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可视化、感知、通信、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人员定位、综合管控等功能。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煤矿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设备布设,保证各监控节点的覆盖范围和监控效果。
第十条煤矿应当与监控系统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在故障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定期的系统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运行日志和故障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和问题,为后期的维护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进行数据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不丢失和毁损。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制定数据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应得到严格执行。
建设配备及使用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合理设计、选型安装和技术改造,确保系统稳定、可靠、有效。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煤矿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机电设备保护系统等其他系统有机结合,形成统一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状态完好,并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运行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监视,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
该专人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系统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
2.系统的级别划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同时,各级节点应根据其级别、重要程度设定不同的权限和等级,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靠性。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记录、存档、备份、传输以及灾难恢复等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数据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完备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能力,设定相应的数据格式和数据保护措施。
所有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煤矿生产过程中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和分析,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警机制。
同时应对数据进行备份、传输、存档等操作,以防误删、灾难损失,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安全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根据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对于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能及时发现、报警、处置,保护现场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及时监测和跟踪煤矿生产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能送出报警信号、提示信息等,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隐患和危险。
3.对于煤矿生产安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设定阈值报警和及时反馈机制,确保安全风险得以及时防范和控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选购与安装第三条选购要求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功能齐全、性能稳定、品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2.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3.选购前必需进行充分调研、对比、评估,确保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安装要求1.安装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测,充分了解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环境,确保安装的可行性。
2.安装过程中,必需依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防爆、通风、排水等必需措施。
3.安装后必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障系统的准确运行。
第三章系统维护与更新第五条维护责任1.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维护部门或委托专业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维护部门或公司应布置合格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内容1.定期对全部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定期对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
3.定期对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进行校准和清洁,保证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4.定期对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系统更新1.随着技术的进步,煤矿企业应紧密关注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及时了解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更新前必需进行充分测试和试运行,并对新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权限1.煤矿企业应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
2.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需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日常操作1.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时,必需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系统设置。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矿井是一个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为了保证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严格的安全措施和监控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有效管理和运行,以下是一些规定:一、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由专业的安全技术团队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精准性。
2. 安全监控系统必需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安装和维护。
在进行任何维护和更换设备之前,必需先停止监控系统的运行。
3. 每天至少抽查并检查一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记录下检查结果和异常情况,并适时进行处理和修复。
4. 安全监控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必需经过严格的质量评估,确保其充足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1. 各工作区的监控人员必需认真执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手册,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精准性。
2. 各工作区的监控人员必需对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适时发觉问题和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和报告。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每日适时更新监控数据,并进行备份存档。
显现数据丢失情况必需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为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工作区必需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和工具并适时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精准性。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和管理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必需进行相关的标准化培训,确保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和安全技术标准有充足的了解。
2. 各工作区的监控人员必需按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把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技术和操作方法。
3. 针对紧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报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依照国家标准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改进。
最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必需贯彻一条原则,即以安全为先,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启程点,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
只有这样,矿井才能实现持续稳定生产并为社会经济进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达到更高水平。
一、制度背景和目标1. 背景:煤矿事故发生频率高,安全隐患较多,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2. 目标:通过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
二、制度内容1. 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覆盖煤矿地下和地面各个重要部位。
(2)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预警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矿井安全设备联动,形成完整的安全防护体系。
2.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1)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2)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运行稳定,设备完好。
(3)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
3. 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1)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分析。
(2)煤矿应加密和备份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煤矿应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通过数据模型和算法提前预警和判断安全风险。
4.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检查(1)煤矿所在地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违反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煤矿,煤矿监察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并追究责任。
(3)煤矿应积极配合煤矿监察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三、制度实施1. 煤矿应尽快按照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
2. 煤矿应统一组织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监控矿井各个区域的瓦斯、煤尘浓度、温度等指标;(二)实时监控矿井的水位、风速、风压等指标;(三)实时监控矿井的人员定位和出勤情况;(四)实时监控矿井的设备运行情况;(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责任由企业确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煤矿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涵盖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清楚度高、画面稳定的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依据煤矿的实在情况和安全需求,确保掩盖全部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必需的报警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和检修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滥用和窜改监控数据。
2.煤矿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程。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职责区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管理相关监控数据。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了工作需要,禁止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监控数据。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措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订立完满的系统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了解和操作本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2023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全面监测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发现并控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原则:1. 明确责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煤矿企业的监控责任和义务。
2. 综合管理:将安全监控纳入煤矿企业的整体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相互配合。
3. 预防为主:通过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加强事故的预防和隐患的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
4. 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 加强培训:加强安全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组织和管理(一)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温度监测、声光报警等设备,实现对煤矿全过程的安全监控。
(二)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三)加强与公安、消防、应急和监察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互相配合的工作体系。
(四)加强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安全监控的实施和应用(一)视频监控:全面覆盖煤矿生产区域,包括井下工作面、巷道、转运过程等关键部位,实时监测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二)气体监测:安装气体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煤矿中的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
(三)温度监测:安装温度传感器,对井下、地下巷道和设备进行温度监测,预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声光报警:在煤矿的重要区域和关键节点设置报警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触发报警,引起煤矿人员和附近居民的注意。
五、信息管理和共享(一)建立煤矿安全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控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分析,形成完整的安全监控记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引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井安全监控是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监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特定制本管理规定。
1. 应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煤矿集中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2.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组成。
2.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实时监测矿井内各种参数,包括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瓦斯浓度等。
•及时报警,对矿井内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即时报警,通过声光报警设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录像监控,能对矿井内的各个区域进行录像监控,以便事后查看和分析。
•远程监控,能够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和网络,对矿井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3.1 负责人员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故障处理。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日常管理:•定期备份监控系统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监控系统进行演练和模拟测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严格控制系统的接入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定期进行系统巡检,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换。
3.3 事故处理:•在系统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保障工人的安全。
•对故障和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查找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4. 监控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为了适应煤矿生产的需求和安全要求,监控系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
4.1 更新和升级的原则:•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需要,确定更新和升级的内容和范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粉尘等环境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和预警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四条煤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系统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具备防爆、防尘、防潮等性能。
第六条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维护队伍,负责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第八条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九条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数据监测与处理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对煤矿井下环境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并将数据准确传输到监控中心。
第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二条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第十三条严禁对监测数据进行篡改、删除或伪造。
第四章报警与处置第十四条当系统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报警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操作和维护水平。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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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的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监控系统布局原则安全监控系统应布局科学、合理,覆盖煤矿各个部位,保障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条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管理,监督监控系统的使用,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六条设计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确保各级监测设备、报警设备、记录设备、显示设备等监控系统成份达到全面覆盖,确保安全。
第七条安装要求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专职管家保障安装质量,并进行设备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安装完好。
第八条数据传输要求数据传输应保证稳定、持久,数据传输线路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或矿用电缆保护。
第九条电源设备要求监控系统的电源设备应采取双路供电或以上供电方式,确保电源设备稳定可靠。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十条开机要求监控系统开机时,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启动,不得强制停机、重启或关闭计算机。
同时需确保检测设备全部开启。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要求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测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报警,制止已经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的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要求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系统检查、维护,记录系统运行状况,避免设备故障和系统崩溃。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定责任人,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违规处理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造成设备和软硬件故障,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由煤矿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定(3篇)

第1篇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主要用于监测煤矿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粉尘、风速、温度等参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其主要功能包括:1. 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矿尘浓度等有害气体;2. 监测风速、风压、湿度、温度等环境参数;3. 监测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风机开停等设备状态;4. 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1. 规范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设置,确保监控有效。
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传感器的安装类型、数量、位置和地点,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
2. 加强传感器设置管理。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mm。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如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应在上隅角、回风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等。
3. 加强监控系统运行维护。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加强监控系统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监控系统信息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存储、分析和处理,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意义1.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实时监测井下有害气体、粉尘等参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 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帮助煤矿企业及时掌握井下环境状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3.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4. 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通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总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全方位监控与预警,各煤矿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1.煤矿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规定,依照煤矿实际情况,在合法的前提下,实行适合煤矿生产实际的监控系统类型,并经过国家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审批。
2.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精准、完整、稳定等特点。
3.煤矿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适时维护和修理设备并备好备用机设备,解决监控设备漏报、误报等问题。
4.煤矿应报备当地公安机关,并定期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和修理1.煤矿应派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和修理,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煤矿应加强对监控设备的巡检,适时发觉设备隐患并适时处理。
3.在监控设备维护和修理时,应停机维护和修理,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停机时间。
维护和修理完成后,应适时恢复运行并进行测试,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交流1.煤矿应加强对安全监控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完整性,并建立安全监控数据备份机制。
2.煤矿应定期组织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交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阅历,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3.煤矿应严格掌控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的外传,对违反规定者必需予以严厉处理。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1.煤矿应订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能在紧急情况下适时有效地运行。
2.煤矿应进行定期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工作人员应急处理本领。
3.煤矿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完善。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法律责任1.煤矿应在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中强化法律意识,维护和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合法权利。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系统设计与安装(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风压等环境参数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二)系统安装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安装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三)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确定,确保能够准确监测到危险区域的相关参数。
(四)传输线路应采用专用电缆,并按照规定进行敷设和连接,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和可靠。
三、系统使用与维护(一)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功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机,必须提前制定停机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检查传感器、分站、传输线路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对传感器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调校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五)建立系统维护档案,记录系统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情况。
四、数据管理与分析(一)系统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存储。
(二)对监测数据应进行实时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定期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五、应急处置(一)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在系统故障、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二)当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在系统故障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临时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六、责任追究(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煤矿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正确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煤业公司各井工矿(包括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有关标准及规程设计与制造,并符合本规定要求。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除应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技术要求1、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2、用于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采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
当主机和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必须装备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不允许用镍、锂电池)。
6、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7、系统应具有自动诊断功能,当系统中传感器、分站、主站、电源、断电控制器、传输电缆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阅和打印。
2023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智能检测等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科学性,能够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监控信息。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控管理人员。
第六条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煤矿生产规模和布局、地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控点位数量和位置。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智能检测、报警预警、数据传输等功能模块。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指标:(一)视频监控:实时、清晰、可靠,覆盖煤矿各个生产环节;(二)智能检测:精确、准确,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和预警;(三)报警预警:快速、有效,能够及时向矿工、矿区管理人员等发出报警信号;(四)数据传输:稳定、安全,能够实现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存储。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煤矿生产管理系统、矿用供电系统、通风系统等相关系统相互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互。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调试,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设备和软件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运维技术,能够熟练操作监控设备和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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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
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
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
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
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
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
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
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
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
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
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
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