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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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律制度.txt48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本文由海的这一边是我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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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深刻领会能源与节约能源的涵义,能源的范围;结合我国特有国情与实际状况,通过实证分析,深入思考我国推行实施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及其意义,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大致了解我国节约能源立法经历的发展阶段;结合法律条文规定,深刻思考与准确把握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为能源与节约能源的涵义,能源的范围,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本章难点为我国推行实施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及其意义,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 [教学方法] 采用课堂讲授与实例谈论结合方法。

第一节节约能源法概述

一、节约能源的涵义和能源的范围

节约能源法意义上的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而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我国推行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意义

在我们国家,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在资源和环境方面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长期以来,经济建设走了一条粗放型发展路子,突出的问题是,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我国资源对于支撑这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地步,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二,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能源短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软肋”,淡水和耕地紧缺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这种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特别重视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第三,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础与保障。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和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能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决定我们国家必须从科学发展观出发,积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循环发展。要想将我们的社会建设真正的节约型社会,就大力推行与实施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

第四,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既是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五,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资源问题,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但我们的

着眼点和立足点必须放在国内。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控制和降低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对于确保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发展历程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历史,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与阶段:第一,1980年到1986年是我国节约能 1980 1986 源法治的初创阶段。第二,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发展阶段。

第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成熟阶段。第四,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阶段。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四、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

1997年《节约能源法》在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既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也忽略了市场机制指导下政府的定位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能源、引导消费的作用,因而其实际作用有一定局限性。综合起来分析,1997年《节约能源法》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和局限:

第一,1997年《节约能源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1997年《节约能源法》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第二,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因而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第三,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第四,1997年《节约能源法》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具体规定。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节节约能源法基本管理制度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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