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制缔约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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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法制网 2011-07-05 11:17:30 亓晓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自由是在交易过程中主体意思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创设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并应受约束,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它在合同法领域内的集中体现,是对个人意志的高度尊重。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了作为私法的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民事流转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的具体相关制度中包括以下几种表现情形:首先,在形式上,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减少法律规定对合同形式的限制,当事人选择是合同形式自由的充分保障。

其次,在合同成立上,以诺成为原则。

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创立的,那么合意达成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再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加以救济。

合同自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达,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在缔约过程中遇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出现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则可以撤销合同。

这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消极方面的维护。

最后,在合同解释上采用意思主义。

即当遇到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时,需要对合同作出解释,那么此时作出的解释,应当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表达,探求缔约人的真正意思,而不拘泥于字面意思。

合同解释采用意思主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同内容自由选择权的尊重。

是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在合同成立后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内容得到精确履行的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自由,合同自由也是如此。

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论强制缔约制度

论强制缔约制度

论强制缔约制度刘建军【摘要】Force is the restrictions on freedom of contract of the parties with the aim to achieve social justice.It differs from the standard contract,and order contracts.Forced contract based on different standards can b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forms.It produces i%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

它不同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

强制缔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形式。

它的产生既对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一定的冲击,又是司法社会化的表现,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的思想。

我国现行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不应纳入侵权责任,而应形成一种新的责任类型,因为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具有自身特点。

因此,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强制缔约的相关规则。

【期刊名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5页(P101-105)【关键词】强制缔约;强制缔约义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作者】刘建军【作者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6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契约自由原则系近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市场经济下的交易自由提供了较为行之有效的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哲学、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契约自由在缔约自由和选择合同相方当事人上的失衡日益突出,“契约即公正”、“契约即法律”的理论受到了合同正义、社会本位以及道德平衡等思想的挑战。

强制缔约义务作为矫正契约自由原则之重要标志之一,为现代各国合同法所接纳。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作者:陈美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

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纯粹的、完全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存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来自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法其他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上格式合同制度、强制缔约制度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

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表示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合同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立法完善作者简介:陈美丽,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6-02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意志的尊重,这一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都有重要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萌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诺成契约,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中基本上包括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由于当时身份与契约观念的对立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及自然经济的影响,其并没有形成完备的契约自则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出现始于近代民法,由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实现,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并成为私法自治的核心。

但是随着民法的逐步发展,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社会受到了很多限制,纯粹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复存在了。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合同自由原则受限?合同自由在哪些方面受到了限制?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理论探析在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展开讨论之前,首先要对合同自由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一些分析,本文在第一部分中首先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合同自由的内容以及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自由原则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均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二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2.1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自由原则设有强制性规定的,甲乙双方应遵守相关规定。

2.2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3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4 甲乙双方在解释和适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2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乙双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附件为: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注:本合同仅为示例,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等空白处需由实际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填写。

)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三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同法的强制缔约说明

合同法的强制缔约说明

强制缔约一、契约自由的限制与强制缔约的出现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学说、判例中,默示条款、格式条款、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等,使得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对传统契约理论冲击最大的当数“强制缔约”的出现。

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

换言之,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这就使得契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对其履行的直接后果是出现所谓的强制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强制性合同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两种不同程度的限制。

其一,使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受到限制,即对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无权拒绝。

比如存在于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等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客户或用户的合理使用要求。

其二,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即一旦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他无权选择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比如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凭借优先购买权向其发出购买要约。

前者被称为绝对的强制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法律直接为一方当事人设定了对另一方提出的要约必须予以承诺的义务。

后者被称为相对的强制合同,因为此时法律规定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要约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二、我国法律中的强制缔约义务在我国,强制缔约规则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中,该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凭借债权物权化产生的优先权而享有在同等条件下要求出租人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

相应地,出租人负有在同等条件下同承租人订约的义务。

1999年颁布的两部重要的民商事法律?D?D合同法和证券法同样也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

合同法对强制签约的限制

合同法对强制签约的限制

合同法对强制签约的限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强制签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强制签约指的是一方在不具备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署合同。

为了保护签约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合同法对强制签约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签约人的自由意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签约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签订。

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合同法对强制签约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且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无法预见的困难情况下达成合同;二是一方明知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却仍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签订;三是一方利用其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署合同。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签约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强制签约限制。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如降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

在消费者合同中,商家不得以误导宣传、不明示合同条款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订不利于自身权益的合同。

这些规定有效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保护了弱势方的利益。

总之,合同法对强制签约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以保护签约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

签约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签订,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合同。

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商业和法律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合同法的缔约自由原则与限制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合同法的缔约自由原则与限制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向丙公司供应某种产品。合同中包含了大量格式条款,其中部 分条款明显对丙公司不利。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03
限制缔约自由原则情形 探讨
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条款。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 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购买其生产的某种产品。乙公司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并回 复甲公司。甲公司未对变更后的内容进行确认,导致合同未能成立。该案例表明,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应视为新要约,而非承诺。
公共利益保护需要
限制不正当竞争
当合同内容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 序,形成不正当竞争时,法律会 对缔约自由进行限制,以维护公
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保护国家安全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合 同,国家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对缔 约自由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安全 不受损害。
维护社会公德
合同内容若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 俗,法律会对缔约自由进行限制, 以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良好风俗。
合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 类型,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 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 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04
案例分析:如何平衡缔 约自由与限制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和限制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和限制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和限制合同是法律规则下的一种约定,在商业和法律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然而,在自由原则下也存在一些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主权和自主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愿地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

自由原则是有规则的自由,即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在自由原则下,合同订立也受到一些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禁止的合同:法律对某些合同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或限制。

比如,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在合同中不得包含非法、违反道德伦理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

2.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受到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表现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误导、隐瞒等手段造成对方的错误判断。

3.公序良俗:合同订立也受到社会公序良俗的限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底线。

4.强制性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即必须在合同中予以保留或者是必须在合同中遵守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这些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自由原则同时也要考虑这些限制,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关注合同的有效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条款明确、合法有效。

总之,合同订立是基于自由原则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地约定底线合同条款。

然而,合同订立也受到一些限制,以防止违法违规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慎重考虑,并在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基础上制定合同的条款。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和限制,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2001年10月中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了中法法律研讨会,巴黎大审法院院长马尚迪先生就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法发展和司法审判实践做了精彩发言,使中国法官受益匪浅。

本文拟就从研讨会上获得的启发谈谈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由来及其发展在法律上,合同自由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一般认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种合同,只能根据当事人间的合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撤销之。

”之后,各国民法典均予以效仿,纷纷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该原则与私权神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至今,合同自由原则仍是各国合同法奉行的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社会关系的自我形成,主张把合同作为个人的自治范围来对待,为此极大地激发了个人主观创造能力,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该原则的形成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是密不可分的。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资产阶级为巩固革命成果,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律上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基本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民法领域即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是主体平等的必然结果。

在经济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之初,自由竞争的模式更符合当时大规模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加之,在经济理论上有亚当。

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学主流的影响,这就要求资产阶级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合同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提供空间。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劳动者和雇主、大企业和消费者、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合同自由受到挑战。

20世纪以来,两次世界大战和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整个世界对合同的立法方针的变化。

市场经济完全依靠合同自由原则运行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

在经济理论上,有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使得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

探讨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限制一、引言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自主性和平等性。

然而,绝对的契约自由也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产生,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价值以及限制,以期对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以及选择何种形式的合同。

这一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平等性,是合同法中的基石。

具体而言,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订约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不受外界强制或干涉。

2. 选择相对人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与自己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即有权选择交易伙伴。

3. 内容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

4. 形式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即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三、契约自由原则的价值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维护公平正义: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和自主性,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

3. 提高交易效率: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能够迅速、便捷地达成交易,提高交易效率。

四、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虽然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但绝对的契约自由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产生,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合同,并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然而,虽然合同自由原则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本文将从法律、公序良俗、道德、社会利益以及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几个方面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进行讨论。

首先,法律是对合同自由原则最重要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订立的限制条件,如对一些特定合同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的强制要求、合同的法律无效原因(如激发订立合同的重大错误、欺诈等)和禁止订立的合同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条款的禁止或限制,如危害公共利益、有损社会秩序或道德风尚的合同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公序良俗也对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了限制。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众普遍所认可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合同中的内容和条件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否则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

例如,一个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合同订立的人,或者一个故意欺骗对方的人,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认为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此外,道德也对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了限制。

道德是指人们根据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判断事物的好坏、对错的准则。

有些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在道德上却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例如,一个合同明知对方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但在对方行为失常时却利用其弱势地位与之订立合同,虽然此类合同可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道德上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另外,社会利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使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不能违背国家的利益。

例如,政府可以对一些特定合同领域采取管制措施,以保障国家的社会利益。

最后,在保护弱势当事人方面,法律也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

法律上对弱势当事人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例如,法律规定了合同中的法定最低标准、强制性的合同解释规定等,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论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理论思考

论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理论思考

02
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理论依据
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定义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通常指社会共同体的 利益。
公共利益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 制。当合同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律应当介入进行 干预,以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
公共利益理论的限制
公共利益理论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限制,因为公共利益的 界定往往具有模糊性,可能导致合同自由原则的过度限制 。
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必要性思考
保护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可能会导致 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从而损 害公共利益。因此,对合同自由 原则的限制是必要的,以保护公
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 机制的核心。对合同自由原则的 限制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公平
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对未来合同自由原则发展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条件和程序,为司
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强化司法审判监督
应当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确保司法机 关在处理涉及合同自由原则的案件时,能 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正义。
推动行业自律
应当积极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企业自觉遵 守合同自由原则,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
公平正义理论
01
公平正义定义
公平正义是指人们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
分配和保障。
02
公平正义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公平正义理论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当合同行为
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时,法律应当进行干预,以维护社会公正。

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缔约自由,即当事人有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例如,若干年前,中央电视台曝光,东北某市卷烟厂经营业绩不好,该市政府发文,要求每个市民必须购买两条该卷烟厂生产的卷烟,该市政府的行为就属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

通过这项核心内容可以使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变化的状况和市场行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随时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决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仲裁的方式,也可以由签订合同的有关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

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自主的决定。

以上的六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它们包含和反映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自由的方方面面。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坚持,是确保鼓励交易的合同立法宗旨能够得到实现的基本前提。

同时,为了保证合同自由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合同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缔约自由的限制。

浅论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_杨江波

浅论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_杨江波

2011年2月(总第267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2,2011(Cumulatively,NO.267)[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社会经济急剧变化的今天,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于是出现了“契约死亡”的论断。

然而,目前合同自由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未动摇。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限制一、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及形成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合同自由原则来源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个人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

私法领域的民事活动,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他人不得随意干涉。

因此,私法自治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而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最突出的体现,“契约自由被视为意思自治的核心,它使当事人摆脱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设置其相应的法律关系。

”[2]合同自由原则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品经济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意志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序良俗原则,其意志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在合同领域就是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

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合同自由思想。

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完备形式是在18到19世纪形成的。

外国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首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的限制性是什么

合同自由的限制性是什么

合同⾃由的限制性是什么合同⾃由原则作为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们摆脱了⼈⾝上限制,能够⾃由地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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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由的限制性是什么我国在确⽴合同⾃由原则的同时.对其进⾏了必要限制。

1.规定⼀些强制性规范。

合同是双⽅当事⼈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订⽴合同是当事⼈的⼀项⾃由权利.任何个⼈和机关都不得⼲预。

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合同⾃由进⾏了⼀定程度限制.其具体⽅法之⼀,就是规定⼀些强制性规范.禁⽌当事⼈排斥这些规范的适⽤。

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竞争,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涉及缔结这类合同予以限制。

再如《合同法》对供⽔电合同的限制等。

2。

对合同缔结的限制。

强制订⽴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决定是否订⽴合同和选择合同当事⼈的⾃由。

如果拒绝订⽴此类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诚实信⽤原则的确⽴使合同⾃由原则得到进⼀步矫正。

⼀般来讲,合同⾃由原则是以个⼈为本位.⽽诚实信⽤原则则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平衡正义。

诚实信⽤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恪守诺⾔.诚实不欺。

强调⼈们在尊重他⼈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实现⾃⾝的最⼤利益,对合同⾃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作⽤。

这⼀原则贯穿于整个当中.并赋予了⼗分丰富的内容。

在诚实信⽤原则下,当事⼈不仅要履⾏⾃由约定的义务.⽽且还要履⾏随着合同的进展⽽产⽣的附随义务。

这些义务并⾮当事⼈⾃由约定.但作为合同当事⼈⼜必须履⾏,因为这诚实信⽤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原则兼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特点.具有道德调解和法律调解的双重功能.不允许当事⼈以约定排除其适⽤。

它主要是对⼈们内⼼信念的要求,因⽽其内涵、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正如学者们表述的那样,”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纸的规定,是法官的空⽩委任状”。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学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学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学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定义、历史背景、基本内容、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定义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不受非法干预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背景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市场经济初期,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国法律对合同关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限制了合同自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日益复杂,合同自由原则逐渐得到重视。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汉斯·韦尔斯特提出合同自由原则,后经法国、瑞士等国民法采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内容1.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愿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2.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不得违反公平原则,滥用优势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损害对方利益。

4. 合同内容自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目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

5. 合同形式自治: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效力1. 合同自由原则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该原则签订和履行合同。

2. 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部分无效。

3. 合同自由原则对当事人具有指导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明确合同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作者:周强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摘要: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通过自由的交易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源在整个社会中的合理配置,这就需要自由意志的充分表达。

在市场经济中,无时无刻都在发生着交易,交易是个不冒烟的工厂能够带来价值的转换,促进经济的发展,满足人们需求。

然而因为人性的自私性,往往为私利而损害他人权益及公共利益,因而需要对自由的合同加以限制,避免权利滥用,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合同自由;限制;诚实信用;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一、合同自由的定义合同自由指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同自由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含义。

合同自由的积极含义是指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采用何种方式订立合同等;合同自由的消极含义是指当事人自由达成的合同,虽然属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排斥任何公权力的干涉。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相当广泛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签订或不签订合同。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相对人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缔约伙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不同的相对人进行交易,所得到的交易利益会明显不同,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自主与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交易相对人。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不要式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五,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在合同订立以后,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既允许当事人借助合同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也允许当事人根据形式的变化来对合同内容做出相应调整,实现当事人利益和目的。

合同的自由与强制内容约定

合同的自由与强制内容约定

合同的自由与强制内容约定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达成。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这就是合同的自由性。

然而,尽管合同的自由性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强制约定。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自由与强制内容约定,并讨论其影响和合理性。

一、合同的自由性合同的自由性是指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的自主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对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样的自由性使得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特定的交易需求和利益关系。

合同的自由性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合同条款。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价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以满足各自的需求。

这种自由性使得合同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二、合同的强制内容约定尽管合同具有自由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强制约定。

这种强制约定的目的是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1. 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法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中的最低工资、工时、休假等条款,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而强制约定的。

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强制性公序良俗合同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了一些不得约定的内容,如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例如,一份合同不能约定违法行为的实施,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三、合同自由与强制内容的平衡合同的自由性和强制内容约定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

自由性使得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而强制内容约定则保护了弱势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合同自由与强制内容的平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在一些特定领域,如劳动合同、消费合同等,强制内容的约定更为重要,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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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从强制缔约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统一的〈〈合同法》确定了这一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以来,合同自由的原则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人们的重视。

但是也应看到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得到限制,唯其如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才能得到实现,市场才能有序和繁荣。

笔者拟从强制缔约规则谈一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即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以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自治为根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经济理论根据,以18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为哲学基础。

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及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认为,“合同自由是允许选择交易对手及交易内容”,美国在其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更是规定了禁止各州通过“损害合同义务” 的法律,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合同自由。

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合同法》,也把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其置于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之前而居于显要位置。

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自由原则的一般意义,它包括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约;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或有权行使解除权;⑤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即当事人可享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即选择通过书面、口头亦或交易习惯等订立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被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立法思想的进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以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有效利用资源,合理实现资源配置,强化市场竞争,促进交易,提高经济效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从法律原则的位阶来看,合同自由原则当受限于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认可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于今已无争议。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合同法,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现〈〈合同法》里也得到了体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龙头,加上着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以及司法解释。

但是,如果从法律渊源上来讲,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是现行民法领域中最基本、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而合同自由原则只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民法而言,合同法是部门法,故在整个民法领域,合同自由原则尚不能称其为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的法律位阶应当高于合同自由原则。

因此,合同自由原则被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吸收、限制,也是法理学上的必然。

在合同自由原则不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时,合同得以生效;在相违时,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从合同法的发展历史看,从初始的形式主义到近现代的合同自由,又到合同自由原则的受限制,反映了合同法的自身发展过程与进步,这是社会历史、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在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必须同时强调社会公平、诚实信用,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加以适当限制。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是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

而在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煤气、铁路、公共运输等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强制缔约规则,亦构成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三、强制缔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强制缔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强制缔约规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或修正。

与一般合同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的合意不同,它强调的是承诺的义务。

虽然强制缔约仍要采用承诺或双方既定的交易习惯才能促使合同成立,但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诺。

1、强制缔约的必要意义在社会公用事业中,一些处于强势或独占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如邮政、电信、电业、煤气、自来水、铁路、公共运输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于消费者而言,欠缺真正的自由缔约基础,双方在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的关系,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之间的交易往往采取格式合同或交易习惯进行,而且其中的某些行业,凭占自己独占或垄断的优势,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或价格,如铁路票价、自来水价格等等。

又因为这些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用性质,消费者往往存在不得不与其交易的客观情况,而与其交易,即意味着对这些相对人的条件“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在这种情形下,合同真正自由无从谈起。

这种现象,说到底是欠缺市场竞争,即垄断或独占造成的不良后果。

在实践中,这些社会公用企事业单位,还往往利用所谓的合同自由,使合同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迫接受不平等条件,如以不供电、供水或少供电、供水;不签合同;捆绑销售等方法迫使相对人接受不利条件,为自己谋得不当利益。

因此,对垄断或独占的制裁,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美国对微软公司的司法制裁,我国对邮电、电信、电业等部门的分组,即是例证。

而在公用事业的一般交易中,引入强制缔约规则,实在是势所必需。

它对衡平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通过对承诺人合同自由的限制,实现合同正义,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法律手段。

2、我国〈〈合同法》对强制缔约的规定尚不完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此条款即是强制缔约规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强调的是承诺人不得拒绝承诺的义务。

对上述强制缔约条款的规定,有人认为同样适用于电力、电信、供用水、煤气等社会公用事业领域的合同订立,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笔者认为不尽然,因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针对该法15类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而言,而涉及社会公用领域的合同,大多为有名合同,如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而用在〈〈合同法》总则中,并未有强制缔约的规定,而在分则中象供用水、电、气、热力这样的有名合同亦未有强制缔约的规定。

但〈〈合同法》对未明确规定强制缔约规则的社会公用领域的合同自由仍然有限制。

鉴于上述领域的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或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的条款无效。

但笔者认为仅仅这样作出上述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不够的,因为在涉及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对合同弱势相对人而言,引入强制缔约规则维护其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法律原则的精神及适用范围应当有其一致性。

既然在公共运输领域引入了强制缔约规定,同样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在其他相应的社会公用领域引入强制缔约规定。

由此可见, 我国〈〈合同法》对强制缔约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完善。

3、强制缔约规则的适用为了说明上述问题,笔者拟举两个实例来加以辅助说明。

笔者曾审理过一件供水纠纷案,被告某市自来水公司自1984年起即为原告某水利水电学校供水,因学校在山上,地理位置特殊,故供水管道是专用的。

1985年自来水公司又从给学校专用供水的管道上中途取支管道给某电台中转站供水,学校对此并不知情,每年依专用管道显示的用水量计交水费,而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后,又向中转站重复收取水费。

1999年学校得知真实情况后,即向自来水公司协商补偿,遭拒绝后起诉。

在对现场进行勘验固定证据后,调解阶段,自来水公司提出:公司今后不给学校供水,或即便供水也不能保证水质,夏天是用水高峰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水可供。

如果依合同自由原则,自来水公司可以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及合同内容,但在这个案例里,合同自由显然应受到强制缔约规则的限制。

而在另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甲去被告乙修鞋摊上修鞋,乙正在下象棋,对甲修鞋的要求不予理会,告知其去别处去修,甲认为乙是修鞋的,对其修鞋的要求必须答应。

双方发生争吵,甲即掀翻乙的棋盘,揪住乙让其修理,结果引发打斗,甲头部受伤。

甲在这里不自觉的适用了强制缔约规则,认为乙必须承诺自己的修鞋要约,是强制缔约规则的滥用。

通过以上案例及相关原则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强制缔约一般较多地适用于社会公用领域,又因其本身的强制性,故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点。

在适用上:①强制缔约一般发生在社会公用事业领域;②承诺方在一定时空概念下,具有独占或垄断的强势地位;③承诺方不得利用合同自由任意变更相对人,非因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④要约方的要约应是通常、合理的要求,不得利用承诺方的承诺义务,提出过高、不合理的要求。

对强制缔约规则的适用必须慎重,不可滥用。

如在上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乙并非处于强势地位,其行为无碍于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只是个体的道德修养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强制缔约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其外延一般不可推及到社会公用事:业外的其他一般领域,在其他一般领域和个体之间的合同,仍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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