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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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一)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种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内同时征税。

【产生原因】

根本原因在于,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税客体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从而产生冲突,其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居民居住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②各国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冲突

③各国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三)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①冲突规范将对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②冲突规范确定某一方的税收管辖权优先行使

2、免税制:对一些款项免于计入应税所得征所得税的制度

3、税收抵免制: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制度。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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