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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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审核(限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1——2.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3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4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知申请人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流程图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6(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行政审科处全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处承办人员提出办理规划计划科、行政审科处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处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7(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8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现场核查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0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2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3(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水务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7(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810——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20(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21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流程图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2211.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2.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2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经现场考察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12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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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基础编码:01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43eeac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29.png)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99f0a6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ce.png)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篇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篇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2012年4月目录1总则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3水工程建设方案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7结论与建议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l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58be23e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56.png)
规划审批应遵循规范的审批流程,包括申 请、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
规划审批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 审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规划修改与调整的规定
修改调整原因
水工程建设规划需要修改或调整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变化、政策调整
、资源环境变化等。
遵循原规划原则
规划修改或调整应遵循原规划的原则 和目标,确保与原规划相协调。
该规划将城市的供水、排水、水环境 和水利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划和 管理。规划包括建设调水工程、污水 处理厂、水环境整治等措施。
要点三
案例分析
该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城 市的用水需求、水资源的分布和供应 情况,以及城市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在规划批准后,政府加强了对水务一 体化管理的监督和协调,确保了城市 的供水安全和环境保护。
水工程规划方案的审 查和评估;
规划同意书的申请和 审批程序;
规划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
水工程建设单位依据规划同意书进行工 程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 出具规划同意书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规划方案;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加强考核评估
为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考核评估,针对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规划实施方案。
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水 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提高水工程建设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规划同意 书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 进行工程建设前,进行 充分的技术论证和环境 影响评价,确保工程建 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89742fbfc4ffe473268abe4.png)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改革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号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修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号部长令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修改);.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号);.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号);.《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号);.《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号);.《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号,年月日以黄办〔〕号修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号,年月日以黄办〔〕号修改);.《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黄规计〔〕号,年月日以黄办〔〕号修改);.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号,年月日以黄办〔〕号修改)。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3dce219b90d6c85ec3ac6f3.png)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监管,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四条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珠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按水利部规定(水规计〔2008〕358号、水规计〔2010〕175号)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2c60d60b48d7c1c708a14574.png)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7 结论与建议 (7)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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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2017年7月31日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81022—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辖区内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涉及防洪的,符合防洪法及有关规定;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3.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2、不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143号)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水利规划。
编制进展,组织制订年度水利规划审批计划。
凡未纳入审批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申请。
第三十六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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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5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年月2日发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水工程项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建设项目对其他水利工程有影响而未有补救措施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楼水务窗口。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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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探析赵鹏敏【摘要】文章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重大意义出发,阐述了实施该项制度应把握的要点,分析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期刊名称】《东北水利水电》【年(卷),期】2010(028)012【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建议【作者】赵鹏敏【作者单位】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长春,13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21 法律依据及重大意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997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水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自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在我国的两个重要法律条文中都有了明确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第31号令公布施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名称界定、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要求、信息报送、责权义务等作出了规定,水利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依据《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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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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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粤水规范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直管)各单位: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28日广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范围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除外。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工程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范围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范围内的水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和监督管理:(一)鉴江干流及河口:从信宜文昌水陂起,经高州、化州、吴川,至鉴江供水枢纽闸坝的干流河道;鉴江供水枢纽闸坝下至出海口河道。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https://img.taocdn.com/s3/m/637dfc54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2c.png)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2 规划 (6)3 项目建议书 (6)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4 可行性研究报告 (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4.3 组建项目法人 (12)5 项目申请报告 (12)6 初步设计报告 (14)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4)8 施工图设计 (16)9 施工准备 (16)9.1 招标投标 (16)9.2 质量监督手续 (17)9.3 其它 (17)10 建设实施 (18)10.1 设计变更 (18)10.2 检查与稽察 (18)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9)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21)13 运行管理 (23)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23)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14.2 后评价规定 (24)3 / 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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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