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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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先进技术性企业认定范围

先进技术性企业认定范围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
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
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
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 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3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 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
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2
企业运营服务
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
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设计
等。
1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 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 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 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 用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08-04-14)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04-14)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04-14)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作者------------------------------------------日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科发火☯号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 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

外包
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
(KPO)。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中国外包业发展
01.01.2020
•2008年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继续扩大, 达到1567.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为41.2%。
•2009年,中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142.6%,协议金额 2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6%,合同执行金额138.4美元。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1.01.2020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
• 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
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 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 法律服务,涉及高科技、金融、教育等诸多热点行业。
•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
《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 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据有关机构分析预测,2010年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总收入将达262亿美元,其 中IT服务外包受离岸服务外包带动,仍占更大的份额,约65%;业务流程外 包市场增长较快,离岸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四年间将增长约2.5倍,但由于基 数较小,至2010年对该产业的带动不大,约占35%左右。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专业实务著作
01.01.2020• 主 Nhomakorabea作品:–《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待出) –《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 –《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 –《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技术先进型企业可谓是时代的宠儿,像个金光闪闪的明星,吸引着无数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披上这件光鲜亮丽的“技术外衣”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认定条件,轻松点,别紧张,听我慢慢道来。

1. 创新能力1.1 技术研发首先,企业得有自己的“脑袋瓜子”。

也就是说,得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

别以为研发就是整天埋头苦干,搞一些晦涩难懂的实验。

其实,研发就像是捣蒜,得有耐心,还得动手。

企业要有专门的研发团队,像个“技术小分队”,而且这些人得有高学历、专业知识,别到头来发现是个“农民工”,那可就尴尬了。

研发的成果还得能申请专利,像是为自己的“创意”装上一个锁,别人可不能随便抄。

1.2 技术成果转化除了有研发能力,企业还得能把这些“实验室的玩意儿”转化为实际的产品。

你想想,要是企业一味地搞研发,最终却只能看着这些成果“束之高阁”,那可真是太可惜了。

所以,技术成果的转化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企业得像个“搬运工”,把技术从实验室搬到市场,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这项技术的好处。

2. 市场竞争力2.1 行业影响力接着,我们得聊聊市场竞争力。

技术先进型企业不仅要会搞技术,还得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

什么叫行业影响力?简单来说,就是你得让别人知道你。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企业就像一颗星星,但却隐藏在万千星海中,那就太遗憾了。

企业得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让自己闪耀出来,让消费者一提到相关产品就能想到你,真是“家喻户晓”。

2.2 客户满意度当然,企业的竞争力还体现在客户满意度上。

客户是上帝,服务质量可得跟得上。

产品要有过硬的质量,服务要热情周到,像是对待亲戚一样,亲切又不失礼貌。

如果客户觉得你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感到满意,自然会心甘情愿地为你买单,甚至推荐给身边的朋友,这样一来,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悄悄地提升,真是一举两得。

3. 可持续发展3.1 绿色技术最后,我们得提到可持续发展。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首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企业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以及成熟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机构合作的能力。

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需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给用户带来真正的价值。

其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

企业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并且能够以服务创新为核心驱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需具备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变化,推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服务。

第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能够在市场上影响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格局。

企业在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用户认可和信赖。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良好,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建立良好的用户口碑。

另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

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高效运营并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同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要具备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与业界领先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圈。

最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能够持续投入和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

企业还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拓展国际市场,与国际先进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

综上所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认定和评价这些企业的标准对于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

武汉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2015年)一、培育创新主体(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扩建规模超过2亿元的风险准备金,通过贴息企业和给予银行呆账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对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放15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与本市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

建立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阶段参股;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匹配;指导各区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建设创新平台(一)鼓励和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研发中心。

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2017年,市科技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武汉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确定的各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了有力支撑和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严格依法决策,提升法治化水平1、加强组织领导。

局党组印发了《关于成立市科技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依据《市科技局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进一步完善“党组统一领导、牵头单位负责、各单位履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整体谋划、科学统筹、协同推进,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法治建设专题会,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部署推动重点工作。

2、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今年4月以来,我局印发了《市科技局党组议事规则(试行)》、《市科技局党组及成员职责清单》(试行)、《市科技局党组工作落实督查督办实施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党组党务公开制度(试行)》、《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记录规范》、《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明确提出重大事项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3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3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意见武政规〔2016〕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做好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小进规”)工作,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小微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快速成长,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倍增发展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服务业申报单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规上”标准分为:(一)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二)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行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工作目标2016—2018年,在全市开展服务业“小进规”工程3年行动计划,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带动增加一批,“规上”服务业库入库单位新增600家,净增(即新增入库数减去退库数)300家。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财税【2014】59号文明确本次技术先进型企业(下文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主要认定条件:
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9号文中第三条特别明确规定,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且一旦认定条件发生变动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发生的税收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时间提醒:
RTF提醒此次税收优惠的执行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内企业需每年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企业错过本年的认定时间,将无法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2月北京即将开始2014年技先企业的认定工作,四月底前结束申报审批。

认定工作可操作周期不足一月,所以我们特别根据以往实操经验做以下提醒:
1.合同预先备案、取得收入核定证明
企业2014年度的技术服务合同如果还未层进行备案登记,请尽快尝试申请补备案(注意尽可能在商务双系统中都备案,以便认定为技先企业后可以申请技术出口贴息)
2.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
准备2014年的审计报告时注意在报告中对外包收入有一个明确的标注;
3.汇算清缴前取得技先企业认定证书
上文提到,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享受到2014年度CIT15%等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提醒,。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创新要素整合和供给,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名城,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发展营商环境(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其他审查环节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对外开放。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有序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新兴服务业双向发展。

落实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各项开放便利举措,推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旅行服务、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开放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 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剽 勺 通知》( [ o1 的 5‰ 财税 2 9 3 o 2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武政规〔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要求,经系统清理并认真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等8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八条中的“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手续时,对未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居委会用房签字交接手续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5号)作如下修改:将“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七)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中的“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改为“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3〕7号)作如下修改:删除附表中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全免”。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国重要会展中心的意见》(武政规〔2014〕2号)作如下修改:将“三、强化会展业市场核心主体”中的“(三)完善会展场馆功能”中的“武汉科技会展中心以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会展为主”修改为“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以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会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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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1610发布人: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武汉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

专家组成员将从我市相关行业和领域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武汉市境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
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付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转包业务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本市
或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同时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将材料送至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其余地域企业将材料送至武汉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企业需在每年4月10日前提交申请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认定办公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5月10日前结束。

第八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
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经拟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发文认定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

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及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政策优惠事宜。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认定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条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在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附件3),由主管税务机关交送认定办公室。

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认定小组每年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
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原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颁发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武科〔2010〕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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