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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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设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垃圾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建设垃圾管理工作由城市建设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城市建设垃圾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能力。

第二章垃圾收集第七条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确保城市建设垃圾被及时、有效地收集。

第八条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应当设置在便利居民投放垃圾的地方,并配备相应的垃圾分类指导标识。

第九条垃圾收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垃圾分类指导工作,确保垃圾被正确分类。

第十条垃圾收集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垃圾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收集车辆和收集点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外溢。

第三章垃圾运输第十二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进行运输,严禁在道路上堆放垃圾。

第十三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加装密封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中垃圾不外溢。

第十四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减少异味和细菌的滋生。

第十五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地点进行卸载,并确保垃圾被准确地卸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第十六条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垃圾处理第十七条垃圾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场所应当与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垃圾处理过程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

第二十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垃圾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垃圾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做好垃圾处理工艺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和报告异常情况。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影响公共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六章宣传与教育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促使市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是为了有效、合理地管理和处理城市建筑垃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规定。

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 建筑垃圾分类: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性质,要求将其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市民和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垃圾分类投放。

2.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鼓励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市、县政府会设立建筑垃圾回收站,并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投放建筑垃圾。

3. 建筑垃圾处置要求: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合法处理方式,例如订立合同并委托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禁止私自倾倒建筑垃圾,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点的管理和监督。

4. 建筑垃圾收费:一些地方会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鼓励合理处理建筑垃圾。

5. 监督和处罚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时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确保建筑垃圾的合法处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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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建城[1996]96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2.26
【实施日期】1996.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建城〔1996〕9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建筑废弃物管理(新版)

建筑废弃物管理(新版)

3、建筑废弃物的分类 、
一般情况下,建筑废弃物有超过 的惰性物质, 一般情况下,建筑废弃物有超过80%的惰性物质,如碎 的惰性物质 石、混凝土、材料残片等,如果惰性建筑废弃物未被活 混凝土、材料残片等, 性或非惰性废弃物污染, 性或非惰性废弃物污染,则其中一部分惰性建筑废弃物 可直接用作回填材料或经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化技术处理 之后进行再生利用。 之后进行再生利用。
4、建筑废弃物的危害 、
建筑废弃物主要为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沥青块、 建筑废弃物主要为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沥青块、废 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的混合物, 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的混合物,如不做任何处理直接运往建 筑废弃物堆场堆放,堆放场的建筑废弃物一般需要经过数十年才可 筑废弃物堆场堆放, 趋于稳定,在此期间,挥发出的有机酸,重金属离子等, 趋于稳定,在此期间,挥发出的有机酸,重金属离子等,将会污染 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 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受污染的地域还可扩大至存 放地之外的其他地方。而且,即使建筑废弃物已达到稳定化程度, 放地之外的其他地方。而且,即使建筑废弃物已达到稳定化程度, 堆放场所不再有有害气体释放,渗滤水不再污染环境, 堆放场所不再有有害气体释放,渗滤水不再污染环境,大量的无机 物仍然会停留在堆放处,占用大量土地, 物仍然会停留在堆放处,占用大量土地,并继续导致持久的环境问 题。
日本建筑废弃物的管理现状
日本政府于1977年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 年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 日本政府于 年就制定了 将建筑废弃物视为“建筑副产品”,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 将建筑废弃物视为“建筑副产品” 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 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 年又推出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 年又推出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废弃物, 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废弃物,必须 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成熟的法规帮助日本实现了建筑 废弃物几乎百分之百的再利用率。 废弃物几乎百分之百的再利用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规定如下:
1. 垃圾分类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四类,并采取相应的收集和处理措施。

2. 垃圾收集和运输:建设部门应统筹规划垃圾收集设施和运输车辆,确保城市建筑垃圾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垃圾泄漏和散落。

3. 垃圾处置要求: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应符合环保要求,可采用焚烧、填埋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

建设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要求:建设部门应合理规划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的位置和规模,确保垃圾能够及时转运和处理。

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应具备必要的防污染设施和设备,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影响。

5. 监管与执法: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垃圾管理的监察制度和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良好的管理和实践进行表彰和奖励。

6. 宣传与培训: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推动垃圾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建设和垃圾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基础设施综合改造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编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自行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时间,以及污染防治等内容,明确责任人,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综合利用相应的意向委托或合作企业及合作协议等。

同时应包括以下附件:附件:1.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2.建筑垃圾运输合同3.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消纳回填处置需要提供)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六)《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七)《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八)《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二、企业基本情况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如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工程概况:四、管理组织架构4.1项目部组织机构: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垃圾清运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战略布置,将本工程的施工垃圾清运控制融入到整个管理中。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项目部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建筑垃圾清运小组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4.2岗位职责(1)领导小组组长岗位职责组长为本项目建筑垃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项目标,审批实施专项方案,建立管理组织机构,主持领导小组例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以制定以下规定:
1. 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分门别类地收集、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别。

2. 建筑垃圾集中处置: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可以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处置,减少建筑垃圾分散堆放。

3. 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建立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包括建筑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等环节,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转运,并记录转运情况。

4.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资源化利用可以包括再生利用、酶解、破碎、研磨等技术手段。

无害化处理可以采用焚烧、填埋、填土等方式。

5.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责任方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单位的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6. 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要求建设工地采取必要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区域、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等。

7.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8. 宣传教育和倡导: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行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最新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精选

最新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精选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篇)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篇)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最新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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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

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设计遵循依山就势、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利用山体、片区开发、片区平衡、控制建筑垃圾外运总量、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二章申报、运输管理第五条处置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应提供下列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

1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2书面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及同承运单位合同、场地平面图、出场线路图等)3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六条建筑垃圾挖运现场硬化道路不少于206米。

设置减速装置,车辆冲洗槽(台)及双侧水枪。

第七条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

应在建设工地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得沿路泄漏、遗撒、带泥、扬尘。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限速行驶。

主干道、白天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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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

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渣土管理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围海造田、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

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输处置单位。

运输消纳单位承接的项目不得转包。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城镇化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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