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1987年以来公布的是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市长:韩冬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一、保留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二、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 1994.7.1 1994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1995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1996.6.1 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 1998.4.1 1998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 1998.11.5 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 1999.7.1 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 1999.9.24 1999年市政府6号令13、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9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7号令15、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8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 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7、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 2000.7.5 2000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 2000.12.6 2000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 2002.6.21 2002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 2002.11.21 2002年市政府7号令三、废止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87.8.27 1987.8.27 齐政发〔1987〕56号2、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4.10 1988.4.10 齐政发〔1988〕24号3、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1989.9.3 1989.9.3 1989年市政府11号令4、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1.7 1994.1.7 1994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1998.5.1 1998年市政府2号令6、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1999.8.30 1999.8.30 1999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2000.7.28 2000.7.28 2000年市政府2号令8、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0.4.171990.5.1 1990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7.5.9 1997.5.10 1997年市政府2号令10、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6.21 2002.7.21 2002年市政府4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2005.2.6 2005.3.6 2005年市政府1号令四、失效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1988〕89号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6.17 1989.6.17 齐政发〔1989〕39号3、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1992.8.1 1992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1993.12.29 1994.1.1 1993年市政府12号令6、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1994.10.18 1994.10.18 1994年市政府8号令7、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1998.5.19 1998.5.19 1998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2001.10.10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7号令9、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7.9.28 2007.10.28 2007年市政府1号令。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齐城联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齐城联发〔2020〕2号按照市委深化停车改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有效引导城市交通流向,缓解核心区域停车压力,依据《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65号)第五条、第六条,《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齐政办发〔2015〕86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重新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停车场收费区域(一)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中心商业圈:桥洞子岗、中华路、中华西路、中华西路与文化大街交汇处左转、文化大街、合意大街、合意大街与民意路交汇处左转、民意路、南马路、南马路与木海街交汇处右转、木海街、木海街与红星路交汇处左转、红星路、红星路与站前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公共服务圈:黄山街、黄山街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右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左转、长江路、长江路与卜奎南大街交汇处右转、卜奎南大街、卜奎南大街与飞鹤路交汇处右转、飞鹤路、飞鹤路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左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庐山街交汇处右转、庐山街所围合的区域。
万达商业圈:万达商业圈: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江北一路交汇处右转、新江北一路、新江北一路与引水街交汇处右转所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桥洞子岗、站前北大街、站前北大街与城乡交汇处左转、城乡路、城乡路与建设大街交汇处右转、建设大街、建设大街与繁华路交汇处左转、繁华路、繁华路与繁华西街交汇处右转、繁华西街、繁华西街与双华路交汇处左转、双华路、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明大街交汇处左转、新明大街、新立街、新立街与新城路交汇处左转、新城路、新城路与永安大街交汇处左转、永安大街、永安立交桥、民航路、民航路站前南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5日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信息产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道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近日,针对城市中存在的占道经营现象,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出台了一系列
新的管理规定,旨在有效整治和规范占道经营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这些最新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严格禁止乱摆摊经营
•任何商户在占道经营前需提前向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且需取得相应证照。
•禁止在消防通道、车辆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畅通。
二、规范占道经营范围
•严格规定占道经营时间和地点,不得跨越公共道路或占据行人通行的主干道。
•确定占道经营区域范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加强管理力度
•增加城市管理部门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和处罚。
•鼓励市民积极监督举报占道经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方式,如宣传栏、宣传车等,向市民普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增强市民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
•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商户理解并遵守占道经营规定,推动城市文明经营。
以上便是针对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内容,希望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
我们的城市能够越来越美好,市民的生活品质也随之提升。
让我们共同为建设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而努力奋斗!。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1.05•【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9.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李振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
今后凡特殊情况下短时间需要临时占用中心城区非主要街路(自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基线至道路中心线)、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容管理、工商、公安、环保、环卫、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对特别需要临时占道的申请进行议定审批。
城区道路均交由各区政府管理(道路建设实行两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区为辅)。
(一)市和各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工商、公安、交通部门授权实施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惩处和限期改正工作。
(二)市和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经营秩序。
(三)市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自行车停车场管理,禁止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四)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和营运人力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齐政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维护运输市场稳定,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市政府决定,由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市、区两级联动,自2015年6月20日至8月30日,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运输市场秩序为目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处理一批非法营运人员,打掉一批操控非法营运的组织和团伙,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经营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志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金章市政府副秘书长耿嘉毅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文市维稳办主任胡本泉市信访局局长牛慧市残联理事长王勤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成员:徐彦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彭步新市信访局督察专员张强市残联副理事长胡晓燕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干部冯志印市工商局副局长李鹤群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康敬良龙沙区政府副区长王伟建华区政府副区长王振东铁锋区政府副区长王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韩福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韩国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由王东兼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2]3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2【实施日期】2012.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优良的市容秩序,创建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和文明、公平的社会环境,推进我市国家文明城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整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大会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国家文明城为目标,本着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以区为主、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的方式,以拆违为主,以治乱为辅,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和市容秩序,全面创建秩序文明、环境优良、社会公平的新鹤城。
二、整治内容和范围(一)整治内容1.新建小区、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2.重点已建成小区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杂乱设施。
3.主要街路两侧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杂乱设施。
4.未经批准和已批准但影响市容的各种棚亭。
5.已经损坏、丧失功能的IC卡电话亭。
6.不规范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线路。
7.主要迎宾路(中华路)两侧二楼平台私接滥搭房屋、铁栅栏等。
8.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街路牌、占道经营及其他杂乱设施。
9.其他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棚亭。
(二)整治范围1.街路:中心城区以迎宾路为主,确定19条街路为重点整治道路,具体范围为:中华路(全程)、龙沙路、龙华路、站前大街、卜奎大街、公园路、永安大街、西二道街、机场路、合意大街、工建路、南马路、民意路、文化大街、新明大街、青云街、中环南北段、劳动路、党校街2.小区:中心城区以17个小区为重点整治小区,具体范围为:平阳东小区、平阳西小区、新民小区、群英电业小区、五福小区、沿江小区、新化小区、谊联小区、二厂宿舍小区、火电小区、锦湖名苑小区、文宾社区、鑫海家园、花样年华小区、东市场小区、东路小区、秀水家园其他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重点综合整治的街路和小区,并上报市城管局备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正文: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政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
一、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予以废止。
二、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第九条中的“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监督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修改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4
•【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3.09.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8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齐齐哈尔市人
民政府令第3号2013年9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清理和修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通知》(黑政法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条款内容:
一、删去原《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将《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从事高危性体育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年修正本)(略)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政府17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兴平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二、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驶离。
”三、对《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6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删去《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城市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八条。
三、将《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会计档案,应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销毁到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同意批准后进行监销。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四、将《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孙珅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土地、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政府出资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经营者及经营方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拆除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拆除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齐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拆除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72号)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集中拆除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集中拆除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创造和谐发展的城市开发建设环境,切实遏制私搭滥建行为,依法集中拆除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服务于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和生态市园林城建设,采取“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市区联动,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依法集中拆除影响城市建设、居住环境、市容、交通、安全的违法建筑,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拆除范围重点拆除中心城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景观的违法违章建筑。
(一)结合棚户区改造工作,本着改造与拆违并举的原则,按照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重点拆除中心城区内44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确保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顺利实施。
(二)结合小区升级改造,对居住小区内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私搭乱建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净化小区庭院,美化居民生活环境。
(三)重点拆除中心城区68条主干道街路两侧沿线占压红线、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筑和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绿地内的广告,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7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按照国家和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经面向社会和各部门征集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立法计划通知如下:一、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一)正式项目1.《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2.《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城管局)(二)立法调研项目《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二、市政府规章项目(一)正式项目1.《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城管局)2.《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二)立法调研项目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市总工会)2.《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责任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3.《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4. 《齐齐哈尔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三、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专门力量,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考察、论证计划,全力做好起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二)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要从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进一步提高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中心城区违章违法建筑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中心城区违章违法建筑的
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齐政发[2007]19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7
【实施日期】200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中心城区违章违法建筑的通告
(齐政发[2007]19号)
为加快我市“生态市园林城"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共创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违章违法建筑全面清理整顿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内的违章违法建筑清理整顿活动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清理整顿时间:自2007年4月5日起至7月10日止。
1 / 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和违法棚亭的通告-齐政发[2014]1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和违法棚亭的通告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和违法棚亭的通告(齐政发〔2014〕17号)为加快我市“文明城乡”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打造舒适、通透、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中心城区露天烧烤污染环境、噪音扰民、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各类棚亭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和道路、阻碍交通、影响城市形象等问题,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集中整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和依法取缔中心城区无审批手续及审批手续逾期的所有棚亭工作。
现通告如下:一、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要求(一)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集中开展整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中心城区街路、巷道、胡同两侧和广场、劳动湖景区周边等城市公共区域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龙沙、建华、铁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属城市管理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商家业户进行集中整顿,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继续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暂扣其烧烤设备。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举报露天烧烤经营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现发布《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李振东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管理处罚行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处罚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驾驶证。
(一)不避让出入站点的客运车辆的;(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以及车辆号牌字迹辨认不清、不全、损坏或号牌被遮挡的;(三)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上粘贴、放置各种标志、标牌,随意喷涂广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挡后视窗的;(六)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七)在没有划分道线的路段右侧超车的;(八)小型车辆后背厢。
夹挂自行车和其他物品,后厢盖不能关闭或放平的;(九)左转弯时,违反规定小回转或抢上逆行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街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街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齐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街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齐政发〔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建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和文明、公平的社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三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依法开展街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六街六路”分别为:新明大街、文化大街、合意大街、永安大街、卜奎大街、站前大街,中华路、龙沙路、龙华路、南马路、劳动路、工建路。
迎宾街路,包括龙沙区7条:青云街、雄鹰南街、民意路、安顺路、光复街、公园路、龙门街;建华区5条:东四道街、建设大街(中华路至明海公路铁道口段)、广信路、军校街、党校街;铁锋区5条:军校街、龙北街、和平西街、建设大街(龙沙路至中华路段)、景新大街。
二、整治时间3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三、整治内容主要整治街路秩序和立面容貌,具体包括:(一)街路两侧一店多匾、墙体牌、未经许可设置的落地牌匾、灯箱、遮挡建筑物风格的各种装饰物及各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违章牌匾、广告及条幅。
(二)未经许可设置和不规范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牌)。
(三)街路两侧的各种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杂乱设施、二楼平台私接滥搭房屋、铁栅栏等。
(四)未经批准和已批准但影响市容的各种棚亭。
(五)街路两侧未经批准及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外烧烤等。
临街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没有烧烤经营项目的禁止从事店外烧烤,禁止占道摆放冰箱、冰柜等物品。
(六)街路两侧占道经营、门前摆放、乱贴乱画、乱堆乱挂、烧水壶占道等现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
今后凡特殊情况下短时间需要临时占用中心城区非主要街路(自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基线至道路中心线)、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对特别需要临时占道的申请进行议定审批。
城区道路均交由各区政府管理(道路建设实行两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区为辅)。
(一)市和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已经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授权实施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惩处和限期改正工作。
(二)市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经营秩序。
(三)市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自行车停车场管理,禁止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四)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和营运人力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第五条中心城区非主要街道(广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道经营点数量,实行凭证、照定位经营制度。
第六条下列街路、广场一律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站前大街、龙华路、市府路、卜奎南大街、卜奎大街、卜奎北大街、光复街、源地街、青云街、劳卫路、文化大街、永安大街、中华东路、中华路、中华西路、公园路、龙沙路、建设大街、合意大街、安顺路、南马路;站前广场、鹤城广场、工人文化宫广场、迎宾广场(含周边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距前款所列街路路口建筑线50米内不得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街路和广场外,其他街路及巷道两侧非占道的临时报刊亭、临时公用电话亭及少量方便群众生活的小型修配摊点和布局合理的香烟、冷饮、水果等经营摊点数量也应从严控制。
各出城口的临时占道经营活动也应加以控制,严加管理。
第八条凡从事本规定第七条允许的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挤占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二)支路和巷路应分别留有不少于9.5米和3.5米的通道。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在非主要街道(广场)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持单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明按自己确定的经营项目(内容)分别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或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填写《临时占道申请审批表》并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议定审批后,发给《临时占道证》。
(二)持《临时占道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其中,从事饮食加工、制作经营和卷烟经营的,在申领营业执照之前,还应分别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经营清真食品的,应经政府主管民族工作部门认定。
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须持居民身份证和自产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业户,必须按审批的位置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任意移位或扩大占道面积。
第十一条重要街路的部分临时占道经营项目的经营设施,应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整齐划一。
凡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应自带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理,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临时占道进行经营性宣传、咨询和有奖销售的,应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批准。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参加有关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在街路上进行的经(展)销活动,亦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并应在划定的街路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街路两侧的座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除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街路两侧的座商户确需临时占道经营的,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在指定界限内定位、定项经营。
第十五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经商,遵章守法。
(二)悬挂(携带)营业执照和临时占道许可证件。
(三)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
(四)保持经营场地卫生。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露天市场场地及摊区应划区定位,设定明显的定位标志。
市场内需设置固定货床(台)的,应由管理部门向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查同意后,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定地点、数量、规格、外型并办理批准手续。
早市、晚市应按规定时间上市和收市,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清扫场地、清运垃圾,保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和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禁止占道制作、修理牌匾、灯箱和从事维修、洗刷车辆等加工业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经销活动。
劳务人员应进入指定市场待工,不得在街路上待工。
第十八条从事营运业务的货(客)运车辆须到指定停车场停放。
街路和广场外不得随意设停车场和停放车辆。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遵循便于存取车辆、无碍交通和有利于市容整洁的原则设置。
临时停车场应按审定界限设有明显标志,场地应平整清洁,地面应铺装。
机动
车停车场应施划标线,设置泊位,悬挂标志,主要街路上的自行车停车场设施应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经市政府统一协调批准的重大节日的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在不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方便群众购买的前提下,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不应被视为临时占道经营合理的理由。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每次处50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移开。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经营的物品。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经销的商品,作业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移开。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次5元罚款。
(十)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撤消。
第二十一条审批收费和罚款应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款应按罚缴分离
规定执行。
审批收费和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侮辱、殴打管理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主要街道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5日起实施。
齐政办发〔1993〕126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管理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