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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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合同法》第121条拟定了合同相对性归责原则,这里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她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特性之一。老式合同相对性理论以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当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华,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社会功能提出了新规定。[1]为了适应现实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营效率,各国都在一定限度上扩张了合同效力范畴,体当前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第三人范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浮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例外状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历史演进和突破体现对其略作探讨。

核心词: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种统一解释,当前比较权威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重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祈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义务,合同债权也重要受合同法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债相对性”理论,以为债是当事人一方祈求她方为给付行为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祈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祈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特性,就是“债相对性”。而合同是债形式之一,因而,详细到合同效力范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重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当代大陆法系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一种固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体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后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普通是指合同外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存在,依然故意以损害她人债权为目,实行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债权某些或所有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行为。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范畴应当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步具备如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必要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虽然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由于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行侵权行为具备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合法,虽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她刑事责任。相应,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因此说,必要是第三人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免费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债权乃至放弃自己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按照老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意志渗入到债务人与第三人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契约自由”,因而其对此是束手无策。这

种利益上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期待利益间找到一种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保全制度。此制度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有关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一—代位权和撤除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该权利,祈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除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免费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除,宣布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物权化”

国内《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根据租赁合同产生租赁权(债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物权效力。依照债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都市扩张、房荒问题浮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合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制度”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第三人因债务人债

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并且可突破债相对性,规定债务人承担合同上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祈求权基本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合同上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并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备特殊关系第三人利益。因而,咱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制度”只是在一定限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建立。

依老式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物直接支配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祈求给付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她人干涉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表演数月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她剧院表演。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背合同。法院判决以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她人债权为目,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4]依照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补偿之诉,追究第三人责任,这使债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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