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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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
2.适用范围:适用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审核。
3.责任人:质管部、采购部是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者。
4.内容:
4.1定义:
首营企业:指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指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4.2公司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合法资格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
4.2.1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4.2.1.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2.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2.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2.1.4相关印章(包括出库专用章、质量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章样式应为原印章样式)、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2.1.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4.2.1.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2首营品种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4.2.2.1药品生产批准文件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2.2.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2.3公司应当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质量审核,确保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审核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应当查验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4.2.3.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3.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法人代表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附具体品种清单)、地域、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4.2.3.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4.2.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4.3购进首营品种或者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采购部门应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中详细填写“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连同
5.2规定的资料报质管部。
4.4质管部对采购部填报的“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质管部经理审批,并报质量负责人审批。
4.5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时,采购部门应会同质管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管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质量负责人审批。
4.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药品。
4.7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4.8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5.记录与凭证
5.1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5.2供货单位档案表
5.3药品质量档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