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
2024版《经济法》教学教案
《经济法》课程简介《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课程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经济诉讼与仲裁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
01知识目标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02能力目标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简单的经济法律事务。
0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教学目标与要求《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教材参考资料辅助资源《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
多媒体课件、案例分析、法律法规数据库等。
030201教材及参考资料03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大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其中,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
一、教案名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2)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
(3)让学生了解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2. 教学内容(1)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教学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引发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
(2)讲解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经济法的定义,分析经济法的特征。
(3)讲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
(4)讲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5)讲解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介绍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6)课堂小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布置课后作业。
5. 课后作业(1)复习本节课的内容,整理笔记。
(2)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分析经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二、教案名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市场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2)让学生掌握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
(3)让学生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
2. 教学内容(1)市场主体的概念与分类(2)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3)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制度(4)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教学步骤(1)导入新课:通过介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引发学生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兴趣。
(2)讲解市场主体的概念与分类:阐述市场主体的概念,分析市场主体的分类。
(3)讲解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介绍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这些制度的具体运用。
经济法基础教案(精).docx
《经济法基础》教案石新立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并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彖、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理论,通过本章的教学, 提高学习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
1•认知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并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理论。
2.情感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在基本掌握经济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培养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3.能力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提高学习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教学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建议:结合相关法律部门的知识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特征、调整对象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方式: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授课时数:2课时教学内容:引例2003年4月24日至27日,北京京鲁水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龙安84消毒液(4 70毫升装), 应售4元/瓶,实售15元/瓶,抬高价格2.75倍。
北京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超最高限价销售龙安84消费液,决定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北京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违反,因而依法予以上述处罚。
思考方向:1.价格主管机关的价格规制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2.价格法规的效力渊源有哪些?3.经济主管部门的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经济法规范的效力渊源之间是何种关系?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屮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第二章
• 2、变更登记(★★)(P39) •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
更登记
•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变更登记
• 【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 (2)出资形式(★★★)(P42) •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 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 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 【答案】D • 【解析】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 【答案】CD
•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 1、对外投资(★)(P35)
• (1)对外投资的规模
•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A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二章_公司法律制度
2020中级《经济法》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公司登记管辖中,调整登记机关 名称。 2.股东权、股东退出公司法定程序 、利润分配等内容中新增《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的规定
3
2020中级《经济法》【章节框架】
章节目录2020中级《经济法》
CONTENTS PAGE
第二章·第1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1】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
1357股实关,回避之后不足3,决议大会说了算
1.(单笔)净资产10% 3.(总额)总资产30% 5.(总额)净资产50% 7.资产负债率70%
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020中级《经济法》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登记机关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 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理制 度。
2020中级《经济法》 【例题·单选题】(2019)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 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 公司承担 C.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额种类(一) 公司的概念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 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还须依公司登记管理法定程序设立,特殊公司的设立还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2. 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
因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如果其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 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的种类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1.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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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简介:
本章今年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这个内容很容易出题,所以学习时有必要多加注意。
本章是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每年考试中在本章都会出一道主观题。
这章的理解难度并不大,但是记忆的压力很重,需要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法人VS非法人】关键在于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经济法教学教案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
宏观经济管理即指各级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来往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竞争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基本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掌握概念要明确其基本含义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二、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2.2的设立(了解)
2.2.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理解)
2.2.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2.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2.2.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
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 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 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2.3.2普通合伙企业
4.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 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目录
A B
2.1 企业法概述
2.2 个人独资企业法 2.3 合伙企业法
C
2.1 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企业的分类
三、我国的企业法
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概念
2.1.1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 教学教案
《经济法》教案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经济法》是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是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们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进行管理研究和管理实践奠定基础。
二、课程能力培养目标1、培养与形成学生对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经济法规的理解、分析与应用能力:是指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学习、理解和应用能力。
2、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指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学生掌握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能够独立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合理的方式和途径尽快解决法律纠纷。
三、教材与参考书本课程采用的教材为:《经济法原理与实务》主编:焦克源,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版)其他参考书有:《经济法律通论》主编:刘文华、肖乾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经济法概论》主编:宋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经济法案例分析》主编: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二版)四、教学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教学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和理论体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为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重、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构成及其变化方式。
【教学时数】 3学时【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导入新课】管理与经济法的关系提问:1、什么是法?2、管理类的学生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伴随者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都有经济法律现象的存在。
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最早见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1775年)。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6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答案】√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解(2022 年新增)(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提示 1】人格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教案
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
引言:公司的力量——公司带来了人类历史上最快速的经济增长,也将自己发展成一个超越社会控制的权力组织,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
该如何面对个人权利和公司利益的冲突?如何在资本扩张和社会公正间寻找平衡?公司法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公司改变了什么?公司的力量有无边界?当市场机制失灵,政府的有形之手成为市场之手以外的另一种力量,但政府权力的边界又在哪里?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章个人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五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六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第二节公司法的特征、调整对象第三节设立公司的原则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二人谓之公,公共利益、司谓之管理,司法部。
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
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它完全不同于合伙、独资企业,三者并存,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
合伙(独资)企业与公司共同并存原因是各自有优点、缺点。
其一,合伙(独资)企业优点:经营灵活,设立方便,转轨快,适合中小型企业经营。
其二,公司优点:资本的集中性(社会性),企业稳定、永续性,投资风险的分散性,投资责任的有限性,法人治理机构的科学性(规模效应)。
二者优、缺点相对应,互相弥补。
★★普伙(纯人合——水泊梁山)-有限公司(人主资辅——约定优先于法定)-股份公司(资主人辅-茅台酒200多万人-发起人内部具有)-上市公司(纯资合——上市公司好比坐火车——彻裸裸的金钱关系)。
经济法教案(第三版)3
课题: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要求:⒈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地位和作用。
⒉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⒊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及类型。
重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
教学方式:讲授为主教学过程:§1-1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1.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
2.资本主义时代3.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经济法”一词4.20世纪以后德国5.20世纪30年代中国(二)理论认识上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P4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P41.市场主体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1-2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2.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a.调整的对象不同b.调整的目的不同c.主体不同d.调整的原则、方法不同(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严密体系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作用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民主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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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2有限责任公司)
导入:引例
20XX年3月,赵某拟投资十五万元设立一家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其经营范围为:自行车及其配件零售。
赵某能否一人出资设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他是否可以自己投资再另外设立一家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学生:案例剖析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导入:公司起源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经济组织;
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
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企业的区别,并举例)
(二)公司的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对于公司可以作以下分类
1、依责任基础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依公司组成为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3、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4、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概念: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哦境内设立的,由50个一下股东共同出资,每
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法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为例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其它的另有规定,这种限制包括: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
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行业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
(5)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
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筹备时由出资人协商推选董事候选人,以下是候选人的名单,其中谁不能担任董事?
A.陈某,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B.李某,某鞋厂厂长,企业家
C.吴某,某大学教授
D.孙某,原某公司经理,四年前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
1.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案例参考答案A
(三)案例分析
有甲、乙、丙、丁四家住所地均在中国内地的企业,拟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股份共计1000万股。
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
要求分析:
(1)甲、乙、丙、丁四家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