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杨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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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杨鹏程诉楚雄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接受原告杨鹏程的委托,我没有丝毫犹豫。我曾经是锦绣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行政、销售、招商和物业管理(锦绣物业公司系锦绣地产的子公司)。从2008年10月至2014年3月,我尽心尽力的带领锦绣物业公司的全体员工服务着整个彝人外滩,我深知物业人员工作的艰辛和待遇的微薄。2014年3

月我因老板不守承诺而离开锦绣地产公司,随后物业公司经理离职、保安队长离职、保安班长离职、保安离职、保洁人员离职,离职人员达10多人。2014年10月中旬,离职人员因一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遂找到我。除了你们审理的这个114号案件外,113号、115号案件和去年的1955号案件都在你们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值小,但非常繁琐,劳动者法律意识淡,缺乏证据,另外我这个年老的新律师在摸索中参加诉讼,有些程序还不是完全熟悉,难免惹您们生气。但我要感谢您们能耐心的听我把诉请念完,听我一次又一次重复的唠叨着、诉说着我方的观点,感谢您们对本案认真、仔细的询问、落实;其次,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

第一、被告应支付原告9个月(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双倍工资13500元。

原告系2012年10月26日进入公司,试用期一个月,2012年11月26日转正。直到2013年9月1日,迫于办理物业公司资质的手续,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9个月*1500元的月工资=13500元。

关于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因为原告的工资从1360元增加到1510元,为了化繁从简,我方统一将月工资定为1500元。

第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0155.17元。

1、原告作为保安班长,一天三班倒,每班8个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一天休息。但因为保安工资低,很难招聘到保安,而且保安还经常流失,为此在职

的保安就不断的加班。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天8个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时间。根据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表》,计算出原告共计加班147.25天,按日工资1500元/21.75天=68.9655元,计算应发加班工资10155.17元。(详见《杨鹏程加班工资计算表》)

2、不同意被告代理人所说:仲裁时只要求加班费1800元而在诉讼时也只能要求1800元的说法。在仲裁前,原告找被告协商,但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才不得以提起仲裁。因为原告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相应的证据,根本没有留下排班记录和考勤记录。提起仲裁目的是要得到相应的考勤记录,但被告在仲裁过程中故意不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表,而且仲裁庭也没有给与纠正。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是忘记复印了另外一面,多达10多页都没复印,作为一名多年的老律师,这个低级错误都会犯?直到我方诉前申请调取证据时,被告才提供了考勤表,但仍缺少2013年12月的考勤表。可想而知,劳动者是多么的被动与无奈啊!

3、仲裁只是解决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仲裁获得了新的证据,才便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仲裁请求加班工资2万元,那么起诉时我们不顾证据和事实,仍然要起诉2万元吗?仲裁时我们请求16500元的双倍工资,但起诉时我们按实际情况更改为13500元,难倒我们也要诉请16500元的双倍工资吗?

第三、被告应当补偿原告(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5583.78元。

1、原告自进入公司到离职,被告均未给原告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实际上被告公司40多名员工,购买保险的不超过10人。而给这个10个骨干购买社会保险,也是在原告代理人作为分管领导时,多次提议下,才购买的。另外锦绣地产公司的情况也是一样,只是给少数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

2、原告所写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申请》,是因为工资太低,只有1500元左右,如果按2014年社保标准缴纳,个人将承担230.65元的费用。而且这个让员工写这个《申请》乃是我们当初领导会议的意见,回想起来我真是感到惭愧。

3、原告系农民,在农村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保险未购买。鉴

于社保是双方均需承担一部分的情况下,剔除医疗保险,按2014年社保标准(公司承担699.79元-医疗保险198.66元)扣除个人承担部分(176.72元+14.2元),被告应当按月补偿原告310.21元。原告在公司18个月,310.21*18个月=5583.78元。(附《2014年社保、医保缴纳标准》)

第四、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假报酬1034.48元。

1、考勤记录表已经明确显示,原告每个月都是超时工作,入职18个月,从未享受过带薪年假,也未得到相应的未休年假报酬。根据国务院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原告应享受5天带薪年假。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休年假报酬应该是日工资的300%计发。1500元月工资/21.75*5天*300%=1034.48天。

3、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被告代理人所辩称原告没有申请休年假,就不能获得未休年假报酬的说法。《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均规定单位要保证职工的年休假。没有规定年假必须申请才能休。另外,原告代理人作为副总经理,深知整个地产公司和下属的被告物业公司,6年来就没有任何一个人休过年假,也没有一个员工敢申请休年假。假使有人申请,那么申请书也在被告公司,劳动者怎么去证明呢?

本人做为原告已经两次起诉锦绣地产公司,作为代理人,已经代理了物业经理、保安队长、保安班长与锦绣物业的仲裁和诉讼。为此,我从昆明到楚雄,往返达20次以上。就在本次开庭前的晚上,被告公司的客服主管又来委托本人,要诉锦绣物业公司。经过这些仲裁和诉讼,本人深知劳动者的地位弱势,我们维权是如此的艰难。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各项计算合情合理,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上述责任,还劳动者一个公平公正。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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