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主合同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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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合同意见

1、未明确合同金额。

2、合同工期735天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结构工期均不合理,需重新勾通确定;

3、2017年9月23日3#、4#、6#楼地库顶板完成显然不合理,截止9月5日土方还没开挖完成,桩基工程未施工;

4、通用条款15.3条中规定:“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如影响到关键线路工作的,应相应顺延工期,造成工期顺延的需办理工期签证作为结算依据,无工期签证的工期顺延无效;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只提了工期,未提及费用,建议明确费用补偿原则;

5、P24,“16.4如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架管等材料设备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在内的其它责任。”该条款明显不合理,建议考虑费用补偿;

6、P25,16.6~16.8,工期罚款无封顶,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节点罚款和竣工罚款共同执行,建议与业主沟通增加罚款上限,且如竣工时间满足要求的话,节点罚款可返还。

7、P30,通用条款22.1条,要求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划入分包账户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保证,我司有自己的付款流程,需与我司财务部门沟通后才能确定;

8、P44,“34.6乙方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结算,如果经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10%(如各地行政主管机关有不同要求,可按其要求修改),则以超出审定价10%以外的金额(即送审结算价与审定金额110%的差额)的10%作为违约金,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应明确“该审定价应为双方认可的最终审定价。”

9、P51,“42.1乙方应按各政府部门规定要求缴交相关的费用(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金等),相关费用视为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另计费用。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根据需要代乙方缴纳劳保金等费用,劳保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承担,开工后甲方从乙方进度款中全额扣除代缴的相关费用。”乙方应支付按相关规定要求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

10、甲方要求的履约保函为见索即付的保函格式,建议修改为银行标准版本保函格式。

11、付款方式较复杂,且条件较差,建议修改为按月付款。

12、P61,专用条款9.1条最后”投标人自行考虑天气、政府停工要求、扬尘治理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建议取消,如遇到政府部门强制性停工如砼厂家停止生产,道路封锁等情况,工期应考虑顺延;

13、专用条款中明确人工费可以调整,但投标时的人工费基准价未明确;

14、P129中钢筋与砼的调整基数与约谈时不一致,应为投标报价清单中所含的材料单价;

15、附件四中七(3)条中,精开荒是否应由户内精装修队伍承担费用而不是总包单位。

中建三局一公司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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