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图文 文档资料
【实用文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各族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 分,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 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 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 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国家制定了《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 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 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 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 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 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 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 局。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 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 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 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 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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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我国制 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 济、文化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 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
03
民族文化与交流
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详细描述
鼓励各民族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 传承活动,如民间艺术表演、传 统工艺制作等。
总结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基础,通 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保护和传承 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收集和整理各民族的传统文化资 料,包括历史、文学、艺术、习 俗等,建立完整的档案库。
加强民族文化教育,将民族文化 融入学校教育体系,提高各族群 众对自身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
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人物与事迹
典型人物
马本斋、王震、焦裕禄等。
典型事迹
马本斋领导的回民支队在抗日战争中英勇抗敌,为民族独立和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王震在建国初期率领部队开 发北大荒,为边疆地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焦裕禄在河南兰考县治理风沙、盐碱地,为改善当地人民生活条 件付出了巨大努力。
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总结词: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促 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认同,增强 民族团结。
鼓励各民族之间的旅游交流,让更多人 了解和体验不同民族的文化风情。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民族 学、历史学、语言学等领域的合作研究 。
详细描述
举办民族文化展览、文艺演出、民俗活 动等,展示各民族的独特文化和魅力。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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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与案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应当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列为模范创建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人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交
流合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为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进行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行“统一对内、自治对外”的方针,尊重各民族的宗
教信仰、历史文化和习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各自的特色和个性;积极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挖掘并发挥各民族的优势。
第四条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和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
第五条注重对部分民族和青年、妇女等薄弱群体的帮扶和引导,提高薄弱群体的自尊、自信、自立能力,让其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
承和发展,建立均衡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保证各民族受到公平、优质、多元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民族权利,防止任何人、组织和机
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切实把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群体的真实需要,建立健全指导。
第九条在全社会弘扬“少数服从多数,上下互动、平等互助”的民族文化理念,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对话,协同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一、总则。
民族团结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的生命线。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二、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挖掘和宣传各民族的光荣历史和优秀文化,增强各族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
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改善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要积极推动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互利共赢,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存关系。
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意识,增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维护民族团结稳定。
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严厉打击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各民族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工作机构的领导和支持,健全民族团结工作体系,完善民族团结工作制度,提高民族团结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为了加强新疆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团
结合作,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本原则。
这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各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利于构建一个多民族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
通过加强对各
民族文化、历史、习俗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减少误解和偏见,有利于消除民族间的隔阂,促进民族融合和交流。
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民族经济发展和
民生改善的政策。
通过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利于增强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感,减少民族间的经济差距,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最后,该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措施。
通过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减少宗教因素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总的来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疆地区
的民族团结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一个多民族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切实贯彻执行该条例,共同努力,促进新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6年3月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第五条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切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六)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藏族文化事业发展;(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八)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九)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十)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十个坚持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十个坚持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与扶贫帮困相结合,加大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切实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与排查解决矛盾相结合,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类苗头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与和谐寺观教堂相结合,落实寺观教堂社会管理各项机制,推进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着力解决民族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生活更加美好,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具体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2024版《民族团结》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PPT课件

增进各民族间相互了解与信任
01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 交流,促进文化认同和 文化传承。
02
推广双语教育,提高少 数民族群众的语言能力 和文化素养。
03
04
开展各民族之间的联谊 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 信任。
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机构, 加强民族关系监测和预 警机制建设。
02 祖国统一历史进 程与现状
中国古代统一王朝回顾
扶贫攻坚战中少数民族群众受益情况
贫困人口大幅减少
通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少 数民族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大幅减少,贫
困发生率显著降低。
教育医疗水平提升
加大教育医疗扶贫力度,少数民族贫 困地区教育医疗水平明显提升,群众
获得感显著增强。
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 等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群众 生产生活更加便利。
鼓励和支持各类媒体制作和推广传统文化类节目,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
推广各民族特色文化节庆活动
举办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 如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以及 泼水节、火把节等民族特色节日。
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具有地方特色 的文化旅游活动,促进民族文化
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和参与 对方的节庆活动,增进民族之间
完善民族地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间人员往来的便利 程度。
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和文化交流渠 道。
04 民族地区发展成 就展示及政策支 持
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实施效果评估
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条件得 到极大改善,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06 面临挑战及未来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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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方面: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初步 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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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刘三姐是传说中的壮族民间歌手,聪慧机敏,歌如泉 涌,被誉为“歌仙”。“如今广西成歌海,都是三姐亲口 传。”壮族民间认为流传了一千多年的歌圩就是刘三姐传 歌形成的。“三月三”是壮族地区最大的歌圩日,又称 “歌仙节”,相传就是为了纪念刘三姐。
B 当地投资9.96亿元。这有利于( )
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②保障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③推动并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④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人民利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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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4.在道德与法治课上,米热古丽讲到:“在新疆,每逢少数民族群
4、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和 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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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护民族团结,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①树立民族共同体意识; ②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意识; ③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④关心、爱护少数民族同学; ⑤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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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环 荣节
看完时代楷模事迹,你有哪些感悟?新时期我 们应该如何维护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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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族团结
5.为什么要维护民族团结?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 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3、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国家统一、繁 荣昌盛的前提和保证;
民族团结一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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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导入
你知道我国人民币上有几种少数民族文字吗?
──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壮文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
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 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 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 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 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 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 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 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 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 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 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 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 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 入考核范围。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 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 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 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 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 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 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的条例,希望这篇*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构建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各族人民应当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道德准则和社会风尚。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民族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群众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2024年民族团结ppt课件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 步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 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 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
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的 破坏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展望
01
民族团结将更加牢固
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和各民族交流融合的深入,民族团结将更加牢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 前提,是祖国统一的基础。
民族团结历史渊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团结作为党的奋斗目标,推动各民 族共同走向繁荣。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 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 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
06
民族团结挑战与对策
当前面临主要挑战及问题分析
地域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民族差异
01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文化传承等方面存在差异
,导致民族间发展不平衡,可能引发矛盾和冲突。
多元化社会背景下的文化冲突
02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和碰撞日益
频繁,可能引发文化认同上的冲突和分歧。
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新闻媒体宣传引导
新闻媒体在民族团结宣传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通过报道民族团结进步 典型事迹和开展相关主题宣传,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民个人自觉维护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 济。
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最新版】

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条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九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
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尊重和支持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