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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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家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分有限公司,丁方和戊方为甲方实际控制人;(2) (以下简称“”或者“标的公司”)是一家成立公司(3)甲方拟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分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完成对价支付。

基于上述,为实施本次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各方之间有关本次交易的安排,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恪守。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1.1.1 甲方:指股分有限公司。

1.1.2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指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分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安排。

1.1.3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指100%股权。

1.1.4 审计基准日:指年月日。

1.1.5 估值基准日:指年月日。

1.1.6 资产交割日:指标的资产完成交付之日,根据本协议具体条款约定及上下文文义,即指被的主管工商机关完成登记为其惟一股东之日。

1.1.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协议中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省。

1.1.8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

1.1.9 签署日:指与乙方、丙方、丁方和戊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1.2.1 “条” 、“款”或者“附件”即为本协议之“条” 、“款”或者“附件”;1.2.2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不时经本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延期、修改、变更或者补充的本协议;1.2.3 本协议条文及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协议文义的解释。

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分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具体方案如下:2.1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结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各方协商,截至估值基准日,标的资产的估值确定为人民币元,故此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元。

60074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60074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2019年度闻泰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闻泰科技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2019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国联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2号),核准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无锡国联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联集成电路”)发行121,555,915股股份、向珠海融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林”)发行92,420,040股股份、向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省城投”)发行41,126,418股股份、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发行35,858,995股股份、向西藏风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风格”)发行28,363,047股股份、向西藏富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富恒”)发行28,363,047股股份、向上海鹏欣智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欣智澎”)发行25,526,742股股份、向德信盛弘(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信盛弘”)发行16,815,235股股份、向上海矽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矽胤”)发行10,129,659股股份、向深圳市智泽兆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泽兆纬”)发行3,241,49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00,000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9月14日签署: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同意接受该投资,并且双方希望就相关投资事项达成明确的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青松股份并购诺斯贝尔案例概况

青松股份并购诺斯贝尔案例概况

第六章并购案例的启示与建议
➢ 财务指标大部分呈现下降 趋势,没有实现良好的财 务协同效应,盈利能力和 成长能力均呈现明显下降 趋势,财务协同方面需要 重点关注,在后续的整合 工作中尽可能的发挥出协 同作用
➢ 青松股份全称青松股份全 称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是 一家以化妆品为主营业务 的公司,其产品涵盖护肤 品、彩妆等多个领域。诺 斯贝尔全称诺斯贝尔化妆 品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 家以化妆品为主营业务的 公司,其产品主要集中在 面膜、护肤品等领域。两 家公司在化妆品行业均有 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3.2.2 诺斯贝尔概述 诺斯贝尔是一家专业的化妆品代工企业,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行业十几年, 按照品牌提供的需求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并生产相应的产品。2019 年,诺斯贝尔实现营业 收入 21.78 亿元 3.3 并购过程
青松股份并购诺斯贝尔案例概况
2018 年 9 月 14 日,青松股份发布《关于拟收购资产的提示性公告》,宣布本次收购标 的资产为诺
青松股份并购诺斯贝尔动因分析
5.3.4 成长能力 本文选择了以下几个指标,即销售(营业)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资本累积率 和技术投入比率,对青松股份并购前后的成长能力进行分析 根据图5-12,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青松股份各项指标在并购前后的波动较大,总资产增长率、资 本累积率和销售增长率都出现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而营业利润增长率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技术投入比率始终保持较低水平 总的来说,青松股份在并购后的成长能力有一定下降,企业整体成长空间有待提高 从图5-13 和图5-14 可以看出,2019 年青松股份的成长能力处于同行业前列,销售增长率和总资 产增长率均处于较高数值,2019 年完成并购后经营业务得到扩展,公司总体成长空间得到提升 但是随后两年的成长能力并没有大幅上升,且在同行业公司中处于劣势,这说明青松股份并购一 案的长期财务绩效表现不佳

发行股份购买者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流程

发行股份购买者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流程

发行股份购买者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流程引言发行股份购买者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是一种公司在进行资本运作时常用的方式之一。

本文将介绍这一过程的基本流程和主要步骤。

步骤一:确定募集配套资金的需求和规模在发行股份购买者资产之前,公司需要首先确定募集配套资金的需求和规模。

这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资本市场的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因素。

步骤二:制定募集方案和发行计划在确定了募集配套资金的需求和规模之后,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募集方案和发行计划。

这包括确定募集股份的价格、发行股份的数量、配售对象以及认购条件等。

步骤三:律师尽职调查在正式启动发行股份购买者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流程之前,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将对相关的法律、合规、财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步骤四:公告和推介在完成律师尽职调查后,公司需要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宣传募集配套资金的项目。

这包括编写招股说明书、制作发行相关的宣传材料等。

步骤五:召开股东大会并签署协议为了获得股东的批准,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就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同时,公司还需要与购买者签署相应的购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步骤六:认购和支付一旦股东大会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购买者就可以根据约定的认购条件进行认购,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配套资金。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认购资金。

步骤七:股份登记和权益确认在支付配套资金后,购买者的权益将被注册登记,并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

同时,公司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和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所有的权益变动得到合法的记录和确认。

步骤八:用途落实和监管披露公司需要根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规划,按照约定的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管披露工作。

这包括编制相关的年度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等。

结论。

天职业字[2017]1394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职业字[2017]1394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格莱特
指 北京格莱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华自集团
指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报告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3 月
1
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7,000 万元,用于 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4,830.63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公司项目建 设存在铺底流动资金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结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补 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3)结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未来支出安排、资产 负债率、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以及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依据及必要性。4)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业绩考核 期是否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节约财务费用影响。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建设 进度及资金投入进度,是否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在本次重组方案披露前已先 期投入的资金。6)补充披露最终发行数量的确定程序、确定原则,以及募集配套 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3 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700.00
1,700.00
3,956.00
1,700.00
1,700.00 1,700.00
0.00 2018 年 12 月
水利水电控制工程技
4 术研究中心项目
2,755.00
2,755.00
3,772.0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的条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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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财务顾问协议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财务顾问协议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财务顾问协议甲方(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鉴于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乙方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乙方应就本次交易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制定交易方案、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协助甲方与交易对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准备相关申报文件等。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关于本次交易的财务分析、估值建议、融资方案设计等专业意见。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财务顾问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财务顾问费用。

2、乙方应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应对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三、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次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的_____%作为预付款;在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财务顾问费用的_____%;在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财务顾问费用的_____%;在本次交易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财务顾问费用。

2022年武汉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管理学》科目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武汉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管理学》科目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武汉大学财务管理专业《管理学》科目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选择题1、()的结构设计使企业可以把精力集中在自己做得最好的业务上,而把其他业务活动外包给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公司。

A.网络组织B.虚拟组织C.无边界组织D.项目型组织2、一个人对不遵从上级意图所可能产生的负面结果感到惧怕,这意味着该上司拥有()。

A.强制权力B.奖赏权力C.感召权力D.合法权力3、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组织”(organization)所共同具有的三个特性?()A.明确的目的或目标 B.精细的结构C.文化 D.人员4、以下哪一种组织结构违背了“统一指挥”的组织原则?()A.直线职能制 B.直线职能辅以参谋职能制C.事业部制 D.矩阵制5、竞争优势是使组织别具一格和有与众不同的特色,这种与众不同的特色来自组织的()。

A.战略 B.结构 C.文化 D.核心能力6、科学管理的产生是管理从经验走向理论的标志,下面哪个选项不属于科学管理对管理发展的贡献?()A.组织设计优化 B.时间和动作的研究C.任务管理 D.作业人员与管理者的分工协调7、公司产品设计部接受了一项紧急任务,该任务的完成需要进行严密的控制,同时又要争取时间和速度。

在这种情况下,最适合采用哪种沟通网络?()A.Y式沟通网络 B.全通道式沟通网络C.轮式沟通网络 D.环式沟通网络8、决定是否与另一个组织合并,如何重组以提高效率,或是否关闭一个亏损的工厂,这些都是典型的()。

A.确定型决策 B.非程序化决策C.例常型决策 D.重复性决策9、以下哪一个不是激发组织创新力的因素?()A.结构因素 B.人力资源因素C.技术因素 D.文化因素10、在20世纪30年代,确信管理者的工作是激励雇员做出更多努力,并首先提出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观点的学者是()。

A.亨利·法约尔 B.马克斯·韦伯C.切斯特·巴纳德 D.埃尔顿·梅奥二、名词解释11、决策12、工作专门化与部门化13、人际关系角色14、强文化15、组织发展16、差别化战略17、跨职能团队18、职位权力三、简答题19、霍桑实验对管理史为何如此重要?20、什么联邦法律对员工多样性的创新措施非常重要?21、为什么控制对顾客互动至关重要?22、比较机械式组织与有机式组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9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者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最新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最新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在此,甲方(以下简称“投资方”)与乙方(以下简称“被投资方”)就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协议方信息甲方(投资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如适用):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如适用):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事项,以及关于股权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确保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清晰明了。

第三部分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投资金额:投资方同意向被投资方投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用于被投资方的运营资金及其他需要资金支持的业务发展。

2. 股权比例:投资方通过本次投资将持有被投资方______%的股权。

具体股权比例根据投资方实际出资比例和被投资方股份总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股权法律意见书1. 意见书内容:被投资方同意向投资方提供详尽的股权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被投资方股东及股权结构的详细说明- 当前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确认- 被投资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被投资方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投资方权益保障措施及其执行的法律依据2. 意见书提供时间:被投资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向投资方提供完整的股权法律意见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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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长方照明拟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康铭盛全体股东分别持有的康铭盛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
经交易各方协商,长方照明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李迪初、李映红、聂
发行股份数量(股) 72,916 72,916 54,687 54,687 36,458 36,458 36,458
6
8
聂向红
9
聂国春
10
肖业芳
11
严治国
12
刘焰军
13
聂国光
14
黄慧仪
15
樊孟珍
116,666 109,374 109,374 109,374 102,082 80,207 72,916 72,916
发行对象 李迪初 李映红 聂卫 彭立新 廖聪奇 陶正佳 李细初
发行股份数量(股) 19,049,390 8,294,232 7,291,632 131,249 116,666 116,666 116,666
序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发行对象 毛娟 刘健民 李光 邹冬强 金亮奇 张富裕 李伟伟
190.08 168.96 168.96 168.96 168.96 158.40 158.40 158.40 147.84 116.16 105.60
支付方式 现金(万元) 股份(股)
4,138.20 1,801.80 1,584.00
28.51 25.34 25.34 25.34 25.34 23.76 23.76 23.76 22.18 17.42 15.84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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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怎么计算?答:“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有何监管要求?答: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苏嘉鸿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嘉鸿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4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嘉鸿,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由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可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苏嘉鸿因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初5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苏嘉鸿的委托代理人徐彬、由佳,被上诉人中国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娜、周可峰到庭参加诉讼。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90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其中认定苏嘉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2008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李某华和其配偶刘某一直在谋划如何使威华股份摆脱经营困境,思路包括同行业兼并收购继续做大做强、收购优质资产注入威华股份、产业转型以及控股股东退出等。

2013年初,不断有人推荐各种思路及资产给李某华。

1月底,威华股份财务总监蔡某萍将殷某国引见给李某华,殷某国曾是上市公司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拟到威华股份求职,谋求更好的个人发展。

2月23日上午,殷某国自称有金矿资源,可以与威华股份合作。

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华和刘某拟将他们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铜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电子)从事的铜箔、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作为IT产业注入上市公司,殷某国致电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总裁王某平,提及威华股份拟谋划并购项目,邀请长江保荐前来广州与威华股份领导面谈并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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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交易概述根据____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决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____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交易方案如下:____拟向____、____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____ 公司__%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一)____的批准和授权1、本次交易调整前的批准和授权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____年度第_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及交易方案等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____年第_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2、本次交易调整的批准与授权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拟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____年第_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议案。

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报告书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____与____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____年_月_日,____召开股东会,同意____、____将其合计持有的__%股权转让给____,并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1、____的批准和授权____年_月_日,____股东____签发股东决定,同意将持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____,放弃____其他股东转让持有____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与____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____的批准和授权____年_月_日,____决策同意将持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____,放弃____其他股东转让持有____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与____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____年_月_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证监许可[____]____号”《关于核准____有限公司向____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____本次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1、标的资产交割情况根据____行政审批服务局于____年_月_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____已就其__%股权的权属变更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____成为____全资子公司。

2、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根据____会计师事务所于____年_月_日出具的“____验字【____】第____号”《验资报告》,截至____年_月_日止,____已经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____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____元。

3、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____年_月_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股本结构表(含在途股份)》,____已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

本次____购买资产项下发行新股数量为____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____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____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____已完成本次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1、募集配套资金的认缴情况____年_月_日,____与____投行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投资者发出《____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已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____年_月13日,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____字[____]第____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____年_月_日止,____投行已收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____元,全体认购人均以货币资金认购。

2、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____年_月_日,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____字[____]第____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____年_月_日止,____已向____、____实际发行____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____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____元(其中:承销费____元,法律服务费____元,验资费____元,登记费____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____元,其中增加股本____元,增加资本公积____元;截至____年_月_日止,____变更后的注册资本____元,累计股本____元。

3、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发行股份及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____年_月_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____年_月_日受理____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帐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____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____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____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认缴及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新增股份登记的手续。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自____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六、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程序。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____年_月_日,____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对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交易合规性、标的资产权属、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____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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