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策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5〕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保办字〔2016〕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解读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重要政策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内容要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将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掌握和应用。
起草部门要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把握解读方式和形式。
要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策解读。
尤其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通过文字说明以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展现,帮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包括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拟定的文字解读材料;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进行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重要的政策解读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的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的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四、物价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
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保市府办[2010]19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
根据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区经营性土地(指商业、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以及住房需求引导土地供应,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对年度计划供应的土地,合理安排供应时序和结构。
每年住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000亩为宜(特殊情况除外)。
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占全年住房土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规范经营性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7]31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1【实施日期】2017.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按要求下放到位。
按照精准放权和“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权力下放工作。
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权力事项,不得以备案、发证、核准、鉴定、盖章等形式继续保留或变相审批。
要积极协调解决放权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放管结合到位,优化服务到位,确保行政权力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承接落实能力。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县(市、区)要对承接市级下放事权的部门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要积极协调解决承接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放权范围。
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针对性较强。
对没有申请下放或没有全部申请下放111项行政权力的县(市、区),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市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附件: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18施行日期2016.01.18文号保政办发〔2016〕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2号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2011]保市府办150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5号,以下简称省办发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住房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民生问题。
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严格按国办发1号文件、省办发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好住房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确保房地产市场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准确、及时、权威房地产市场各项统计指标是我们制定政策,作出决策,衡量结果的基础,必须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和权威。
各项统计指标,特别是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所涉及的统计指标,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统计指标为准,新建住房价格的统计范围应覆盖市、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新建用于出售的城镇住房。
三、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的
通知
(保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已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保定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八条措施
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有效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可直接通过名称数据库自主查询,拟定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后,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核准。
按企业登记权限应由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的企业,需冠保定市级名称的,由市级企业登记机关委托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核准。
适应企业个性化需求,从事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申请名称注册,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2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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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接收社会监督。
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公布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各部门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于2017年11月底前要100%全部纳入,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保定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设执法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9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设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设执法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90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整治主城区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管理水平,通知如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区国土、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对拒不停工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市国土、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查。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属违法建设行为,由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审批规划建设的项目,属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过期的临时建筑,由市规划局依法查处。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属违法施工行为,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物价局依法查处。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保政办函〔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4日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住建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主城区。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在办理房屋转让前,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监管的购房款划转给卖方。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主城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保定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保政办函〔2017〕7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保政办函〔2017〕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施行行政执法公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行“三项制度”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依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示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并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清晰界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在本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中明确本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需要公示的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保市政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为强化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冀政〔2013〕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4〕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全市统一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体系下,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规定,按政府层级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二)政府调控,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发挥调控作用,谁举债、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债务责任主体的风险管控责任。
(三)把握规模,控制风险。
各级政府举债要量力而行,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财力可能相适应的要求,切实把握负债建设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有效控制和降低债务风险。
(四)消化存量,调控增量。
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落实偿债资金,消化债务存量,确保把债务控制在安全合理水平。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力度和方向,创新投融资机制,合理调控债务增量,规范各类融资行为。
(五)规范管理,硬化约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尽快制定实施债务风险管控方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保市政[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当前,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但由于市场活跃,仍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维护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掌控土地供应。
坚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中心城区内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二、严格土地出让制度。
土地出让遵循挂牌出让的市场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均可依法参与竞买。
三、严格依法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从严查处。
四、严格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严禁进行项目宣传,严禁以高息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融资,严禁以发售VIP卡等方式变相预售。
五、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主动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对不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办理该公司其它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我省北京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建房〔2015〕16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规划管理1.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准确把握城市定位和功能布局,打造规模适度、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区域中心城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布局产业转移和要素承接平台。
严控开发强度,强化城市空间管控,注重城市设计引导,预留好生态空间廊道,创造宜人的空间尺度和舒适的城市景观环境。
深度挖掘本地文化资源,重点打造城市特色街区和风貌建筑,加快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2.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特别要推进市政设施及小区绿化、停车位、幼儿园、垃圾台站、便民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城市规划管控的技术支撑。
加强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控制具体地块的高度、体量、空间尺度、开发强度等指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7〕9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17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保定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强化督导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支持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
环保资金按照支出级次分为市本级环保资金和对下补助环保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对下补助环保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使用环保资金的市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市本级环保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环境保护资金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完成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任务。
第四条环保资金管理使用及督导检查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公开透明、规范使用”的原则。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3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2项。
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省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
对于取消及下放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国务院部门下放到县级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8
【实施日期】201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
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31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2【实施日期】2016.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3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2日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二章不动产权籍调查第四条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当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实土地及房屋信息,并根据土地、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权属资料,将房屋确权于房屋所有权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宗地上,实现房屋土地信息相关联,即“落宗”。
已登记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在宗地土地信息不全的,不动产登记时,只记载原有信息。
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新确定的土地信息,再予以补充、完善。
第五条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当以地籍调查成果为主要依据,继续沿用现行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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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6〕2号)
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市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幢或者多幢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