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四、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企业会计准则第圆员号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员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租赁》应用指南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圆援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本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猿援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始日。
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源援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分摊率。
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产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如现金、债券、股票、贷款等。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会计中非常重要,准则22号旨在确保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
首先,准则22号强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原则。
根据该准则,企业应当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金融工具。
确认金融工具时,企业应当考虑其实际存在的金融工具和潜在的金融工具,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计量。
其次,准则22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
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包括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观测市场数据,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摊余成本计量是指根据金融工具的有效利率计算,确定金融工具的摊余成本。
准则22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分类和重分类的方法。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根据其性质和企业的经营需要进行分类。
重分类是指由一种分类方式转变为另一种分类方式,准则22号要求企业在发生重分类时,要对新的分类方式进行重新计量。
此外,准则22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实际价值情况,提取足够的减值准备,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当基于可靠的、针对已发生的损失和潜在的损失的评估。
准则22号还详细规定了金融工具披露的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工具进行适当的披露,以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帮助利益相关方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经营业绩。
总之,准则22号对企业会计中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通过遵循该准则,企业可以准确地确认和计量其金融工具,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同时,准则22号还要求企业进行金融工具的披露,增强了金融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信息沟通和投资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计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额折现所得出的现值。
任何额外支付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类型资产的条件。
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按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一项贷款(例如,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的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以发放的本金减去收到的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背景金融工具是指可以增加或转移所有者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工具,广义上包括现金、债权和股权等。
由于金融工具的特殊性,其会计确认和计量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为了实现金融工具的准确反映和真实价值,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有金融工具的企业,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金融机构可能存在一些例外规定。
根据准则,金融工具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或成本确认和计量,具体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和特征进行确定。
对于金融资产,分为四类进行确认和计量:1.持有到期日投资:以成本计量,并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2.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准则。
4.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成本计量,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对于金融负债1.持有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应付款项:以成本计量,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3.可赎回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按照摊余成本法确认和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准则。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转移、综合收益和海外环境的计量等内容,并提供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总结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准则。
其核心是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确定其确认和计量的方法。
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但也需要企业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首先,企业会计准则22号对金融工具的范围做出了明确定义。
金融
工具是指一些实体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持有或发行的具有金融特性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债权、股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22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分类。
根据金融
资产的性质和企业的业务模式,金融工具可被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有明确证据表
明其无法单独中间停止使用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企业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要求进行定期重估,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可以选择以摊余成本计量,也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
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22号强调了披露的重要性。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
表中详细披露金融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和计量方法、计量基准、评估参
数和假设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对企业的金融风险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为企业提供了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详细指引。
它对于企业在使用金融工具进行交易和管理金融风险时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对
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一、概述(一)金融工具概述1.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企业用于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在理解金融工具时,要注意分两个不同的主体理解2.金融工具的种类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1)基础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应付债券等。
(2)衍生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1.金融资产的组成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2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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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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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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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准则基本内容讲解
这里主要介绍如下几个方面:(1)金融工具的概念与分类;(2)本准则的适用 范围;(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4)金融资产减值。
2—1 金融工具的概念与分类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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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二、金融工具的分类
价值衍生: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 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 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2×15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或者是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 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 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16年 和2×17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 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 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 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最新版)目录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二、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五、金融负债的重分类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应用指南正文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种方式。
二、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规范。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导致衍生工具形成的权利或义务被重复确认。
而套期会计则是针对企业为规避金融风险进行的套期保值活动,其确认和计量具有特殊规定。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同样,金融负债也应根据其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如果一项金融工具以前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现在它的公允价值低于零,企业应将其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五、金融负债的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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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取得或承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比如,企业准备运用衍生工具对某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pdf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文号:财会[2006]1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
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
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旨在提供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分类、计量和披露的统一准则,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分类,应该根据其内在特征进行,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条款和条件。
金融工具的主要分类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的计量,应该根据其特点和市场行情进行,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公允价值测量的金融工具,应该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计量,对于成本法计量的金融工具,应该根据持有成本进行计量。
金融工具的披露,应该完整、准确地体现企业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情况和风险暴露情况,以便外部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企业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提供了统一的准则和标准,有助于企业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开,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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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范。
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
企业所取得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要求进行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
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对其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时,通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分类密切相关。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例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
一般来说,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也可能包括一些尚未确认的项目。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而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购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衍生工具。
【例 1】2×17 年 1 月 31 日,丙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为 113 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 6 个月后结算的期权合同。
合同规定:甲企业以每股 4 元的期权费买入6 个月后执行价格为 115 元的丙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
2×17 年 7 月 31 日,如果丙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 115 元,则行权对甲企业有利,甲企业将选择执行该期权。
本例中,甲企业享有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乙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 2】2×18 年 2 月 1 日,甲企业为上市公司,为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 100 万现金。
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 2×18 年 6 月 30 日向甲企业交付与 100 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
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以 2×18 年 6 月 30 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
本例中,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 3】甲企业于 2×17 年 2 月 1 日向乙企业支付 5 000 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
根据该期权合同,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 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 1 000 股,行权日为 2×18 年 6 月 30 日。
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
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 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000 元,则甲企业会收到200 股(25 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
本例中,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以甲企业的普通股净额结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而非按照每股100 元的价格全额结算1 000 股甲企业股票,因此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将该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二)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债券等均属于金融负债。
而预收账款不是金融负债,因其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是商品或服务,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签出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沿用例1资料,乙企业承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甲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负债。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三)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
例如,甲国内金融企业与乙境外金融企业签订了一份1年期利率互换合约,每半年末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企业收取以6个月美元LIBOR(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
合约签订时,其公允价值为零。
假定合约签订半年后,浮动利率(6个月美元LIBOR)与合约签订时不同,甲企业将根据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扣除将支付的固定利息现值确定该合约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浮动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
例如,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
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比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支付一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