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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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使用草原的申请流程

征占使用草原的申请流程

01、征用、使用草原申请流程(包括五项: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4、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5、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8号令)规定
二、申请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三、办理程序:
1、填写申报表;
2、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初审;
4、申报材料复审;
5、申报材料复核及征用、使用草原的现场查验;
6、审核。

四、申报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标准文件;
3、被征用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6、拟征用、使用草原的坐标图;
五、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收费依据:无
注:如此事项无收费。

请在收费标准填写:免费。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内蒙古草原临时用地相关政策

内蒙古草原临时用地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8 号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哎呀呀,朋友们!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可不能轻视啊!这当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那是相当重要啦!
先说主要内容,您得把征占用草原的用途说得明明白白呀,就像给草原的未来规划一个清晰的路线!比如说,是用于建设工厂,还是发展农牧业,不能含糊!还有面积和位置,这就好比给草原划定一个准确的“领地”,一点都不能差错!再就是征占用的期限,可不能无限期地占用,得有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就像给草原设定一个恢复的倒计时!
然后呢,注意事项可千万不能马虎!您想想,要是申报材料不齐全,能通过审核吗?那肯定不行呀!所有的相关文件都得准备妥当,一个都不能少!而且,不能虚报信息,这可不像善意的谎言,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啦!还有啊,得充分考虑草原的生态保护,不能因为征占用而破坏了草原的生态平衡,这就好比把房子建在了根基不稳的土地上!
哎呀呀,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这件事,咱们必须认真对待。

这可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得严肃、谨慎!一定要把主要内容搞清楚,注意事项牢记心,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手续,也能让草原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维普资讯
@ 行家 点:行 指 迷 ,讨 件 层 景 指 请 家 点 津探 事 深 背
《 草原征 占用审核审批: 管理办法》 解读
0 农 业 部 政 策 法 规 司 李 迎 宾
我 国是一 个草 原大 国 . 为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草 原 行 政 主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权 限 作 了 原 则

范 围
《 原 法 》 在 草 原 征 占 用 草 方 面 共 设 定 了 三 项 审 核 审 批
即行政许 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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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征 用 、 使 用 草 原 的 审 核 《 原 法 》 3 条 规 定 : 进 行 草 第 8 “ 不 占 或 少 占 草 原 : 确 需 用
保 护 、 设 和 合 理 利 用 草 原 .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 依 照 有 性 规 定 . 从 增 强 可 操 作 性 的 建
《 原 法》 第3 4 草 8、0和 4 条 规 关 土 地 管 理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1 定 了 草 原 征 占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规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制 度 . 授 权 草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二 是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审 门 对 矿 藏 开 采 和 工 程 建 设 征 核 。 《 原 法 》 第 4 条 规 定 : 草 0 用 使 用 草 原 进 行 审 核 、 对 临 “ 要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 当 需 应 时 占 用 草 原 以 及 在 草 原 上 修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草 建直 接 为草 原 保护 和畜 牧 、 I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审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期 限 不 得 批 。 为 落 实 《 原 法 》的 上 述 超 过 两 年 . 并 不 得 在 临 时 占 草 规 定 . 照 《 政 许 可 法 》的 用 的 草 原 上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按 行 要 求 明 确 有 关 审 核 审 批 的 条 物 、 筑 物 ; 用 期 满 , 地 构 占 用 件 、 程 序 等 内 容 . 农 业 部 于 单 位 必 须 恢 复 草 原 植 被 并 及 20 0 6年 1 2 月 7日 发 布 r 《 原 时 退 还 , ” 草 征 占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三 是 在 草 原 上 修 建 直 接 ( 下 简 称 《办 法 》 。自 2 0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服 以 ) 06 年 3 1日起 实 施 。 《 法 》 月 办 是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的 审 批 《 原 草 首 部 规 范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法 》 4 条 第 1 规 定 : 在 草 第 1 款 “ 批 程 序 的 规 章 , 于落 实 《 对 草 原 1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修 原 法 》 护 、 设 和 合 理 利 用 保 建 草 原 的 规 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关 于 《办 法 》的 调 整

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流程
4.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Nhomakorabea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具备的条件目录: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一、事项名称: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第39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
三、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
2.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2.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原法第66条)
六、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草原法第65条)

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

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

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是指对于国家林草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审核审批,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核审批管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林草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加。

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往往会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林草资源的审核审批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林草地开发项目,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审核审批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程序1. 审核审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措施、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审核。

审批领域主要涉及林地开发、草地利用、采矿、城市建设等项目。

2. 审核审批的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初审、现场核查、公示和听证、环评报告审查、意见征询等环节。

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和程序合法。

三、审核审批管理的主体和职责1. 国家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林草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制定相关审核标准和准入条件。

2. 地方林草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审核标准和准入条件,对本地区的林草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3. 相关环保部门和科研机构参与审核审批工作,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生态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

四、加强审核审批管理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审核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的依法行政。

2. 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对违规开发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

3.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审核审批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林草地审核审批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天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草原的征占用问题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政府部门需要对草原征占用进行审批,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一、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操作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操作规范包括征占用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征占用申请1. 征占用申请应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草原的目的、征占用的范围和面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征占用申请人应提供草原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方案,明确草原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确保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审批机关1. 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具备相关的草原保护和环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草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审批程序1. 草原征占用审批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批。

2. 草原征占用审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批环节的透明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审批结果1. 草原征占用审批的结果应当是合法、公正、合理的。

2. 如有需要,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可以加入监管措施,确保征占用实施后的环境保护和草原恢复。

二、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草原征占用的审批流程图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征占用申请提交与受理1. 征占用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到征占用审批机关,等待受理。

2.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审批流程和期限。

(二)环境评价报告审查1.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根据审批对象的情况,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和草原管理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

2. 环境保护部门和草原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审批决策1.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环评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征占用申请。

内农牧规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五条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三相关补偿协议;四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六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3份、70公顷及以下2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使用草原用地协议;八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并应当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牧民在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酌情免除四、五和七项材料..第七条材料要求: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项、规范、完整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有关内容填写较多的;可另附页..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证明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时由有资质的单位做出的论证项目可行的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由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的批复..六草原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1拟征占用草原的草原所有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2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拟征占用草原的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草原承包经营权情况、面积和是否基本草原等..集体所有草原由嘎查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七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1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与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补偿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标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者的;提供相关草原补偿费用到位明细表..2临时占用草原的;由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八拟征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有经纬度标注拐点坐标的示意图;拐点较多的附坐标列表..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评价;2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概况;3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草原类型、面积、权属状况、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利用状况及用途;4编制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批复文件等;5草原补偿、安置补助情况包括草原补偿、安置补助依据、标准及落实情况;6草原植被恢复费概算包括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依据、标准及概算;7对草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8对草原物种多样性的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9对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10结论根据上述项目背景情况及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综合评价等分析;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十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拟占用草原进行植被恢复拟采取的方式、方法、时限、责任主体、监管措施以及验收标准等..十一使用草原用地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使用草原用地协议由经营者与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签订;包括草原使用年限、草原用途、草原植被恢复要求及时限、草原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第八条材料审查程序一初审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上报盟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二复审盟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完整等进一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上报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九条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来源及概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位置、类型、面积、权属、用途;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签订等情况;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查意见..第十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现场查验工作;70公顷以上的;由农业部组织实施;70公顷及以下的;由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盟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十一条现场查验方法:一召开由相关部门、用地企业和牧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二实地调查;拍摄现场影像;三入户核查补偿、安置等措施落实情况;四查阅当地档案资料;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第十二条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现场查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组应如实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的“现场查验意见”;对是否同意征占用草原申请应有明确意见;并由查验组组长签字确认..第十三条现场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现场查验工作组织及方法概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概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类型、面积、权属、用途等;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状况包括涉及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草原承包经营者基本情况等;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签订和落实情况..第十四条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依法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后正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第十六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由农业部审核;70公顷及以下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规定;由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规定;7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0公顷及以下的;由盟市及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第十七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自收到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取消审核或者审批同意资格;并不再予以审核或者审批..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9日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农办牧〔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服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许可。

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征占用草原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编写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

对受理的征占用草原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预审协商机制,共同做好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要对征占用草原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对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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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农业部【发布日期】 2006-01-27【失效日期】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C 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 58号 【生效日期】 2006-03-01【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农业部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 《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将《草原征用 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 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 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 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 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 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 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报告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 定,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由农业部统一 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咼。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 祖,稍逊风骚。

里雪飘。

大欲与天公试比 分外妖娆。

'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 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1®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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