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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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医务人员贿赂罪的犯罪行为
三大类:
1.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 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2.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 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
3.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该医务人员不论其 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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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经济类犯罪中主体 及罪名的相关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
概念:
一般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特殊形式: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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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区分: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 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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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相关法条
第4条第1款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第53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 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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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 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 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 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八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 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 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 刑事责任
主讲 : 刘东海律师
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犯罪行为
两大类
1
涉及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等
经济类犯罪
涉及侵害病人人身健康权利
2
的医疗事故罪
Company Logo第一Leabharlann 分医务人员受贿等 经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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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受贿的问题
引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医务事业蓬勃发展,医术水平 不断提高,医院硬件设施不断改善的良好大 环境下,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另一面:广大患 者医疗方面负担沉重,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医 患关系持续紧张,医务人员声誉不断降低。 造成这一切的重要原因就是一双巨大的“黑 手”——回扣。面对这种形势日益严峻,运 用刑法加以调整的必要性日益深重。
受贿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犯罪对象: 贿赂
1.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 人员
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 知。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 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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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
的受贿罪
案例: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
包志明,现年50岁,2019年任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 2019年春节前,包志明收受试剂供应商陈某2000元,帮其获得了某项试剂的长 期供应合同,后包志明再次收受其现金1.8万元。 2019年春,包志明以解决费用为名,公然向检验设备供应商刘某索贿人民币2万 元。几年间,包志明单独受贿6万余元。 2019年,包志明和主管试剂的检验师迟银娥合谋,收受戴某现金后,与戴某签订 购销合同。一来二往,戴某基本“承包”了检验科的大部分采购量。在此期间,戴 某先后19次向迟银娥的银行卡汇款,共计人民币251860元,被包志明迟银娥二人均 分。 2019年6月,包、迟二人利用申报生化试剂采购计划和代为验收入库的职务便利, 指使南京某供应商陈某虚开购买生化试剂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72万元,由迟 银娥办理虚假入、出库手续。发票报销后,赃款落入二人口袋。陈某趁机向中心医 院推销高于徐州当地市价的试剂,包、迟二人不得不违心接受,仅此一项,该院损 失惨重。 2019年4月18日,包志明、迟银娥二人被举报。在讯问中,包志明拒不伏法。检 察官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对每笔证据进行印证核查,很快查清了包志明利用职权贪 污、受贿的事实。在铁的事实面前,包志明、迟银娥交代了其贪污、受贿问题。 2019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