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安发[20××]×号
关于印发《安全处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的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法可依”。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年×月××日
主题词:安全处罚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公司党委、公司工会
发: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师、各单位、存档(共印35份)□□□□煤业有限公司二○××年×月××日印
打字:○○○校对:○○○
□□□□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各专业。
二、执行处罚时已明确具体责任人的处罚到具体责任人,无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按施工地点的区域界定执行。
三、现场查处的隐患在本规定中找不到处罚标准的在走动管理卡上写明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人,未按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按规定落实处罚。
四、在合同期内,具有师徒合同关系的徒弟违章的视老师(包括临时指定的老师)违章。
五、各级管理人员制止“三违”的标准,按本规定中的“停止作业”、“一般违章”、“严重违章”规定的条款执行。对一种违章行为的处罚在其它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重处罚的原则执行。
六、停止作业的处罚
被公司各级人员停止作业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50元。凡整改不合格、隐患未解除而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对单位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被上级机关停止作业的加倍处罚。
停止作业的具体程序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七、“三违”行为的处罚
违章人员是指危及安全行为(或隐患)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的,只对被联责人员罚款,被联责人不记违章。
一般违章罚10元,严重违章罚50元。
八、“331”帮教程序
1、“331”是指: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员停止工作3天;每人罚款300元;相关人员要过“三关”;对相关违章违纪行为通报全公司,使广大员工接受教训。
2、过“三关”是指:相关专业组织学习,人力资源部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当事人写出保证书,安全质量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领导或安监处长谈话。每项不过关,继续停止工作。
3、被办理“331”的人员包括:被停止作业的当事人、故意恶劣的严重违章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办理“331”。
4、安全质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办理“331”的各项工作,对被办理“331”的人员建档备案。
附件一:《停止作业和三违规定》
附件二:公司停止作业“二十三条”
附件三:公司一号安全指令
附件四:总经理一号指令
附件一:
《停止作业和三违规定》
一、公共部分:
(一)、停止作业
第1条:集团公司停止作业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2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第3条: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4条: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条:群体违章的,对群体人员办理“停止作业”。
(1)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人员。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的人员。
(3)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的。
(4)带电架空线下三人及以上同时推车的。
(5)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6)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的。
(7)三人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8)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的。
(9)综掘机不停电,迎头有3人及以上工作的。
(10)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1)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含扒装机司机)。
(12)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的,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的。
(13)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的所有人员。
(14)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15)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括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违反“七不开”和“五不发”规定的。七不开为: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6)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的。五不发为: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的;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措施的;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的;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经定期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第6条:入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的。
第7条: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的。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二)、严重三违
第8条: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的。
第9条: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的。
第10条:井下烧焊,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
第11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12条: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的。
第13条:凡运送大件期间掉道的责任人;电瓶车掉道的责任人;人行车掉道的责任人;矿车掉道四个轮的责任人。
第14条: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
第15条:一般“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