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合伙企业法)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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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合伙企业的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 行,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 合伙人有监督权、异议权;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按约定 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 半数通过;
第二章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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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合伙企业的概 念、特征、设立程序、合伙企业的财 产及事务管理,能初步运用合伙企业 法有关基础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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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概念 (一)概念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竞争的业务; 自我交易禁止:除非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合
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禁止从事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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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之处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可在协议中确定报酬;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代表企业, 但关于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入伙退 伙等方面的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 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5、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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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异同 (一)共同点 1、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2、均以营利为目的; 3、设立条件灵活,程序简单。
(二)区别 1、人数;(多) 2、财产性质;(共有) 3、经营方式和决策权行使复杂程度不同。
3、若协议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本企业 进行交易,也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 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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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对外关系 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普通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人不行
2、合伙企业的债务 (1)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
分,普通合伙人以各自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有 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未一致同意 的,应退伙。
(3)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失; 不正当行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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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需赔偿的,
应在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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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下事务须全体通过: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
他退伙; 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或法人
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及受让者取得 有限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由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 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 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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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伙企业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一)解散 1、原因(P67) 2、法律效力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停止其他其他业务,进入清算程序。 (二)破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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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合伙人以其份额出质,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对善 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其份额出质。
分担企业风险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中,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 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 担责任。
(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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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P59)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Question: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负债 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 合伙人可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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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孙某、于某、廖某欲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经商 量达成一致意见,已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后, 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松 竹梅有限责任公司。
2年后,廖某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决意退 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与于某,这期间, 孙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新林玉露公司签定了代销信 阳毛尖的合同。
鲁某自以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 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 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鲁某便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 活动。
(2)若某普通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所偿数 额超过约定或法定比例时,可依协议或法律向 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执行事务出现重大过失致损,执行事务者承担 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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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对合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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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之处(P65) 1、关于合伙人 (1)2-50个合伙人; (2)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2、关于合伙协议,应载明: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 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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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特征
1、必须依法设立;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普通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
2、类型(P63): (1)自愿退伙(自主选择) 未约定经营期限:提前30日通知 约定经营期限:约定;一致同意;难以继续
合伙;其他
(2)法定退伙(法定事由出现,不再具备普通 合伙人基本条件)
死亡;丧失偿债能力;法人被依法关闭等;法 定资格丧失;强制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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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行合伙企业事务,则于某、廖某对合伙企业 经营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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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概念: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地位和资格的 法律行为。
2、方式: (1)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转让; (2)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继承且愿意入伙; (3)无转让,新增资依法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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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伙条件: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入伙的法律效力 (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有约定从约定;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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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李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
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王一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二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
同意; 3、刘三多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
面协议; 4、霍四喜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霍四喜依据张五妹从国外发回的委
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请问:你认为,从法律上看, 李权是否已成
为新合伙人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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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 1、概念: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
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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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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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合伙人认缴或缴付的出资;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财产权利、劳务均可。 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评估。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
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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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及分配 1、性质 全体合伙人共有;共管;共用;共益。
2、分配
约定 不清
不成
协商
实缴比例
不定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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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共有权或共同用益权; 普通合伙人共同支配权,有限合伙人知情、
监督权; 利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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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按约足额及时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不知情 的善意第三人
外部转让出资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普通合伙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出 资额给合伙人之外的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 让,但须提前30天通知,同等条件下,其他 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内部转让出资额(合伙人间的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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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2)廖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3)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鲁某可否被列为被告? (4)设孙某、于某、廖某在合伙协议书中约定对
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时,不论各投资的份 额大小,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该约
(5)设孙某、于某、廖某未就利润分配作出约定, (6)设孙某、于某、廖某决定由孙某一人负责执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
定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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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概念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及依法取 得的其他财产。 (二)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设立出资、增加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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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 不能以劳务出资
4、关于名称 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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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 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登记发证
应在收到上述文件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 的决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 企业成立日期。 3、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登记
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 4、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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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有限合伙企业案例 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 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廖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新林玉露公 司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 关事宜进行结算,廖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该合 伙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 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新林玉露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 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其代销信阳毛尖的款项。
(2)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负债的,应 依法分担;
(4)不按规定,自由退伙,有损失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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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特殊之处 1、入伙: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
2、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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