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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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 (3)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5)第四章绩效考核 (8)第五章资金监督 (9)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健康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自治区实施的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公共卫生类民生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标准应根据在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水平适时做出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六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市、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黑财社[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08〕9号)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项目单位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计生监督、卫生应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等方面。

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项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按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综合服务成本统筹确定资金规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以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其中:全国性、全省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中央)事权,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统筹全额安排。

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结合年度服务项目、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工作量、绩效考核、财力分档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晋财社〔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15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社〔2016〕40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修订:一、将《办法》第二条第一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政府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主要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可由县级妇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非基层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项目”。

三、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重点用于保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人员经费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在保障完成任务和考核达标后,可统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经费、专用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更新的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将《办法》第六条“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以后年度按照国家的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修订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五、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为新的第二十条。

六、新增第二十一条,为“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2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病管理等。

1.3申请资格认定:(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2)符合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

二、补助资金申请与使用2.1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补助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需先向所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等。

2.2补助资金的使用:(1)补助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规定的内容和用途进行使用。

(2)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待遇、办公设备和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3)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资金监督与考核3.1补助资金的监督:(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2)接受财政审计机关进行资金监督审计。

3.2考核与绩效评价:(1)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绩效等级。

(2)绩效等级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绩效等级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使用信息公开4.2接受社会监督,留下监督投诉渠道,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五、附则5.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2对于滥用、挪用、浪费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回相应损失。

5.3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应承担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缺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经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当年按照服务人口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中央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省级对地方的考核情况再结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
2
2020年4月19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的是由政府投入且对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正确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指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管、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办法,明确申请资金的项目、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编制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规模,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分配合理和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做好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与使用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制度,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期限、流程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上报相关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资金评价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3〕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3〕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3〕1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发局、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及市级有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社〔2023〕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方法2.重庆市医疗服务与保障力量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方法3.重庆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方法4.重庆市方案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法5.重庆市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方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社〔2023〕11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心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支配,用于支持全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实施期限依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心、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心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方案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和操作细则。

它的实施可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提升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下面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基本内容梳理。

一、总则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管和考核,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应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2.各级政府应该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并按规定及时支付给相关单位;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与经费收入收支平衡。

三、资金分配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条件、健康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2.分配资金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标准,确保资金的公平分配;3.分配资金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要求,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2.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使用应满足居民健康需求,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性和可及性;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挪用和挤占资金。

五、资金监管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有权举报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资金考核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2.评估和考核应以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并考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3.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工作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情况差的单位进行整改和问责。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和《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通知》(青卫基层[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区、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和使用管理:(一) 统筹使用。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当年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具体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市(州)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 分级管理。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和下达,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三)注重绩效。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方法,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 健康教育。

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 预防接种。

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 儿童保健。

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厦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24〕5号各区财政局、卫健局,各有关卫生健康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7日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6号)以及市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一)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1.疾病预防控制。

氟骨症、饮水型氟中毒、碘缺乏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等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丝虫病、血吸虫病、痢疾、军团病、伤寒、感染性腹泻、出血热、钩体热、乙脑、病媒生物、消毒质量等重点疾病防控;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及冷链设备更新维护,登革热、霍乱等输入性传染病突发疫情处置等重大疾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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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
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
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
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
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
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
成。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省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
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根据需要开展对各省(区、市)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11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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