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袁彬【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宣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42)002【总页数】5页(P71-75)【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免死;年龄标准;立法模式【作者】袁彬【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这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极大促进了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国际化。
作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热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学者和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当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年龄标准及立法模式等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
如何理解这些争论并合理适用、积极推进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当前显得十分重要。
基于此,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和立法模式作简要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看,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标准应否统一;二是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具体年龄标准。
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和老年犯罪免死的年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年龄标准是“已满75周岁”。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作者:陈曦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自古就有矜老的立法传统,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传承了我国的矜老立法传统,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
本文结合古今中外,浅析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处罚作者简介:陈曦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4-02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
刑罚的执行方面, 一些法律法规对服刑期间的老年人可以准许监外执行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2 0 0 5 年颁布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次明确“ 七十周岁以上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 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它对我国刑事法律、 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
传统、 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 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几个方面分析, 该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 规定是合理的。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从宽; 刑罚
2 0 1 1 年2 月2 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八) 》 , 其中增加了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 1 ) 已 满7 5 周பைடு நூலகம்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 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 审判的时候已满7 5 周岁的人, 不适用
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 ” 国民党政府 1 9 2 8 年颁布、 1 9 3 5年修正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1 8 条规定: “ 未满
1 4 岁人之行为, 不罚。1 4 岁以上未满1 8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满8 0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 ” 该
法第6 3 条 还明 确 规 定了 对8 0 岁 及以 上的 犯罪 人, 不 适用 死刑或 无 期徒刑{2} 。民 主 革 命时 期, 苏 维 埃政
下降; ( 4 ) 随 着 肌体 衰老, 老年 人的 生活自 理 能力 降低{10} ( P . 6 0 ) 。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设定为75周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很小。
因此,老年人故意犯罪免死制度欠缺实践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免死我国刑法一直都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却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还是表明了我国刑法提倡人性关怀的重要理念,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就有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西周时期的《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
其中,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律·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诸如《宋刑统》、《明律》、《大清律例》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制度予以继承。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对我国自古以来的敬老尊老,体恤人情的思想观念的继承。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某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探究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探究作者:田淼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5期摘要: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该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纵观历代中外刑法的发展史,立法者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都做出了相关特殊保护规定。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将这一精神严肃载入刑法总则。
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首次明确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实务者将结合古今中外,及此次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简要阐述对“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比较分析;从宽处罚截至200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6%,我国已成为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①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总则缺少对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时常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条文从多方面落实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理念,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然而亦仍存在一定不足,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等问题进行探析。
一、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比较分析(一)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符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都至关重要。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形成并不断增强的,然而一旦进入老年阶段,各方面的生理功能和大脑机能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随着年龄不断增长甚至还会出现严重缺失或衰竭。
《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定年 龄 的 老年 人 不适 用 死 刑 联 合 国经 济 与 社 会 理事
会 在 18 9 9年 5月 2 4日及 1 9 9 6年 7月 2 3日通 过 的决 议 中 .就 倡 导 和要 求 成 员 国应 在 刑 法 中规 定 可 判处 和 执 行死 刑 的最 高 年 龄 .超 过 这 一年 龄便 不 得判 处 和 执 行 死刑 。 刑 法 修 正案 ( ) 作 出对 审 判 时 已满 7 《 八 》 5周岁
性较 小 , 这 类群 体 适 用死 刑 的 意义 不是 很 大 司法实 对
践 中 .对高 龄 老 年人 适 用死 刑 往 往 也会 弓起 较 大 的社 l
会 争 议。 如 2 0 0 2年 6月 . 南 省 衡 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湖
对 故 意杀 人 的 8 8岁老 人 韦某 判 处死 刑 立 即执 行 该 案
衰退 .各项 生 理功 能及 躯 体状 况 减退 ,反 应 事 物能 力 差 . 动 能 力 迟 钝 , 得 他 们 认 识 、 断 和 控 制 自 己行 活 使 判 为的 能力 逐 渐下 降 老 年人 的刑 事责 任 能 力 与一 般 成
年 人 相 比 。 有 所 减弱 , 的甚 至是 严 重减 弱 。 会 有 因此 , 法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适用问题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致人死亡是故意导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些模糊不清。
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许多关于致人死亡的条款,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的只能是过失,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而有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的,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
致人死亡只是表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关于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设置的限制是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为了使刑法规范在整体上协调,那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中的致人死亡应该是根据刑法分则具体的罪名来确定是否是故意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更能体现立法者对人的生命、自由的特别尊重。
还有一处规定不明确的就是特别残忍手段,这种表述的范围过于狭窄,且过于主观,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如果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时,造成严重后果,却不能适用此条款,不能不说是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一种遗憾。
二、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年龄标准问题将老年人从宽或免死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过高,建议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一步放宽到60周岁,因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如果界定在75周岁将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是以6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60周岁或70周岁。
周光权在《刑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说到: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和近代的立法体系中,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墨西哥刑法》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3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一、出台背景(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
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
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
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
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
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精)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之见我们组选择的话题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对老年人的宽宥在我国现行刑法上从无到有,成为此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也是我们组今天探讨的重点。
首先,对老年人应否从宽或者免死?有人认为,75岁以上老人不少还有相当的犯罪体能,心智健全,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另外,他们也可能犯下重罪,也可能被别人利用犯下重罪,免死后会出现老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象;还有人认为这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担心显然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据有关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75岁以上老人的体能和精力显著减退。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我想那些认为75岁以上老人体能、心智完全健全的人要么是站在个案的角度,要么是站在中国人均寿命100多岁的假设上的吧!另一方面,所谓‚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75岁以上老人往往阅历丰富、子孙满堂,又怎么可能轻易被人利用犯下重罪呢?最后一点,人人平等原则显然是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刑法立法上的平等,立法本来就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立法设计,要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从1983年‘严打’到现在28年了,社会治安问题靠多杀解决了吗?一般民众只要举出一个老年人罪大恶极的例子,就会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老人免死,但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不应该只考虑个案的性质,而应该注意到全面的、普遍的、有共性的情况。
另外,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自西周至民国都有规定,国外也有不少判例,可以说古今中外的这些先例都卓有成效,并且没有出现上述担心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宽宥老人合情合理、合法合义。
其次,对老人犯罪从宽或者免死的年龄设定为已满75 周岁是否合适? 对老年人免死应否有例外?如上所述,中国人均寿命是72岁,可见,将从宽或免死的年龄限定为75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非常小,并且,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数据显示,70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每年不超过10起,75岁以上的显然就更少了,免死条文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后更加架空了其实际意义。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作者:刘艳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6期摘要我国古代就有“矜老恤幼”的传统,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已满75周岁以上老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弥补了我国现行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立法的不足。
本文拟从我国“矜老恤幼”的法律传统,世界各国刑法对老年人的从宽规定以及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层面对刑八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依据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深层意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矜老恤幼从宽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研究资料表明,21世纪的中国将逐步迈入老年社会。
中国的老年犯罪将在很长时间内显现逐步上升和增加的趋势。
如何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如何保护老年犯罪人的权益,不仅是一个社会难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也符合我国优待老人的历史传统,顺应了世界潮流。
1 刑法修正案(八)中“矜老”的体现“矜老”即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
为了弥补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1)从宽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免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 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缓刑适用从宽。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对缓刑适用主体进行了放宽,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也放进去,只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就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此次修改,对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分析2.1 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矜老”的传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思想源起三代时期,一直持续到近代近两千年。
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一方面为统治阶级赢得了“仁政”、“仁君”的美名,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的人伦精神、人文情怀。
浅议老年人”免死”
论高龄老人“免死金牌”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在新中国刑法立法上,该草案从三个方面首次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一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三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应当予以缓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为高龄老人而设的“免死金牌”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支持与反对者们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我认为确立这一制度,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鲜明体现,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是对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是对刑法人道主义的国际潮流的遵从与弘扬。
因而这一制度对我国刑法改革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主要理由如下:1、从社会文明和刑罚人道上看,老年人作为社会中尤其需要特别关爱的弱势群体之一,对其适用死刑不利于文明社会的构建也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
由此出发,对犯罪的老年人即使是犯了重罪的老年人,应当尽可能地予以从宽处罚,而不宜适用过于严厉的惩罚,尤其不宜适用最严厉的生命刑。
2、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
这里既有惩罚犯罪、实现正义报应的因素,更有着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宗旨。
高龄老年人若犯下重罪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不管他是否能再回到社会,他再犯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了。
从这点来讲免除对犯罪老年人死刑刑罚的使用,不但考虑了正义惩罚的基本要求,又不致妨碍有效地预防其再次犯罪目的的实现。
3、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上看,我国对于老年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源远流长,对此西周是的法律上就有明确记载。
经过春秋战国、汉代、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并继续为后世的各朝各代所承袭。
唐律就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最近《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成为了大家茶余饭后的热点问题,当然也引起了我们这些准“法学学士”的注意,其中关于老年人从宽制度完善问题最是吸引我的注意,引发了我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本次刑法第八次“大修”亮点颇多,其中对于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尤其吸引我的眼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认为对于七十五岁老人从宽处理的原则是非常正确的,有着深刻的意义,尤其与刑法量刑时的“从轻”原则相呼应。
从古至今,中国的统治者都标榜着“为政以仁”、“矜老恤幼”的儒家思想。
况且中国历来就有“人到七十古来稀”的说法,老年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本身的犯罪率就很低,对其犯罪量刑的减轻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充分展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更是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
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条新增加的规定表现了“七十五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这一大亮点,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这一点与老年人从宽处理制度并不违背,而是在完善这项制度,以防止制造法律漏洞,防止不法分子抓住这一点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我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制度,这是刑法第一次明确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意义。
这一规定符合刑罚处罚日益宽缓的国际趋势。
在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都逐渐减轻刑法的严酷性,施行宽缓的政策,尤其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或者默认实施对老年人量刑时的从宽处理。
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性化,刑法是正义的,它在惩罚不法分子的同时也在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以上 的老人。战国初 期制 定的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比较系统 的
第一 , 对老年犯罪人免除刑罚或者有条件地免除刑罚。
封建刑法 典《 法经》 中也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 定: “ 罪人年 《 墨西哥刑法》 第3 4条 以及《 荷兰刑法》 第 3章第 3 条都规定,
一
科 教 导刊 r 电子版. )・2 0 1 3年第 二期 r 下. ) 一
1 2 1
7 0 、 8 O岁以上 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的尊重和刑法的谦抑 性原则, 体现 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展
据进行 分析 , 并探讨其深层意义。 关键词 刑法修 正案八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 1 3
矜老恤幼 从宽处罚
文献标识码: A
研究资料表 明, 2 l 世纪的中国将 逐步迈入老年社会 。中 十五 以下, 罪 高三减 , 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 , 小罪情减 , 大罪 国的老年犯罪将在很长 时间内显现逐 步上升和增加 的趋势 。
但是作为整个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主宽处罚合理性的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老年人犯罪的流的儒家思想提倡仁政德主刑辅进而在古代刑法的制从宽处理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彰显了立法者对生命度上还是由许多人性化的规定如明德慎罚原则缘法而治原122一科教导刊r电子舷j2013年第二期r万方数据则尤其是亲亲相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和矜老恤幼制度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g c县和 d市 X县 的两个基层 检察 院 20 市 06—20 0 8年办理 的老年人犯罪为例 , 从实 证 的角 度分 析看 , 老年 人犯罪 主要
呈现以下特点 。
罚 的原则 , 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 。但该 修正案 的规定过 于
笼统和原则 , 对老年人 犯罪 从宽 处罚 的力度 较小 , 内容也不 完善。因此 , 如何进 一步研究 和制定老年 人犯罪 的从宽处罚
( ) 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 老
所谓老年人 犯 罪 , 名思 义 , 指 老 年人 实 施 的犯 罪 。 顾 是 18 9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 世界 老龄问题 大会 ” 首次将 老年人
收稿 日期 :0 1 1 2 2 1 —1 — O
作者简介 : 王川平 , , 女 四川省人 民检察 院公诉 处助理检 察员 , 南财 经政 法 大学硕 士研 究生, 西 主要从 事刑事诉讼 法研 究 ; 王 海, , 男 四川省人 民检察 院公诉 处助理检察 员, 西南政 法大学博 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刑 事诉讼 法研 究。
・
75 ・
王川 平等 : 国老年人犯 罪从 宽 处罚机制研 究 我
年度 案件 总数 0— 0 0— 0 8 6 7 7 8 0岁 平均 最大
处罚 的力度较小 , 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 法 实践 操 作 标 准不 一 二 司
( ) 件
2o o6 20 07 2o 08 4 6 9
岁
4 5 6
岁
0 1 2
以上
0 0 l
年龄 年龄
6 3 6 4 7 5 6 7 7 5 8 2
我 国的司法解释 , 对老年人犯罪适用从 宽处 罚原则 已有 所涉及。最高人民检察 院 20 0 6年 发布 的《 于在检 察工 作 关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法律机制的程序保障
例 第 9 条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罪 ,年龄在 8 0以上者得减刑。
20 0 8年 ,中央政 法 委提 出 “ 索 建立对 老 年人 犯 罪适 当从 宽处理 的 法律机 制 ,明确其 条件 、范 探
围和程序” 作为我国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 内容 。2 1 年 2 2 , 0 1 月 5日, 全国人大常
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中保护特殊群体 、体现人文关怀的专门规定,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立足检察办案
环 节 ,更新执 法观 念 、明确 适用 范 围、发 挥辩 护人 保障作 用,在 审查逮 捕 、审查起诉 及讯 问等 阶段 或环 节 突出 对 老年 人犯 罪群 体 的特 殊保 护 ,构 建 适 当从 宽处理 的法 律机 制 。
嫌 轻微 犯罪和严 重犯 罪的 人群 中 6 岁 以上 的都 只在 1 0 %、2 %左右 , 是 比例 的 自然增 长可 以预料 。上 但 海地 区老 年人犯 罪 的基 本特 点与 西方发达 国家 比较接 近 ,轻微犯 罪 中以侵犯 财产犯 罪居多 , 重犯罪 严
作者单位 :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以成文法形式对老年人实行宽缓化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传统刑法的先进之处。近代以来,l 2 年 8 9 ( 中华 民国刑法》中有 “ 8 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 满 8 岁人犯罪者 ,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 满 0 、“ 0
刑 。本 刑为 死刑 或无 期徒刑 者 ,减轻其 刑 ”的规定 ,这两 条规 定在 我 国台湾地 区一 直沿 用至 今 。我党 领 导 的早 期 司法 实践 也有类 似规 定 , 第二 次 国 内革 命 战争 时 期的 ( 如 ( 赣东北 特 区苏维 埃暂行 刑律 第 2 条 规定 ,满 8 岁 人犯 罪者 ,得 减本 刑一 等 或二等 ;又如 13 年 陕甘宁边 区抗 战 时期惩治 汉奸 条 9 0 99
老人犯罪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犯罪要负什么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年⼈实施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新的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时代的需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对⽼年⼈犯罪刑事责任进⾏了相应的修正。
那么修正之后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店铺⼩编进⾏了如下的整理,欢迎阅读。
《刑法修正案(⼋)》关于⽼年⼈犯罪刑事责任的修正内容1、对⽼年⼈犯罪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历史⽂化的差异,各国对于⽼年⼈的年龄界限规定不⼀致。
但是⼤多数国家都以60岁作为界限,我国也基本采取这⼀标准。
⾄2010年6⽉,我国60岁以上的⽼⼈已经达到1.67亿,约占总⼈⼝的12.8%}1}0按照国际通⾏的定义,我国已经进⼊⽼龄化社会。
因此,对于⽼年⼈的刑罚制度问题应该给予⾜够的重视。
就辨认和控制⾃⼰⾏为能⼒⽅⾯来讲,⽼年⼈由于各器官的⽼化和衰退,感官系统逐渐降低,社会交往变少,精神孤独感增强,所以其与青壮年相⽐,辨认和控制⾃⼰⾏为能⼒⽅⾯有所下降。
另外,从现代刑罚的⽬的来看,犯罪的⽼年⼈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如累犯、惯犯等,⼀般来说社会危害性不⾼,加之⾃⾝⾝体状况,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危险性不⾼,其刑罚的特殊预防⽬的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式实现。
除了极个别的残忍的暴⼒犯罪以外,如果对于⽼年⼈科处严厉的刑罚,其社会认同感不⾼,公众情感也难以接受,其⼀般预防的效果不佳。
因此,《刑法修正案(⼋)》对于⽼年⼈犯罪作出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即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年⼈犯罪在处罚上的宽肴态度。
2、对⽼年⼈犯罪原则上免除死刑《世界⼈权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对⽼年⼈犯罪不得适⽤死刑,这为我国对⽼年⼈犯罪有条件地保留适⽤死刑提供了依据。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年⼈的犯罪作出了从宽的规定。
例如,《芬兰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年⼈等⼼智有缺陷之⼈或因诸如此类的原因⽽实施之⾏为,不罚。
90岁老人犯法如何处罚
90岁老人犯法如何处罚文章目录*一、90岁老人犯法如何处罚*二、为什么老年人犯法处罚轻*三、为什么老年人会犯法90岁老人犯法如何处罚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对老年人宽宥处罚的规定。
1、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我国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在六十周岁,而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画,则男六十岁以上,女五十五岁以上属于老年人行列。
2、《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治安管理处罚法》亦规定,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可以不予拘留。
5、尽管老年人违法犯罪后不适合拘留或收监,但不拘留不收监不等于不处罚。
不仅警告、罚款等其他处罚方法仍然可以适用,而且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年违法犯罪者给予必要的行为管束,比如,监护隔离、限制居住、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参加社区服务等。
为什么老年人犯法处罚轻1、符合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刑罚的适用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它所要关注的不只是刑罚公正的实现,还有罪犯再社会化和社会预防犯罪的双重需要。
老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近生命的终点,因此,对他们的改造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就一般预防而言,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严厉的刑罚不但不能起到吓阻不稳定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而且让身体状况极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刑法不人道而产生反感、抵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其次老年犯罪。
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后,受其年龄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即使不适用刑罚,也往往不会再继续犯罪;另外,人生活自理能力本已较差,有的还有多种疾病,需要其他人照理,自然就无法承当繁重的生产活动,因此依靠对其限制自由进行羁押改造的方式意义不大,况且国家还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等保障措施,增加了改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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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一、出台背景(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
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
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
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
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
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如2002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的88岁老人韦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在当时备受关注,不少人提出批评意见。
世界上某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如蒙古)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5月24日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决议中,就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
超过这一年龄便不得判处和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作出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明文规定,既有利于贯彻我国死刑政策,同时也顺应了国际惯例。
(三)彰显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的需要和谐社会不仅要确立一种以人为本的道德基础,尊重人性;还要诉诸以人为本的理性法律,通过对人权的全面确认和有效保护来实现尊重和捍卫人性尊严的目标。
规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的刑法必须保持宽容性。
如果犯罪人具有某种足以令人同情与怜悯的情形,客观存在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
受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有别于一般的犯罪,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犯罪后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
高龄老年人在人生道路上已“去日无多”,对其仍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人道。
又反而会使刑法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甚至产生反感情绪。
对老年人犯罪设立从宽处罚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有利于彰显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我国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和国外立法实践(一)中国古代、近现代相关规定矜老恤幼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这一道德观几乎在我国历代刑事立法中均有所体现。
中国古代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不同年龄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
西周时期,《礼记,曲礼》上说“七年日悼,八十、九十日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郑玄给幼弱、老耄作注时说“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Ⅲ可见,西周将幼小者、老年人及从小痴呆者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汉代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年未满八岁及八十以上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法律上对他们实行优待。
犯罪应拘押者,“颂系之”,即宽容拘系,其犯罪当关押者不戴械具。
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事法典《法经》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
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作为我国封建刑法的集大成者《唐律》将犯罪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分为几个时期,并从残疾程度上对残疾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界分。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
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也就是说,70岁以下、15岁以上的犯罪,完全负刑事责任;70-79、11-15岁年龄段者与废疾者,犯流罪以下,即除死刑外,可以钱赎罪,减轻处罚;80-89、8-10岁年龄段者与笃疾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上请”由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盗及伤人,则以收赎而减免;90岁以上、7岁以下的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唐律》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更为详尽、规范,并增加了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此后的封建刑法基本沿袭了《唐律》的相关规定。
中国近现代刑法中也有对老年人“恤刑”的规定。
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者。
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行、193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
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所颁行的一些刑事法规中,也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内容。
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规定:“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刑。
”以上均将80岁以上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国外立法实践考虑到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类:1、免除处罚。
菲律宾和苏丹刑法规定,对年满70岁的人免除刑罚。
危地马拉刑法则规定,对年满60岁的人免除刑罚,2、原则性的从宽处理。
1940年《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
3、设定刑期上限。
1916年《蒙古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4、限制适用刑种。
首先,限制适用死刑。
如哈萨克斯坦刑法规定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不得执行死刑。
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196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及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其次,限制适用其他一些刑种。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裁判时满70岁之犯人,不得宣告无期重惩役、流放或有期重惩役;对于已满70岁之犯人,前条所列各刑应代之以无期轻惩役或有期轻惩役,其刑期仍同于原刑。
5、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
1940年《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当宣告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的剥夺自由刑时,法官可决定执行缓刑。
如果犯罪由年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6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理论依据(一)生理学上的依据高龄老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随着年龄增长会逐渐降低。
人进入老年期后,身体各器官功能下降,体力和精力衰减,判断能力下降,活动能力迟钝,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心理上也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
当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时,其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就小,因而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
(二)刑罚学上的依据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身心等各方面都呈现出逐渐衰弱趋势,其再犯能力较差,对其适用某些刑罚,改造的目的和意义不强。
相反,对高龄犯罪人仍然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可实现。
四、《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的一般从宽原则,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规定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11条第1款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的原则。
(一)关于对老年人犯罪应否从宽或免死问题有观点提出,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或者免死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认为老年人具有健全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担心有些犯罪组织会利用老年人从事犯罪活动。
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上的平等,不包括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对老年犯罪人从宽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实际状况,具有合理性。
(二)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年龄标准问题有观点认为,将老年人从宽或免死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过高,建议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一步放宽到70周岁。
因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如果界定在75周岁,将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小: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是以7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为70周岁。
最终《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界定为75周岁,应该考虑到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而且存在个体差异的现实。
(三)关于对老年人是一律免死还是有例外规定的问题不少学者援引世界上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国际和地区的立法例,及联合国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赞成对老年人犯罪应设置为一概免死。
但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中,有相当数量具有犯罪能力,如果明确规定对这些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可能会纵容、鼓励老年人犯罪,甚至被不法人员利用,引发新问题。
为适应实践中复杂情况的需要,同时堵塞社会讨论中所担心的法律漏洞,最终《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在一般免死制度下设置例外规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