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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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 设,因而可依法解除。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 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 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婚姻: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4.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5.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6.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8.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9.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10.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11.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12.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1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1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15.计划生育: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16.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17.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二章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成的社会关系2.家: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居的亲属团体3.血亲: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4.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婚生非婚生,血缘半血缘)5.拟制血亲/准血亲: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6.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7.配偶: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8.亲属的效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9.亲属的终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即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10.亲系: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或者称作亲属的系统11.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呈反比第三章1.结婚:是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方式4.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6.无效婚姻:男女结合不具备婚姻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7.可撤销婚姻: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由于违背结婚合意而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违法婚姻第四章1.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3.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人格、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等4.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抚养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财产的共有、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规定5.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广义: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 4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基础知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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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名词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前或婚后就财产关系均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2):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3):本无亲子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婚姻自由(2):亦称婚姻自主,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婚约(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的主体与人格。

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法(2):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产生、消失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各主体之间及相关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虐待(2):岐视、摧残、折磨等行为,使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损害。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上互为代理的一种权利。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财产上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通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确认的方式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

自然血亲: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具有共同祖先的后裔、通过血缘为纽带联络在一起的亲属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婚姻继承法】第三章 亲属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婚姻继承法】第三章 亲属

第三章亲属第一节亲属的涵义和种类亲等计算一、亲属的涵义1. 定义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生物学上的亲属以两性关系和血缘为纽带,可以延续无穷,是纯自然属性的。

●法律上的亲属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生物学上的亲属和法律拟制血亲等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亲属的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亲属是一切具有婚姻、血缘、姻亲关系的人。

❖狭义的亲属是法律所调整的一定范围以内的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配偶、血亲和姻亲。

4. 亲属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亲戚的区别家属是古代家长制的组成部分,是指家长以外的,处于从属地位的家庭成员。

亲戚则是指族外的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通常由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组成。

二、亲属的法律特征1. 亲属是因特定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从形成途径来考察,亲属有人为形成和自然形成两种。

自然形成基于血缘而形成亲属的形成基于婚姻而形成人为形成基于法律拟制而形成2.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得任意改变。

3. 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如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义务。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部分的相关规定。

)4.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一般的民事代理。

三、亲属的种类1. 以亲系为标准,亲属可分为:男系亲+女系亲亲系父系亲+母系亲直系亲+旁系亲2. 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可分为长辈亲、平辈亲、晚辈亲。

3. 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亲属可分为近亲属、其他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此为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为“主要近亲属”。

其余近亲属则为“其他近亲属”。

❖其他亲属即近亲属以外的亲属。

4. 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亲属可分为:•男女双方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血亲•因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亲属关系姻亲•因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亲属关系◆血亲关系,根据形成途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源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产生血缘联系的亲属关系。

婚姻家庭社会学复习题

婚姻家庭社会学复习题

《婚姻家庭社会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家庭: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社会生活基本单位。

2、核心家庭: 是指夫妻与未婚子女两代人所组成的家庭。

3、家庭网:把家庭看作是一个有几个子系统组成的系统,每个子系统间既有联系又有制约,形成家庭系统的有序运转,以此来实现家庭的功能。

4、代际关系:两代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泛指老年人与年轻人,如家庭中的父母辈或祖父母辈与儿女、孙子女辈的关系。

5、血亲与姻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6、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武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夫妻间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不做或者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

7、主干家庭:是指夫妻与一对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代同堂的家庭。

8、家庭生命周期:是指家庭有其自身产生、发展与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

9、“代沟”:指子女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背弃父母原有的观点,有了新的见解而造成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的差异。

10、“六礼”:古代的婚姻礼仪。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家本位”:强调家庭的利益与意志,个人要服从家庭。

12、家庭暴力: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可能是妻子、丈夫、父母、兄妹等所有的家庭成员,而不仅仅是指家庭妇女。

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

二、简答题1、简述家庭的本质:答:①家庭是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统一;②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③家庭是一种最典型的初级群体;④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2、如何理解婚姻的本质?答:①从表现形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

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形成了婚姻的自然基础与生物属性。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3、以恋爱之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构成诈骗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诈骗所得财物应归还受害人。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姻亲名词解释

姻亲名词解释

姻亲名词解释一、引言姻亲,是指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亲属关系。

这种关系并非基于血缘或收养,而是通过婚姻这一法律行为所确立。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各自与对方的亲属建立起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主要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虽然姻亲之间一般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形成扶养关系或继承关系时,他们之间将互有权利和义务。

姻亲关系可能因夫妻离婚或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再婚而消失。

二、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的血亲与另一方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例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之夫、姐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这些关系是通过婚姻这一法律行为所确立的,与血缘关系无关。

三、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是指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的血亲与另一方的关系。

例如,岳父母、公婆、妻子的弟弟、丈夫的哥哥等。

这些亲属关系是通过婚姻这一法律行为所确立的,与血缘关系无关。

四、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的血亲的配偶与另一方的关系。

以夫方为例,如妻的兄弟之妻、妻的姐妹之夫等;以妻方为例,如夫的兄弟之妻、夫的姐妹之夫等。

这些关系是通过婚姻这一法律行为所确立的,与血缘关系无关。

五、姻亲的法律地位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姻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姻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法律将确认他们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

此外,姻亲之间也可能存在继承关系,如继子女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六、姻亲的消失姻亲关系并非永久存在,它可能因夫妻离婚或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再婚而消失。

这意味着,姻亲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婚姻法律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的。

七、结论姻亲作为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其产生、法律地位以及消失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定。

了解这些特点和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姻亲关系。

在婚姻家庭中,正确处理姻亲关系,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亲属间的友好交往。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供考生备考参考。

一、婚姻和家庭婚姻是指合法男女公民依法自愿结合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一种私事,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

符合法定年龄和因扶养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求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过日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包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夫妻应当平等、自愿地建立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夫妻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共同规划家庭的生活和事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和抚养的责任,应当善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子女则有义务尊敬父母、孝敬父母,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三、离婚和家庭暴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由于夫妻之间的种种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形、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等。

离婚后,既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保护令、报警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无论是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在婚前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前财产。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为了某种目的两性结合并符合一定程序的关系。

家庭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基于两性结合和血缘而形成的为了共同生活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

又称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

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内旁系血亲(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

(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宗亲同宗的亲属。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通过收养的法律手段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形成拟制血亲的法律制度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亚群婚姻制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

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对偶婚姻制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婚姻继承法】第一二章(婚姻家庭制度、立法概述)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婚姻继承法】第一二章(婚姻家庭制度、立法概述)

第一第二章小知识点有印象即可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一、婚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夫妻关系。

广义的婚姻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狭义的婚姻仅指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二)特征1. 两性的结合。

2. 身份的结合。

3. 社会制度的认可。

二、家庭的概念与特征•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

•广义的家庭包括血缘家庭、亚血缘家庭、个体家庭等形态。

•狭义的家庭仅指与一夫一妻相适应的个体家庭。

(一)概念(二)特征1.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2. 家庭能够拥有共同的经济。

3.家庭由共同生活的,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亲属组成。

三、婚姻家庭的属性(一)自然属性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四、职能1.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 教育的职能。

五、性质婚姻家庭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 1.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 2. 特点:✧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导致族外婚的出现。

二、对偶婚制特点:一男一女结成不稳定的配偶关系。

即每人有一个主要的配偶,其他发生两性关系的人是次要的配偶。

三、一夫一妻制✧又称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立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沿革一.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一)中国古代的婚礼和家礼1.性质:婚姻家庭从属于宗法制(1)婚礼周代形成结婚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家礼家礼以“孝”、“悌”为中心内容。

在人身方面,子女、卑幼序绝对服从于父亲、家长。

在财产方面,父亲、家长有绝对的支配权;禁止“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2. 形式:维护一夫多妻与包办买卖婚姻演变:奴隶制早期盛行掠夺婚、买卖婚,后期开始以聘娶婚为主。

婚姻法简答题及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及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的看法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展开到必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联合。

①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联合,同性联合不行其为婚姻;② 婚姻是两方拥有夫妇身份的联合,姘居、通奸等两性联合不行其为婚姻;③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同,否那么即便两方长久共同生活也不行其为婚姻。

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构成的家属团体。

① 家庭是一个家属集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络在一同的;②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家属,而家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经过自己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差别于其余社会关系的重要特色。

假如没有上述各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行能出现婚姻家庭。

所以,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赐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类自然属性为依据的。

⑵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实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必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必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联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亲密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必定的社会构造,拥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实质和展开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展开变化中才能获得科学的解说。

⑶ 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可以夸张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可以将二者平起平坐,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实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独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 实现人口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展开的必需条件。

以两性联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重生产,在微观上是经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汇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汇总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频率很高)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2012版)

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2012版)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3*5= 15分1.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4.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5.直系血亲(是否又叫“直系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6.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7.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离主义,是指夫妻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

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9.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10.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11.诉讼离婚=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篇一:婚姻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他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

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安全反映。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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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一、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是对于婚姻家庭法中相关术语的解释和说明。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其中已按照排序依次介绍。

二、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

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确认证明,也是夫妻享有合法权益的前提。

2. 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某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效或不具备效力的状态。

婚姻无效可能是由于未达到结婚的法定条件、存在婚姻障碍、缺乏真实意愿等原因所致。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和行为。

离婚可以是双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一方起诉离婚等方式进行。

离婚的原因可以是感情破裂、虐待、重婚等。

4. 再婚再婚是指已经离过婚的一方再次成婚的行为。

再婚的出现意味着离婚后继续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再婚可以是双方历经失败的婚姻后的一种选择。

5.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由谁来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6. 赡养费赡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亲属对于需求方经济养育的支付义务。

赡养费主要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7.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婚姻成立前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8.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财产分割一般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9.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形成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清偿和分割。

以上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和说明,这些名词在婚姻家庭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约束力。

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名词,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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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篇一: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普那路亚群婚对偶婚制市民法婚姻万民法婚姻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家庭法规范:法律渊源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亲属宗族外姻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亲系行辈等亲丧服制度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法律效力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聘娶婚共诺婚选择民事婚结婚合意禁婚亲婚约事实婚约夫妻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普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亲子关系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继承权非婚生子女自愿认领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继子女继父母人工生育子女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代孕母亲收养寄养收养协议婚姻终止别居离婚制度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两愿离婚判决离婚登记离婚虚假离婚通谋离婚欺诈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外调解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重婚离婚的法律效力收养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夫妻感情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公证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亲权亲权行使障碍收养的解销效力无效收养行为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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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华师婚姻家庭法姻亲名词解释)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

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等亲: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

不同的血缘关系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与姻亲的。

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近远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

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地下地位。

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婚嫁程序。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选择民事婚: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根据。

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病态基因起作用的结果),以至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事实婚约: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

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离主义。

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他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定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的共同所有。

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亦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的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的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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