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17)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实施准备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淮府〔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淮府〔2015〕4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7月14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规章目录淮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第41号令)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第52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62号令)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泵站管理办法(第71号令)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80号令)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82号令)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3号令)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85号令)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91号令)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99号令)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第100号令)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2号令)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103令)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第104号令)淮南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第109号令)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第110号令)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14号令)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第115号令)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17号令)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19号令)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0号令)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21号令)淮南市公证办法(第122号令)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3号令)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124号令)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128号令)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31号令)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32号令)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33号令)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34号令)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5号令)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36号令)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第137号令)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第138号令)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139号令)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2009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1997〕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1997〕48号)印发关于加强对婴儿死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4号)印发淮南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5号)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24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3〕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4〕8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的通告(淮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2004〕1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2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4〕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11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2号)关于禁止在市区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通告(淮府〔2005〕8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119号)关于破产特困企业缴纳新办退休人员退管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05〕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8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81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淮府〔2006〕8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7〕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7〕94号)关于建立网吧实时监控系统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07〕61号)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淮府〔2008〕3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2008〕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8〕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108号)(二)200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淮府〔2009〕67号)关于印发控制拆除山南新区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09〕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09〕3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80号)关于数字化城管系统事部件分类及责任界定的通知(淮府秘〔2009〕25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9〕2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44号)关于印发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预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9〕10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7号)(三)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淮府〔2010〕62号)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府〔201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01号)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意见(淮府秘〔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秘〔2010〕134号)关于严格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府秘〔2010〕14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号)关于印发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7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外国政府贷款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24号)关于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的通知(淮府办〔2010〕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0〕38号)(四)2011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淮府〔2011〕23号)关于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淮府〔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淮府〔2011〕4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1〕120号)关于开展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等运输抛洒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淮府秘〔2011〕1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府办〔20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2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36号)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4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66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0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03号)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2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淮府办〔2011〕1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3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5号)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5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8号)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60号)(五)2012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淮府〔2012〕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4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2012〕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淮府〔2012〕126号)关于印发全市环卫系统公厕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2〕29号)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淮府秘〔2012〕3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2〕15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8号)13.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6号)1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8号)15.关于贯彻落实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淮府办〔2012〕50号)16.关于淮南市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6号)关于加快淮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7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2〕6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8号)21.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防爆电气产品生产示范区(淮南)示范(合格)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2〕9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1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17号)(六)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淮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5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52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淮府〔2013〕7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企收费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淮府〔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淮府〔2013〕8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3〕9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淮府秘〔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企业注册登记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3〕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淮府秘〔2013〕1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13〕14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的通知(淮府秘〔2013〕1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6家单位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淮府秘〔2013〕200号)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淮府办〔2013〕3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3〕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4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绿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6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7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投融资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8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与抵押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节余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3〕97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淮府办〔2013〕99号)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城区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122号)(七)2014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舜山风景区管理的通知(淮府〔2014〕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3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淮府秘〔2014〕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4〕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4〕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3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32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一种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下面将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基本原则。
审计应以公正、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规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审计内容应详细说明需要审计的项目信息、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和程序。
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如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周期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核对、现场检查、汇总分析、编制审计报告等环节,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监督。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最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应建立起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诚信运行。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将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一)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三)社会关注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建设项目;(四)工期拖延较长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投资项目审计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效益评估。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审计责任与权限2.1 审计部门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或授权特定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2.2 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应配备具备审计专业背景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审计人员,确保他们拥有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2.3 审计权限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在依法取得授权的前提下,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机构、人员和资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审计。
3. 审计程序与内容3.1 审计程序审计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项目审计:1.审计计划制定: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2.审计准备工作: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为审计做好准备。
3.审计实施:执行审计计划,进行现场调查、核查和抽样检查等工作。
4.审计报告编制: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阐述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5.审计报告审核与发布:审计报告应经过审计部门内部审核,并提交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后发布。
3.2 审计内容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检查:•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是否合规;•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和绩效管理是否科学合理;•投资项目的合作协议和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 审计结果与处理4.1 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严重性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发现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分析;•审计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4.2 处理措施审计报告的执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相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审计部门。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一、总则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本操作规程适合于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二、审计范围1.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各类项目,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
2. 审计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效益评估等。
三、审计程序1. 立项审计(1)审计机关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性。
(2)审计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
(3)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2. 实施审计(1)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2)审计内容包括项目进度的控制、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工程质量的监督等。
(3)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推动项目的规范实施。
3. 验收审计(1)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验收进行审计,评估项目的达成情况和效益。
(2)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投资效益的评估、合同履约情况等。
(3)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审计要求1. 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受到任何干扰。
2. 审计机关应严格保守审计文件和信息,不得泄露审计结果。
3. 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
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公共投资行为,提高公共投资效益,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关于印发《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比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控股权的项目;(二)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项目;(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单项合同的价款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的主体管理责任,要明确价款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其所需的经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联席会议机制。
负责牵头召开全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掌握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动态,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财政(国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重点中心等公共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档案。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X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XXX,各计划单列市、XXX,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XXX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2—计行动,提升当局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包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构造对当局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包管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构造对当局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有关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淮府〔2008〕38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审计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维护财经秩序、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和推动改革发展等工作。
为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发挥好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自觉把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审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握规律,改进方法,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分量,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
(3)目标任务。
以保障经济运行、促进宏观调控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为重点,继续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促进民生改善,建设和谐社会;以促进生态文明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为着眼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投资审计、计算机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效益审计;以揭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为抓手,促进问责机制的健全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落实;以审计规范化、信息化和审计文化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和队伍建设。
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努力开创全市审计工作新局面(4)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推进财政预算资金规范有效运转。
始终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第一位的任务,围绕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坚持以财政收支真实性为基础,以强化预算约束分配机制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加大对财政预算资金、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外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等情况的监督力度,促进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预算分配管理的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4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投资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模板
投资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项目跟踪检查行为,确保投资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项目跟踪检查,是指审计机关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竣工决算等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项目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跟踪检查活动。
二、跟踪检查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跟踪检查应由审计机关或者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特点和需要,制定跟踪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和人员。
第五条跟踪检查应采取现场检查、文件审查、访谈等方式进行。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质量控制情况、进度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六条跟踪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三、跟踪检查的程序与流程第七条跟踪检查的程序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检查范围、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准备检查工具等。
第九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访谈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取证。
第十条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整理检查资料、撰写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等。
四、跟踪检查的要求与纪律第十一条跟踪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跟踪检查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三条跟踪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应配合跟踪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场地,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检查的进行。
五、跟踪检查的结果处理第十五条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
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
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鹤政〔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鹤政〔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9月18日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其他政府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和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或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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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立法本意及摘要:审计机关没有工程造价审核资格,因此,为了能让凤台县审计局堂而皇之的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通过恣意篡改《审计法》、省政府令第78号《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断章取义,移花接木,闭门造车,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财政部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财建字[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等法律法规于不顾,炮制了“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通过本办法,把建设、财政的监管职能,以及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非法剥夺给风台县审计局来执行,打压社会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生存空间,遏制国家赋予这些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从而使凤台县审计局通过滥用职权实现创收之目的。
附:“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点评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科学决策,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政府(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工程(包括楼、堂、馆、所、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机电安装等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下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社会公益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包括国有控股)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省政府第78号令第二条和第六条、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审计署3号令第三、七、十九条)点评: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搞错了,把企事业单位自建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混为一谈。
为什么要擅自扩大范围呢?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审计机关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法第八条)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或竣工决算。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省政府78号令第九条)点评:荒谬!!!这里,又擅自篡改了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六条,原条文如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这里为什么要把“重大”省略呢?请问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划分依据和标准是什么?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之间难道是等同的吗?目前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没有具体标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第三条对重大建设项目作如下描述:(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省政府78号令《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第五条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这里可以看出社会中介机构是可以审计的啊!)第九条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
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未经审计仅指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吗?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即社会审计,或者说是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审计,这是最简单的常识啊!难道凤台县审计局的领导不知晓?)财政部[2002]394号(急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县发改委、建委、农委、财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市容、交通、水利、扶贫办、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点评:《审计法》第三十七条是这么表述的吗?看看原文: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这里,又把《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篡改了!!!审计法规定的是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目的是为了协助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凤台县审计局在这里却要求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请”被换成“应当”,谬以千里!县发改委、建委、农委、建设、国土、房管、市容、交通、水利、扶贫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和个人是干什么的呢?,这里的个人是什么人呢?一定指的是项目经理了!哦,原来这些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多,到时候必须由审计机关对他们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计机关为的是创收啊!审计机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吗?是谁授予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呢?审计机关可以收费吗?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审计法条八条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七条)点评:篡改了原文的表述。
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而且任何法规也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可以列入投资项目预算。
而投资项目预算中包含的审计费用也仅仅是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审计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审计质量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点评:这条规定的制定依据在哪里呢?正如前文所述,《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是禁止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是对的吗?这就是变相收费。
既然《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还能收费吗?收费岂不是审计机关的违法收入?审计机关违法有谁监督呢?审计法是可以随意修改执行的吗?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中可由县领导批示追加。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和全面审计;一般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五部委《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点评:我们知道,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及所属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是指导审计机关及所属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规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保证。
审计准则只是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有约束作用,怎么能约束县领导批示呢?《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没有如此之规定。
第九条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凡属国家规定或县领导批示要求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意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