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措施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措施以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措施为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金融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该注重其专业能力和信誉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因此,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金融企业应仔细调研各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员工素质和专业认证情况,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度,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道德标准。
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该考虑其行业经验和适应能力。
不同行业的金融企业在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同的挑战和问题,因此,金融企业应选择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熟悉并理解金融行业的特点和规范,以提供更加专业和针对性的服务。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适应能力,特别是对新兴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的适应能力。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企业需要与时俱进,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不断学习和适应新变化的能力。
第三,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重沟通和合作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金融企业应选择具有良好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与企业内部的财务团队和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注重会计师事务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还应考虑其服务范围和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应与金融企业的需求相匹配,能够提供全面和个性化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服务。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确保费用合理且支付方式便捷,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的纠纷和不愉快。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财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制度
04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监督与 违规处理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金融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过程的监督, 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
监管机构应对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投标过 程、评审标准和评审过程等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招标原则和程序:明确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整 个招标过程应遵循的程序。
投标与评审: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 要求和评审标准等,以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评 审结果的公正性。
监督与考核:规定对整个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进行监督 和考核的相关要求,以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02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原 则
监督机制健全
对于招标过程和审计服务的实施,金融企业建立了严密的监督机 制,有利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未来制度的建议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认证
在招标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 能力和服务质量,尤其是对复杂金融业务的处理 能力和经验。
完善评审标准
为确保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进一步完善评 审标准,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能力、信 誉和服务质量。
01
招标过程规范、透明
合理的招标制度能够提高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
和权力寻租行为。
02
择优选择中标者
通过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能够选择到优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
金融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效果。
03
降低审计成本
合理的招标制度鼓励投标方在竞标过程中进行成本竞争,从而降低金
融企业的审计成本。
公开透明原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及存托凭证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类似机构,下同)具体实施,并对全体股东负责。
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股份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费用的建议,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审计费用、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价,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后,签订聘任合同。
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授权国有企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费用的建议,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审计费用、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价,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后,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选聘方式)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比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和有效保障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方式。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2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2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六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及以内或者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及以内的,其全部企业原则上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并且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的,其全部企业最多可聘用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对于聘用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并且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承担审计责任。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财金〔2010〕169号【颁布时间】2010-12-3【失效时间】【全文】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财金[xxxx]9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会计师事务所未按业务约定将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提交金融企业的;(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四)会计师事务所与金融企业有关人员串通,虚假投标的;(五)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满,或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金融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如果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5年的,最长可延缓3年更换,但连续聘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条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情况,以及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金融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主要原因,金融企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基本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条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二〇二一年九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对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工作,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度,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公司审计委员会;2、监事会;3、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联名。
第七条公司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财政部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财金[2010]169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人员招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解职、服务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事务所职员。
第四条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办统筹计划。
第八条本所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第九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二)交登记照片5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
第四章解职第十二条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十三条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十四条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
十五条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第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十七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对公司会计事务所的聘任、续聘和更换管理等事项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
2.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4.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4.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4.5监督及评估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4.6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以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4.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5.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5.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5.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5.5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5.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制度
行业经验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金融企业相 关的审计经验,能够充分理解金融 企业的业务和风险。
技术能力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的审计技 术能力,包括熟练掌握审计软件、 数据分析工具等。
服务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能够提供高质量的 审计服务,对审计结果进行严格的 质量控制。
CHAPTER 03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
01
02
03
编制招标文件
制定详细的招标要求、合 同条款、技术规范等文件 。
发布招标公告
在官方网站、媒体或社交 平台上发布招标信息,邀 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与竞标。
提供投标文件模板
为投标者提供投标文件模 板,以便投标者统一格式 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资格与要求
基本资格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基本的执业资 格、信誉记录等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资格 条件、评审标准和方法等,确保招标文件科学、合理、完整。
对招标各方的培训与指导
01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与指导
金融企业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培训与指导,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
招标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合法、合规
地履行职责。
02
要点二
规定
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投诉人 的合法权益。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投诉进行保密处理,防 止泄露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招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内部审计部 门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 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解除合同 等。
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招标失败或其他严重后 果的,内部审计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违规行为涉及金融企业高管的,内 部审计部门应将情况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层 和董事会,由其决定是否进一步追究责任。
财会[2011]1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至2011年底前仍未公布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制度(doc 15页)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0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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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治理方法(试行)》
的通知
财金[2010]169号
各中央治理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治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爱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地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治理方法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治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治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爱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
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方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
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采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00万元的,可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六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及以内或者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及以内的,其全部企业原则上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同时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的,其全部企业最多可聘用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于聘用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同时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自审计的内容承担审计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承担审计责任。
第七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金融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差不多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专门的一般合伙制或一般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和操纵制度较为完善同时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模相适应。
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许多于2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达10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许多于4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该项审计业务后,单项业务收入占事务所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二)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判两次(含)以上;
(三)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依照相关要求聘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并在中国境内设立有相关成员机构。
该境内相关成员机构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按本方法规定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指通过在公开媒体公布招标公告,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通过投标邀请书,邀请3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负责组织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要紧条款。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会计师事务
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或投标邀请
书中的规定进行投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