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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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作用和意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依法核准注册的实体。当一个合伙人和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当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设置该制度的最初目的来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是为了解决专业合伙的规模化经营与合伙人过大风险责任的矛盾,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适用于专业人士的一种新型的合伙组织形式。其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有效结合起来,是对传统合伙合伙人责任的重新配置,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突破。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无不当行为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受到有限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改变了传统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的所有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各国对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法律定位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对其进行统一而又普遍适用的描述。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合伙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了一定的平衡状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无辜合伙人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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