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课件第18章 国际税收关系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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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一外资企业多年来销售收入过亿元, 可财务显示却是连年亏损,这其中到底暗藏了 什么玄机?市国税局最近完成了这起对某机电 公司的反避税调整,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收入 2.77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8亿元,增补 所得税近千万元。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我市 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 (2006年9月 大连财 经)
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① × a + ② ×d + ②×b
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① ×a + 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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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缓课法
缓课法指居住国政府对纳税人在国外 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征税,主要适用 于国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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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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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个国家税收 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别或者缺陷,通过各 种公开的合法手段达到减轻或消除总体税 收负担目标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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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1.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及其具体操作规 则各不相同。 2.各国在征税范围、税基及税率设定上存 在差异。 3.各国税收征管水平有差距。 4.各国采用不同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5.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内 容进行避税。
第一节 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内涵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 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政府不 同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是国际税收关系 产生的必然前提,由此引发的国家之间有 关税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和冲突都是国际 税收的表现形式,而所有表现形式体现的 实际上都是国际税收关系的本质所在——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上海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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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假办事机构
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 协定的例子,同时逃避了法人居民身份。 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 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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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虚设避税地营业
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 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 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 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 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 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 项收入无须纳税。 A国应 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 万)×30%=360(万元)
= ① ×a + ②×( a - b) 如a > b则补征; 如a <b则限额抵免,仅允许减除不超过a的部分 跨国纳税人总税负=(① + ②)× a 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① + 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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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 在非居住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 税税款作为费用项目,允许在本国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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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 人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外国税款在一定 条件下从其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以扣
除后的税额纳税。一般有分类或分国抵免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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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 收入来源国征税: B国税额=②×b 居民国征税: A国税额= (① + ② )×a-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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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在 一定条件下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或 存在于国外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 价值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即 居住国政府不再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 (公民)已经缴纳过外国税收的境外收入 再行课税。 分类: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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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案例
随着反避税调查的深入,税务部门 从该公司的销售数据库、销售合同中,拿 到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直 接证据。同时经多方取证,证明该公司的 机电业务赢利能力很强,常年亏损有悖常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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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案例
经过一年多艰苦的取证,这起大连市最大的外 资避税案谜底终于揭开:原来,外方将大连某 机电公司的外销产品表面上以低价销售给香港 的关联公司。新加坡母公司派人在大连某机电 公司以香港这家影子公司的名义与世界各地的 非关联企业客户签订合同,产品由大连直接发 往世界各地,资金结算则由新加坡母公司来完 成。外方利用了这种在地域和管辖权上的盲点, 通过关联交易把本应属于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利 润暗渡陈仓,放在了香港,实施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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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得及财产课税的国际协调
一、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事先预防 以统一的国际规范对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 范围加以一定约束 1.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2.约束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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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事后免除 通用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方式有: 免税法 扣除法 抵免法 减免法 缓课法 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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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双重征税的消极影响
首先,就税收公平原则而言,在发生国 际双重征税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或跨国课 税对象承担双重税负,而仅在国内从事相同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或未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只需负担国内一重税收,显然违背了税收的 横向公平原则。 其次,就税收效率原则而言,尽管税收 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效率损失即超额负担,但 一项合理的税收制度应尽可能地有利于促进 资源的有效配置。
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享受 的非居住国给予其外国投资者的减免税优惠, 视同其税款按没有优惠而全额缴纳,不再要求 本国居民补缴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税款。 (例子借助抵免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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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案例
据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负责人 介绍,大连某机电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 1997年与新加坡一家公司合资。近年来公 司实现销售收入一直在亿元以上,但是长 期亏损。因为亏损,2000年中方股份被迫 退出,该企业变成独资企业。2004年6月, 市国税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转让定价调查通 知书,并正式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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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或同一经济来源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 税。 注意:主体(纳税)、客体、周期、税种 等的同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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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双重征税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 (1)各国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与 地域管辖权。 (2)来源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居民国行使 居民(公民)管辖权或同时行使两种管辖 权。 (3)各国选择同一种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 但具体判断标准不一致。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母子公 司) 上海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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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案例
最近,市国税局已向某机电公司发出了转 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通知书。在大量的 事实面前,企业对结果表示了认可。目前, 该企业已经缴纳了部分税款,剩余部分也 正在清缴之中。 据悉,大连市这起反避税案得到了国 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并评价此案是一个典 型的成功反避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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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税收关系的主要内容 1、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划分 2、国际税收竞争关系 所得税领域的竞争,吸引资本流入 3、国际税收协调关系 双重征税、转让定价等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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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领域内 的主权,表现为一国政府可以自主选择对 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它是国家主权在 税收领域上的具体体现。 1.居民(公民)管辖权(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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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虚设避税地营业
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 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 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 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 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 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 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 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2.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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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1、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多,国内企业、公司和个 人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多——重视居民 管辖权 2、发展中国家: 资本输出有限,外国企业大量涌入——重视地 域管辖权, 本国公民到外国投资、生产经营的少——不选 择公民管辖权 外籍人员在本国人数多居住时间较长——辅以 居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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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避税的经济影响
国际避税活动对国际经济的影响表现 在以下方面: 1.损害有关国家财政利益 2.造成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矛盾 3.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4.扭曲国际资本流向 5.破坏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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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案例
年销售过亿却财务亏损 原是跨国公 司虚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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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税务人员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上 发现,2001年—2003年企业的毛利率均 为3%,人为操纵价格的可能性很大。另 外,企业产品目前90%外销,10%内销。 内销部分是赚钱的,外销部分亏损。企业 放着赚钱的内销生意不做,却非要去做赔 钱买卖?这里面显然大有文章。
第十八章 国际税收关系及其处理
1、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把握为什 么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掌握国际税收关 系协调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方法,掌握国 家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2、教学重点、难点: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问题: 所得及财产课税的国际税收协调处理 3、学时分配: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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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税 率a
A国收入①
B国收入②
B税 率b
免税法:
1、全额免税: 收入来源国征税: B国税额=②×b 居民国征税: A国税额= ①× a 跨国纳税人总税负=①× a +②×b 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①× a +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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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进免税 收入来源国征税: B国税额=②×b 居民国征税: A国税额= ①× c 跨国纳税人总税负=①× c +②×b 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①+②)× c –速算扣除数 (c为[① + ② ] 适用税率)
纳税额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扣除后的
余额作为国内税收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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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 收入来源国征税: B国税额=②×b 居民国征税: A国税额=(① + ② -②×b )× a
= ① ×a + ② ×a -②×b ×a
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 ① ×a + ② ×a +②×b ×(1-a)
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① ×a + 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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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免法
减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 在非居住国已经纳税的所得或财产,按照 在本国较低的特惠税率课税,以缓和或减
轻国际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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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法: 收入来源国征税: B国税额=②×b 居民国征税: A国税额=① × a + ② ×d (d< a ,<b均为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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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日本某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临时派出它的 一个海上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8天,将收购的 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 返售给中国。按照中国税法,非居民公司在中 国居留只有超过半年才负有纳税义务,这样, 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就无须向中国 政府纳税。 原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缩短了生产周期, 避免承担收入来源地纳税义务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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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避税的常用方式
1.逃避居民税收管辖权 2.逃避地域税收管辖权
(1)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2)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3.应用转让定价或资本弱化 4.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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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假办事机构
西班牙一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 个机构,此机构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 家纺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 税收协定中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 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机 构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 的搜集信息,并为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 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该机构未在合 同和订单上代表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 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