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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政府市容城管部门处罚对象是仅限于临街场地不当使用还是包括小区内不临街部位的不当使用?政府部门是否依法随时有权处罚?主要处罚方式有哪些?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列明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并分别单列了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和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说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非公共区域,即不临街小区内部也应在管理范围之列,并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维护。

主要处罚方式:

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任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即应可以随时处罚。

问题二:意见书中提及不会因不当使用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若相应使用为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许可,是否仍然仅限于处罚直接使用人?直接使用人受罚后是否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追偿?根据前述规定,责任人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小区中即应为全体业主或商户使用人,因此处罚应由业委会或商户使用人承担。直接使用人系直接责任承担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且物业公司仅系依业主或业委会授权管理小区,直接使用人无权向物管公司追偿。

问题四:广告发布的手续,意见书第四条第二项中已足够明确。物业许可和使用说明中,确应明确因小区设摊位无法获得市容管理部门认可,如影响小区居民生活,业委会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如有要求,应要求商户使用人停止设置摊位及发布广告,且许可人具有免责权利,如商户受到处罚,相关责任应自行承担,不能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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