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张起访第一章概述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一)国有资产权属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国企财务管理讲义PPT课件

财务管理的愿景
准确的成本核算 有效的风险防范 严格的资金管理 精确的预算管理 快速的财务报告 集中的财务控制 高效的信息系统 良好的人员队伍
财务管理原则
资本结构优化原则 资源配置效率原则 现金收支平衡原则 成本效益最优原则 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以财务战略为统领,不断加强集团内部财务资源整合; 以财务信息化为依托,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监控与及时传
全面预算基本流程
全面预算管理
绩预预预预年目 效算算算算度标 考调报执审业设 核整告行批务定
与与和计 分控下划 析制达及
预 算 编 制
全面预算管理
关键一:确定集团预算指标,逐步分解到个执行 单元。
关键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偏差,动态跟踪分析 并及时改进。
关键三: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建立以不同关键性 为主的考核指标体系,严考核、硬兑现。
和运作; 8、你无法消除财务盲点:没有彻底了解可能伤害公
司的财务问题; 9、你忽视了CIO:没有具备一定的IT水准; 10、你没有领袖才能:没有具备建设性的说服、评
估领导能力;不敢于承认错误和积极改正。
财务管理者的标准
1、要有职业道德; 2、要有敬业精神; 3、要精通业务; 4、要谨慎理财; 5、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财务管理的六大要素
收益分配:在分给投资者和用于再投资间分配;
信息管理:涉及财务信息管理手段、财务信息对 内公开与对外披露、企业财务预警、财 务评价等;
财务监督:检查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监督经营者财务行为。
财务信息化
财务信息化: 是与企业组织内外信息系统有机整合的、高度数
2011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上、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施行 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择机施行 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5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2.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境外出资管理1.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可能以个人名义持有4.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三、境外企业管理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3.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境外国有产权管理1.登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产权登记的内容(二)产权登记的程序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一)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根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
(2011年试题)A.各级财政部门B.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C.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答疑编号394507011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三)产权登记的其他管理事项1.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国企改革与公司治理PPT课件讲义

2020/1/16
6
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关系上的四大突破
第一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以前,这种提法只在领导人 的个人讲话中和地方政府的一些文件里出现过,但在中央的文件 中从未出现过。这将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准入方面产生很强 的推动力,开放力度会大大增强。以前我们的调研表明,在广东 省国有经济可以进入80多个行业,外资可以进入60多个行业,而 国内的非公有资本只能进入40多个行业。也就是说有一半左右的 行业非公有资本是无法进入的。这次明确讲只要没有“禁入”的 都可以进入,将大大加快行业准入的开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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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了公有制的惟一性
一是在对公有制先进性的判断上,公有制并不当然就是最高级、 最先进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促进生产力发 展上,如果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所有制就是先进的, 否则就不一定是先进的。
二是公有制并不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同样也存在一个结构调整 问题,这样才能实现公有制结构的优化。
九、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
十、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国民整体素质(5) 十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4)
十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奋斗 (3)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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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突破
跳出了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等同的误区,提出了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 式的区别,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 别开来,这是所有制理论研究的又一重大突破。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旳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旳抗辩事由
第七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旳概念与种类 二、企业法旳概念
第二节企业旳设置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 二、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
第三节企业股东旳股东权 一、股东权旳含义 二、股东权旳分类 三、股东权旳内容 四、股东权旳规范行使
第四节企业旳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二、国有独资企业旳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要求
第六节协议旳终止 一、协议终止旳概念 二、协议终止旳原因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旳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旳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旳形式 四、违约责任旳免责条件
第五章 协议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协议 第二节借款协议 第三节租赁协议 第四节融资租赁协议
第五节承揽协议 第六节建设工程协议 第七节货品运送协议 第八节技术协议 第九节委托协议
第三节协议旳效力 一、协议效力旳概念 二、协议旳生效 三、无效协议 四、可撤消协议 五、效力待定协议
第四节协议旳推行 一、协议推行旳概念 二、协议推行旳原则 三、协议推行旳规则 四、协议推行中旳抗辩权 五、协议旳保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协议旳变更和转让 一、协议旳变更 二、协议旳转让
第五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旳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旳发行 三、股份旳转让
第六节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旳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债券旳发行条件 三、企业债券旳发行程序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旳发行 五、企业债券旳转让
2021年-讲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从七个方面讲一下:1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含义 2 、标准 3 、分类 4 、增加及计价 5 、处臵减少 6 、折旧 7 、清查及信息上报一、固定资产的含义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提高了,通用(一般)设备单价 500 元提高到 1000元。
专用设备800 元提高 1500 元。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分为六类,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构筑物;(二)专用设备类 (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 ) ;(三)一般设备——通用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类;(五)图书——图书、档案;(六)其它固定资产——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牲畜)。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十六大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学院对固定资产是怎样进行管理的?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按教育部的十六大类及使用方向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归口管理。
学院五个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实训处、电教网络中心、图书馆、教务处,日常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按照教育部的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分为十六大类,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及上报。
《企业和公司法》课件讲义PPT 第6讲 公司的概述与特征

第六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六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3、合法性:公司必须在合法目的下从事经营 活动。 目的合法 行为手段合法
第六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4、营利性: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从而使资本 增值。 这是公司企业的一般特征,但政策性和公益性 的公司除外; 营利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公司的营利不仅指自身简单营利,而包括向其 成员分配盈余; 公司营利是通过经营或者营业行为获取的; 公司经营行为要以营利为目的、内容确定并具 有连续性、稳定性和行业性特点;
第六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三)公司的作用 1、获取投资收益:公司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工具, 是股东挣钱的工具; 2、限制投资风险:公司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 责任,使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的范围内,从事使 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3、募集经营资金:成立公司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 公司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如发行股份和债券,具有成 本低、手段灵活和规模大以及速度快的特点; 4、实行科学管理:股东以股权为语句,按照公司法规 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实行控制,而 公司的管理机构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行使其职权,
第六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4、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公司法与民法 (2)公司法与商法 (3)公司法与经济法 (4)公司法与企业法 (5)公司法与证券法 (6)公司法与破产法 (7)公司法与刑法
5、公司法的形式 (1)统一公司法 (2)单行公司法和特定公司法 (3)商法典 (4)民法典 (5)特别法律、法令 (6)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DOC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从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重要法律。
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一)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经积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但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十届全国人大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这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这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质和国有企业顺利改革顺利进行,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迫切需求。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第一节国有资产概述一、国有资产概念国有资产概括来讲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具体地讲,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二、国有资产分类在我国,按照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如下三类:(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产。
包括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无线电频谱等资源。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所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出资而形成的权益(第二条)。
三、国有资产管理(一)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二)任务1.确保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被侵犯。
2.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3.保障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增值。
4.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人与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分配权和监督权。
2.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在确保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3.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讲义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讲义: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种形式的出资所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
法律教育网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和地方人民府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益.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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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3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
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考题·单选题】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2004年试题)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无偿转让给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企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资产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国有企业职工缴纳的工会会费。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1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简介:本章今年新增了第六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第七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其余部分只有很少的调整。
本章历年分值不高,在3分左右,所以虽然页数多,但是并非重要的章节,只需要把握要点即可,本章重点在第一节、第五节、第七节。
本章建议大家在学习时少问为什么,多把时间花在记忆上。
另外就是不要全面铺开,对于一些程序性的审核文件基本不用看,多看看数字性的、新增的点。
本章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其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补充】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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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对相关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A.将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C.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D.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
[答疑编号57570902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
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
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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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重要法律。
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1) 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经积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2) 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但于此同时,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更高。
(3) 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十届全国人大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这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
这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质和国有企业顺利改革顺利进行,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迫切需求。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物权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共九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一般可以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型国有资产。
在法律草案起草之初,各方对于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有不同意见。
经汇集各方的意见,反复论证研讨,最终确定将本法适用的国有资产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原因有三:一是从可行性上看,三类资产的特性各不相同,经营性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求节约、合理使用,避免浪费;资源型国有资产应直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开发。
各类资产的表现形态、实现功能和监管方式有很大不同,如果将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缺乏可行性。
二是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企业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比很大,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
据此,本法通过对所称的国有资产下定义的方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也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应当纳入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
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一些特殊问题应适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据此,本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着力改变依靠行政隶属关系、采用行政手段管理国有企业的做法,建立其以产权关系为依托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体制”的要求。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本法在“总则”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履行的原则,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这些规定,将中央确定的以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规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3) 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本法第二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第1, 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地方国资委。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2003年以后,国务院以及省和绝大多数设区的市一级的地方政府先后都设立了国资委,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2, 按照中央确立的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由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特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同时,考虑到有些特定行业的特殊情况,需要由或者暂时要由政府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例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业的国有资产、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二是与《物权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财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是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的同时,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其义务、责任也作了概括性规定。
(4)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本法第三章对国家出资企业作了专章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并且国有资本占有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法以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关的事项为重点。
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的权益,主要是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
为此,本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5)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这里讲的企业管理者,指的是履行企业经营决策职能的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经理(厂长、总裁等)、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履行有关监督职能的企业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本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拨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和内部监事会,其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代表政府对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行使股东会职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由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共同行使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具体依照《公司法》规定。
此外,按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些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为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企业管理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二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的选任上,在品行、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管理者的考核、奖惩和经济责任审计做了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文件,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
(6) 关于涉及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1. 关于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指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转让部分存量国有资产或者增资扩股、吸收非国有股东,改组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或者转让全部国有资产而改组为没有国有资本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参股或者不参股的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法规定:第1, 企业改制应当体现出资人的意志,由企业出资人依法决定。
第2, 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载明企业的资产处理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第3, 本法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