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442-28)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4 商业金融4.0.1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1的规定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4.0.2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4.0.3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4.0.4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5 文化娱乐5.0.1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5.0.2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5.0.3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5.0.4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6 体育6.0.1,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6.0.2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6.0.3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6.0.4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7 医疗卫生7.0.1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7.0.1的规定;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7.0.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7.0.3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3的规定;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hm27.0.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8 教育科研设计8.0.1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8.0.2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8.0.3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9 社会福利9.0.1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9.0.2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9.0.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规定;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9.0.4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4规定;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及分项指标表。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1.0.1为了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持城市的协调有序发展,本规范对内容,范围和范围作了规定。
市级以上公共设施土地利用标准。
1.0.3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内容范围以国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划标准》GBJ 137-90为基础。
相应的公共设施可分为七个类别:行政办公室,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保健,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除以上七类外,本法规不涵盖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这是因为有关C7文物和古迹的国家相关文件建议应保留原始土地,并不是每个城市都有历史文物和古迹。
C9城市中用于其他公共设施(社会福利除外)的土地分配极为不平衡,并非所有土地都是城市规划所必需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改善,由于缺乏对相应规划的深入研究,一些新的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如:为商业和超市服务的物流中心,各种批发市场等。
土地,此法规未作规定。
3.本法规中的行政办公设施不包括该市的各种商务办公设施。
城市中有许多科研和设计部门。
本规范主要是指国家,省,市公共科研设计单位。
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总则第4条的规定,按非农业人口数将城市规模分为小城市,中型城市和大城市。
由于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是大城市,因此从50万到200万的城市规模范围与功能结构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适应大城市人口范围的变化,合理地根据相应的公共设施分配标准,将大城市分为三个级别:人口50万至<1000000,人口1000000至<2000000,人口≥2000000。
目前,大多数省会城市和省辖城市中的非农业人口已超过200万。
本标准的人口规模基于中心城区的非农业人口数量。
1.0.5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
强制性公共设施主要是指必须在城市设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行政办公,体育,教育科研设计,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以及文娱设施,如图书馆,展览馆等。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 B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第一章总则1. 0。
1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规范编制。
1。
0. 3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
0。
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构和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达到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 0。
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0。
6。
1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6。
2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
0。
6. 3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1. 0。
6。
4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1. 0. 6。
5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
0. 6。
6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
0。
6。
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 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第一章总那么1.0.1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拟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1.0.3本标准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0.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到达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0.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1.0.6.1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原那么;1.0.6.2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0.6.3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平安、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1.0.6.4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1.0.6.5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0.6.6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 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0.6.7要求表1.06.7各类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标准: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25~30 m2,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1.5~1.8 m2。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建设部公告第8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8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
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2.03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804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公告
(第80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5、3.0.1、5.0.1、5.0.3、6.0.1、7.0.2、8.0.1、9.0.1、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 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 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 100 ,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 50 ,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4) 20 ,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 10 ,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 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 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
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 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 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
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 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 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 选址条件;2) 占用土地指标;3) 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 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 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最新精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5)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已报批,拟就2.0.3、2.0.5、3.1.4、4.1.3、5.1.4、6.1.2、7.1.3中的7个强制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附录二反馈表于2018年12月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规定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1强制性规定、规定说明和实施要点说明。
2.反馈表。
标准情况:本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在原《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基础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的通知》(J.B.[2016]248号)的要求修订完成。
本标准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专门标准,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提出了基本要求。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1项,基本规定2项,公共文化设施3项,教育设施4项,公共体育设施5项,医疗卫生设施6项,社会福利设施7项。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和大中城市城市分区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设施内容由城市公共设施调整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3.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设置规则、选址布局、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对接协调。
文章形势强劲:本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经过编制组认真研究,并经草案审议会严格审查。
审查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审议稿,同意设立7项现行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建设安全要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和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底线要求。
目前设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实施和检查的需要。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第一章总则1. 0. 1 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规范编制。
1. 0. 3 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 0. 4 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人口(万人)小城市10~20 中等城市20~50 大城市50~100 特大城市100~200 超特大城市200 以上1. 0. 5 中心城区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
公益性设施主要是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中的宣教机构和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达到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 0. 6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0.6. 1 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6. 2 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 0. 6. 3 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 1. 0. 6. 4 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 0. 6. 5 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 0. 6. 6 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 0. 6. 7 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 B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 ≥200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 ~ ~ ~ 人均规划用地(㎡/人)~ ~ ~ ~ ~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率。
4 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整。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4 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的系数进行调整。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段。
6 体育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8 教育科研设计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第80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第80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08(0)2
【摘要】现批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5、3.0.1、5.0.1、5.0.3、6.0.1、7.0.2、8.0.1、9.0.1、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总页数】1页(P43-43)
【关键词】公共设施规划;建设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J],
2.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J],
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4号2008年2月3日 [J],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1099号 [J], ;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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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
4.0.1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0.2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1.2~1.4的系数进行调整。
4.0.3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0.4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5 文化娱乐
5.0.1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5.0.2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5.0.3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5.0.4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6 体育
6.0.1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6.0.2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其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6.0.2的规定。
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
6.0.3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
6.0.4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7 医疗卫生
7.0.1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
7.0.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7.0.3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
7.0.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
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
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8.0.2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
8.0.3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9 社会福利
9.0.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2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
9.0.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规定。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4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4规定。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注:1.一般标准指中小城市普通儿童福利设施。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及分项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