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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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标准(ZK)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ZK)
• (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
– 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 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 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 (2)部分用地纳入城乡用地,不计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
– 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 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 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 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 分类范畴。
H4
H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H5
采矿用地
类别代码 大 类 E 中 小类 类 类别名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范围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M
W T S U G D E
B M
W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S U G
外事用地为公共管理,军事等成为 城乡用地类
整体成为城乡用地类,增加苗圃
城乡用地
R—居住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 A2 文化设施 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 图书、展 行政办公用地 A1 A31 高等院校用地 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1 览设施用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 文化活动 外事用地 A22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 高中用地 设施用地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
I~
II~
III~
IV~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I~+~+~
I~>0
II~+~+
~100二、三、四可增、减0~10
~120三、四可减0~15
~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150以内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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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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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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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ﻫ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1 发布时间2 正文内容▪总则▪术语3 用地标准4 用地分类▪续表一▪续表二▪续表三▪续表四5 附录▪附录A▪附录B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正文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 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 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 保证城市正常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

第1.0。

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

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

0。

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2.0。

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

0。

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

0。

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

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

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第3.0.3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

0。

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

0。

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住宅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1住宅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中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A35科研用地体育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1医院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B32康体用地R3类别代称类别名称R1R2A2A3A4A5B1B2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邮政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G3广场用地U3B4S4U1U2内容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中学、小学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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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20
Cr
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位于居住小区用地以外的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21
C9
C9s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敬)所用地
23
W
Ww
物流设施用地
24
U
U2
U21
U21g
轨道交通用地
轻轨、地铁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附属设施用地
序号
在用地分类国标代号中位置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类别名称
1
R
R1、R2、R3、R4
R11、R21、R31、R41
Ra
宿舍、公寓用地
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
2
Rad
单身宿舍用地
单身职工、学生集体居住且能够单独划出的用地,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7
Rcj
小区教育设施用地
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
8
Rcj0
幼托用地
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9
Rcj1
小学用地
10
Rcj2
初级中学用地
11
Rcj3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12
Rcj4
高级中学用地
职业高中、完中归入此类
13
Rcy
小区医疗卫生用地
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4
Rct
小区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
Ral
老年公寓用地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O.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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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调查问卷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1) 0-3年(2)3-5年(3) 5-10年(4) 10-20年(5)20年以上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评估一、作用与适用范围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二、城乡用地分类1.《2011版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构了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大部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_(1)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011版标准》中,城乡用地分类中建设用地(H)根据用途细分为五个中类用地,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需要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原因:3.《2011版标准》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类,与《城乡规划法》确立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其所属4小类分别对应于城市(H11)、镇(H12)、乡(H13)、村(H14)四级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2)___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乡和村庄用地可以合并归类(3)其他________________4.《2011版标准》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调控全域功能布局,将“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并列设置,便于在区域层面统筹重大设施的选址与建设,您认为合理性如何?(________(1)______)(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5.《2011版标准》基于“人地对应”的基本原则,将《90版标准》中的部分“对外交通用地”和“特殊用地”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统计平衡,您认为是否合理?(_____(2)_________)(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在于_______外事用地应参与用地平衡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6.《2011版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覆盖全域,并且与《土地现状用地分类》衔接,您如何评价?完全衔接√,部分衔接○, 不衔接×;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7.下表为城乡建设用地(H)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适用性如何?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8.《90版标准》中的“水域和其他用地”(E)功能涵盖复杂、性质差异较大;《2011版标准》中的“非建设用地”(E)设置充分考虑衔接了土地利用规划对非建设用地进行细分,您认为是适用性如何?(________(1)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9.下表为非建设用地(E)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评估1.您认为《2011版标准》中确定的8大类用地分类是否合适?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2.《2011版标准》中,居住用地又根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布局、环境、住宅类型等情况细分为三个中类用地(R1、R2、R3),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3.《2011版标准》中,居住用地的三个中类用地(R1、R2、R3)又细分为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等小类用地(如R11、R12、R20、R21、R22、R31、R32),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4.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中增加了“保障性住宅用地”(R20),您所知道的使用情况如何?(2)(1)经常使用,很有必要设置(2)较少使用(3)不了解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5.为突出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要求,同时利于实际教育资源统一规划布点和建设管理,《2011版标准》将“中小学用地”从“居住用地”中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您认为是否合理?(1)(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3)不合理,原因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6.为强调城市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将“公共设施用地(c)”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您认为是否合理?(1)(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3)不合理,原因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7.在《2011版标准》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8.下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体育场馆用地和体育训练用地一般功能相互交叉,不可区分9.下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其他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0.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市场化运作(例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2011版标准》新增“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您认为是否适用?(___(1)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1.下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零售商业用地和批发市场用地经常在同一场所公用12.《2011版标准》中,工业用地(M)按照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及污染程度、安全隐患程度情况细分,您认为划分依据和使用情况如何?(1)表3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1)划分依据合理,适用性好(2)划分依据不够合理,理由:(3)划分依据不合理、使用不方便,理由13.《2011版标准》中,工业用地(M)分为三个中类用地(M1、M2、M3),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4.《2011版标准》将“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物资中转、配送等内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1)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5.《2011版标准》中,仓储用地(W)根据存储货物对公共环境的干扰、其污染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细分为三个中类用地,分别为W1、W2、W3,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6.《2011版标准》中,道路广场用地(S)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7.《2011版标准》设置了“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您认为是否适用?(__(1)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8.《2011版标准》将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调整归为“交通枢纽用地”(S3),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1)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9.《2011版标准》中,交通设施用地(S)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20.《2011版标准》中,公用设施用地(U)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其他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21.《2011版标准》增设“安全设施用地”(U3),以突显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视,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1)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下表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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