标,既非市场不同层次的目标,也非市场不同层面的目标,而是市场规制法从宏观上或根本上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和结果。
那么,市场规制法的最终目的和结果应该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那就是良好的市场秩序或市场秩序的最优化。
大体说来,衡量市场秩序最优化的标准主要有四项:1、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自主经营权能够得到保障。
2、市场的统一和开放。
3、完全、统一、稳定的市场活动规则能够有效实施。
4、市场中的违法现象能够及时得到制止。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市场规制的内容十分丰富。
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管理内容,相同市场的管理又分为不同的管理层面。
因此,市场规制法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从目前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来看,多数学者将市场规制法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市场主体法、市场客体法、市场行为法和专门市场规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