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特殊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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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特殊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保证特殊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病区药品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药品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急救药品及高危药品等。
第三条病区特殊药品基数应根据专科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尤其是毒、麻、精、放药品和高危药品,原则上不备或少备,确实需要时应提出申请,经医务处、护理部审批后由药剂科备案,定量存放,严格管理,并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二章毒、麻、精、放药品
第四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按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按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放射性药品管理按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病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除需达到“五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要求外,还需保持与医院“关于科室存放麻醉和精神药品基数的通知”相一致的固定种类与数量,按要
求登记、交接,基数不可随意增减,需变更时,要按照科室申请——医务处、护理部审批——下发公布通知的程序落实。
第三章急救药品
第八条规范放置
各病区急救药品应置急救车保存,实行“四定”管理(定数、定位、定人、定期检查),按照医院要求统一建立急救药品目录和药品放置示意图,明确药品名称、剂型、数量、有效期、摆放位置。
第九条严格交接
建立急救药品交接本,做到班班交接,护士长每周检查一次。实行急救车封存管理的病区,按医院《急救车封存管理制度(2013版)》执行。
第十条正确使用
医护人员必须熟知各种急救药品的性质、作用、剂量、用法和不良反应,遇有抢救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复述药物名称、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确认后执行,抢救结束后,急救药品空安瓿应集中放置,统计、查对后予以补充,所用急救药品白班应当班补齐,夜班于次日上午补齐。
第十一条保证质量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由药剂科回收处理,药品失效期前3个月应与药房联系更换或请领,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章高危药品
第十二条高危药品是指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
亡的药物,其特点是出现错误的可能不常见,而一旦出现后果非常严重。
第十三条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肌肉松弛剂及抗肿瘤药物等。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订目录
根据专科需求,严格控制病区高危药品种类与数量,建立病区高危药品目录,经医务处、护理部会同药剂科审定后备案、下发文件公布,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二)严格存放
定位、定数、定人管理,容器、环境、包装符合要求,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警示标识
设置清楚、醒目的高危药品标识,药品、贮存柜与容器、使用方法、有效期、滴速限制、用药反应等有醒目警示。
(四)教育培训
实施院、科两级培训,院级培训由医务处、护理部会同药剂科组织实施,科级培训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要结合专科特点并考核,全体医护人员必须掌握专科高危药品的管理、使用办法,并随药品种类的更新进行动态培训和考核,培训与考核情况记入年度业务考核成绩。
(五)使用权限
1、医护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并工作满试用期后,经专科高危药
品使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高危药品。
2、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对本专科医护人员的安全用药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药理知识及使用流程、技术操作等情况,合格率不达100%不赋予使用权限。
3、医护人员安全用药能力评估情况应记录在《高危药品使用管理手册》,并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规范使用
1、建立病区高危药品登记,班班交接。
2、定期检查,确保药品数质量、管理措施符合要求,特别要定期检查病区药品中与高危药品外观相似或发音相似的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高危药品使用前要严格执行双人查对制度,使用时严格核对患者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和途径。
4、新进高危药品须经充分论证,且医护人员要充分了解药品潜在风险、使用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后应用于临床。
第十六条制定特殊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
加强临床医生、护士、药师的沟通,严格特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不良反应等意外事件,定期汇总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建立特殊药品管理手册
一、病区应分别建立“毒、麻、精、放药品管理手册”、“急救药品管理手册”、“高危药品管理手册”。
二、特殊药品管理手册应包括病区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病区特殊药品目录、病区特殊药品安全使用说明、病区医护人员特殊药品
相关知识培训与考核登记、病区特殊药品交接登记等主要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备有特殊药品的非临床科室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将“2008年ISMP公布的19类高危药品”、“高危药品警示标识”、“常见高危药品的潜在风险”、“常见高危药品使用注意事项”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以便医护人员学习借鉴。
第二十条本规定内容由医务处、护理部会同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2008年ISMP公布的19类高危药品
编号药品种类编号药品种类
1 肾上腺素激动药,iv(如肾上腺素) 11 口服降糖药
2 肾上腺素拮抗药,iv(如普奈洛尔)12 强心药,iv(如米力农)
3 吸入或静脉麻醉药(如丙泊酚)13 脂质体药物
4 抗心律失常药,iv(如胺碘酮)14 中度镇静药,iv(如咪达唑仑)
5 抗血栓药(抗凝剂,如华法林)15 口服或小儿用中度镇静药(如水合氯醛)
6 心脏停搏液16 阿片类镇痛药,iv,经皮及口服
7 注射用或口服化疗药17 肌肉松弛剂(如维库溴铵)
8 高渗葡萄糖注射液(20%或以上)18 造影剂,iv
9 腹膜和血液透析液19 全胃肠外营养液(TPN)
10 硬膜外或鞘内注射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