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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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十四等:重庆:壁山县长寿区大足县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梁平县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巫山县武隆县云阳县忠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2004年7月30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2001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2(财建〔2001〕330号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支出范围 ..................................................................... ........................................................................ (1)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 ..................................................................... .................................................................. 2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 .................................................................. 2 第五章附则 ..................................................................... ........................................................................ .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财综字[2002]58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综字[2002]584号)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拔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我国⼟地所有权制度(掌握)1.⼟地所有权的含义⼟地所有权是⼟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地占有权:指对⼟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地使⽤权:按⼟地性能和⽤途进⾏事实上的利⽤和使⽤;⼟地收益权:指从⼟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地收益权是⼀项独⽴的权能。

⼟地处置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进⾏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地的归属,是⼟地所有权的核⼼。

2.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1)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1)处分权。

⼟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地使⽤者,国家对⼟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地管理法》规定确定。

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地,其处分⾏为⽆效。

2)让与权。

国家⼟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式将建设⽤地使⽤权让与⼟地使⽤者。

3)收益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地收益。

《⼟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民政府。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条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征⽤⼟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县、市⼈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例题: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的本质是()。

(2007年试题)A.⼟地的取得成本构成之⼀ B.政府⼟地收益C.⼟地资源税 D.⼟地流转税答案:B解析:基础考核点。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新增建设⽤地的平均⼟地纯收益。

(2)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
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财建[2016]84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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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使用范第二章 围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早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财建[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2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财综[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财综[20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国土资财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的通知(国土资财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的要求,现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用地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批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二、通知缴款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用地方案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具体格式见财综字117号文),通知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缴款。

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财务司存查;第二联:通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作缴费通知;第三联:中央财政部门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转财务司送财政部存查;第四联:省级财政部门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送省级财政部门存查;第五联: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申请用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审查报批的处存查;耕地保护司将存根联留存备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财综[2006]1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财综[2006]1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财综[2006]1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财政部具体组织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的要求,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以下简称“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停止按照地方缴入中央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的比例,从中央分享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地方收缴业务费。

二、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安排地方的收缴业务费,调整为每年通过中央与地方办理财政结算解决。

三、在中央与地方办理2005年财政结算时,根据2004年和2005年地方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安排2004年和2005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收缴业务费万元。

其中:2004年万元,2005年万元。

四、中央财政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收缴业务费,专项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政策宣传以及有关票据和报表的印制、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并填列“611709其他杂项支出”科目。

五、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相应停止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2%比例计提收缴业务费,并调整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

六、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十二条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财库[2011]12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库[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

【总页数】2页(P4,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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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四、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民集体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支出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说明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别: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 70 60 50 40 32 28 24 21 17 14 12 10 8 7 5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70%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三等:广州市深圳市四等: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杭州市福州市厦门市济南市青岛市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市成都市五等:太原市唐山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吉林市徐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合肥市南昌市烟台市郑州市珠海市汕头市南宁市海口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乌鲁木齐市六等:邯郸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辽阳市扬州市南通市镇江市江阴市绍兴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泉州市九江市淄博市潍坊市威海市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黄石市襄樊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湛江市番禹市南海市顺德市柳州市桂林市攀枝花市贵阳市七等:北京:昌平县大兴县河北:邢台市张家口市山西: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辽宁:葫芦岛市营口市吉林:四平市通化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上海:南汇县松江县江苏:连云港市泰州市启东市宜兴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县市浙江: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萧山市安徽: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福建:莆田市三明市漳州市福清市石狮市晋江市山东:东营市济宁市河南:开封市平顶山市焦作市三门峡市湖北: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广东:韶关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花都市三水市广西:梧州市北海市四川: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陕西:宝鸡市咸阳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八等:北京:密云县顺义县天津:武清县静海县河北: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辽宁: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吉林: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黑龙江:鹤冈市佳木斯市绥芬河市上海:奉贤县青浦县江苏:淮阴市如皋市武进市锡山市常熟市吴江市江宁县浙江:舟山市余杭市余姚市慈溪市瑞安市义乌市兰溪市临海市温岭市安徽:巢湖市福建:南平市龙岩市长乐市永安市江西:景德镇市萍乡市赣州市乐平市山东:枣庄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德州市临沂市菏泽市滕州市河南:鹤壁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南阳市商丘市湖北:荆门市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湖南:邵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益阳市广东: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清远市揭阳市增城市斗门县潮阳市澄海市惠阳市新会市开平市台山市普宁市广西: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海南:琼山市三亚市四川:泸州市广元市乐山市贵州:六盘水市遵义市云南:玉溪市安宁市宁夏:石嘴山市新疆:克拉玛依市九等:北京:怀柔县延庆县平谷县天津:宁河县宝坻县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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