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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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正确答案:D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B.就地查封C.就地销毁D.转移查封正确答案:B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正确答案:D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D.不得组织实施正确答案:D6、(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备案。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各地人民政府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7、(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的生产和使用。
A.新能源B.可再生资源C.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D.清洁能源正确答案:D8、(单选题)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计算。
环保题库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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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题库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1.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以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4.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 5.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 6.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 7.企业宜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8. 8.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 9.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即可。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0. 10.只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1.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判断题] *错(正确答案)12. 1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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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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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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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都纷纷加大力度推进环保工作,中国也不例外。
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环保部门实施了查封扣押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查封扣押的定义与目的查封扣押是指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场所、设备或资产进行封存和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
该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二、查封扣押的程序和条件1.程序: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场所、设备或资产展开调查,并在初步确认涉嫌违法行为后,出具查封扣押函告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查封扣押函后,必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查封扣押的操作,包括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操作记录等。
环保部门在查封扣押作业完成后,将出具查封扣押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条件:(1)存在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且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设备或资产能够确定。
(2)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3)查封扣押是保护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必要手段。
三、查封扣押的效力和期限查封扣押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
决定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环保部门有权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并通过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在查封扣押期间,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封存或使用被扣押的设备或资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查封扣押的后果和救济措施1.查封扣押的后果:(1)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资产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2)相关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罚款项。
2.救济措施: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查封扣押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复议。
环保部门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理正决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更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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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工作中有关程序和操作的规定。
第二章查封程序第三条查封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严重、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场所、设备、物品等进行查封。
第四条查封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查封决定书,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查封通知书。
第五条查封执行查封决定书生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查封。
第六条查封措施查封措施包括封锁、封条等,必要时还可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
第三章扣押程序第七条扣押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严重、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物质、货物等进行扣押。
第八条扣押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决定书,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扣押通知书。
第九条扣押执行扣押决定书生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扣押。
第十条扣押措施扣押措施包括暂扣、扣留等,必要时还可采取销毁、封存等措施。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记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物品等进行记录,并做好相应的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解除当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需要解除查封、扣押时,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出具解除决定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对于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工作中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 查封决定书范本2. 查封通知书范本3. 扣押决定书范本4. 扣押通知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
2. 环境污染:指人为活动引起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现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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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新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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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标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也确实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
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保法对人们关心的问题给出了很多法律规定,同时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也同时出炉。
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 其他。
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环境保护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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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A.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系统B.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措施C.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D.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正确答案:D2、(单选题)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A.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3、(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
A.就地扣押B.就地查封C.就地销毁D.转移查封正确答案:B4、(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是()。
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C.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D.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正确答案:D5、(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A.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B.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D.不得组织实施正确答案:D6、(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备案。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各地人民政府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7、(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的生产和使用。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2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2月](https://img.taocdn.com/s3/m/ef48fa3a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65.png)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2月1.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来源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A三B四C五D六解析:《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答案:C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哪一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A.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B.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2人次以上的;C.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D,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L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参考答案:B3、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有()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C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D以上都对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答案:D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可以向社会公开B不需要向社会公开C应当向社会公开D由考核部门自行决定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0730986cc7931b765ce15a4.png)
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 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 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 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 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 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 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 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 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 国库。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 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 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 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 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 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解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
![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解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50080f8ba0d4a7302763afa.png)
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答: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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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均明确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厅请示问题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意见: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均应依法查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影响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判定违法情节轻重的因素予以考虑。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据此,如果排污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d19ccccc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9.png)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单选题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来源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A. 组合B.组织C.组队D.沟通解析: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参考答案B2、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的义务。
来源于《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A.修复B.修理C.修缮D.维修解析: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参考答案A3、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向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来源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A.应该B.应当C.必须D.可以解析:根据《建设用地突然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了解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后期可能产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纠纷的风险。
未了解土壤污染状况的,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风险。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1e024e7b0717fd5360cdc61.png)
行为
具体分列
分列了“可以”和“应当”适用情形;
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适用的例外情形(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
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实施主体——
环保部门、农业 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
实施对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则——
一般: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
实施程序——
移送材料 移送时限 案卷规范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稽查——发现下级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
送
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 查处12家印染作 坊、行政拘留26人
地方环保部门要做的——
(一)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发挥新法新规作用 解决不会用、不敢用、适用不平衡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三)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司法移送
汇报结束
谢谢
41
2013年,全国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66000余件, 罚款23亿多元。
2014年,全国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83195件,罚款31 亿多元。
3
2015年1-8月《环保法》实施情况
◆按日计罚——405件 罚款数额32847.85万元 ◆查封扣押——2400件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524件 ◆移送行政拘留——1116件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29件
《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实施 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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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4个配套办法实施情况
二、4个配套办法要点提示与典型 案例解析
全面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d5a7b5c96137ee06eff918b2.png)
倒计时:42年 瀕危原因: 地球暖化、温度升高
亚马逊热带雨林
倒计时:12年
消逝原因:人为过度开发
环境污染分类
1. 农业污染:美.蕾切尔· 卡逊《寂静的春天》 , 追求产出,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 激素。“666、DDT(伤肝、肾、神经系 统)、缩二脲与含磷农药致癌”,外来物种 的入侵(水花生、浮萍),种子安全(杂交) 2. 工业污染:水(矿泉水)、气(酸雨)、生 (耳膜、心脑血管)、渣(放射性、生育), 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京广线中断、四川镉污 染)(三致) 3. 生活污染: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增长极限》、《只有一个地球》
19
20
发展
生存
去年两会前夕,群众最关注问题的问卷调查,环境治理已经 超过了腐败排在群众最关注问题的第一位。
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 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 确保的公共服务。
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 坚决向污染宣战!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 花棒,是杀手锏!
环保法的颁布与修改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 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 指导思想,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 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 最严的环保法。”修订后的环保法加 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 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每年6月5日为 环境日。
基本国策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 第四条第一款 保护环境是 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 国家的基本国策。 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 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 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 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协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讲义共45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讲义共45页](https://img.taocdn.com/s3/m/bb695d57ec3a87c24128c433.png)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பைடு நூலகம்押办法 讲义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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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查封、扣押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实施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经费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查封、扣押。
第六条【具体对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就地查封。
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八条【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批】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条【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一条【执行】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二条【送达】《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予注明,并可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保管】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损失赔偿】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第三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解除】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证明其已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核查与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主动解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排污者不构成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不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解除通知】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条【检查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因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文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生效】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