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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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
应注意自检现行的成品检验方法是否与注册批准的方法一致 所有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验证或确认 检验方法及验证应参照中国药典附录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是指微生限度和无
菌检查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
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 法一致;
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 必单独留样;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 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 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 时间可相应缩短;
检验结果超标概念 检验结果超出法定标准及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形
将超标管理的概念引入质量控制实验室,完善质量控制管理 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应有调查的流程图 若不能最终确定实验结果无效,则不能丢弃该实验结果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 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 不属于留样。
结合质量回顾和验证要求,对进行趋势分析的数据提出保存 要求,加强了质量控制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
趋势分析是良好的质量管理工具,便于评价或发现问题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
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
……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 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检验记录内容应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如有项目是委托检验或供应商检验、企业自己不检的,则直
接引用他人的检验结果应标明出处(检验报告编号)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 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重点条款
每一种物料、产品都要有详细的取样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细化,不能笼统,取样操作具备科学性和代表性 取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取样操作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参考WHO的“取样操作—药品及相关材料的取样”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 符合以下要求:
详细规定: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重点条款
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 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 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适当的人员、设施、设备、工具书和 标准物质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有相应的文件(包括记录) 取样应科学、合理,样品应有代表性 检验操作应规范,检验记录应有可追溯性,检验结果超标应
调查 应有物料和产品的留样 应对检验相关的物品规范管理(标准品、对照品、试剂等)
产品留样 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应与市售包装一样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
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除外) 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
一年
重点条款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 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 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 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检验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每个检验方法适用哪些样品 完全照抄药典附录的检验操作规程是不正确的做法,如:
微生物限度和无菌检查的检验操作规程完全抄录药典附录中相应的全 部内容,对一个具体的物料或产品而言,不明确样品检验量、样品处 理方式和使用的检验方法(如直接接种法或薄膜过滤法)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控制部分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1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核心目的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取反映样品乃至代表的 批产品(物料)质量的真实客观的检验数据,为质量评估提 供依据
达成上述目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关键环节: 人员 设施、设备、材料 取样和样品 检验方法和检验过程 检验结果超标调查 文件
明确了不同物料的留样要求 中药材和中药饮料的留样量可参照第2款 区分留样与稳定性考察的概念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 要求:
(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 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 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 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 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 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9.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 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 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 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重点条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 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 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明确了检验人员的最低学历 强调了要经过实践培训并通过考核
重点条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 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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