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业务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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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业务排查情况报

北京X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XXX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XXXXXX。在接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业务管控的通知后,本公司进行了自查。经排查,本公司未开展过融资性贸易业务,未开展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未参与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高风险业务。

特此报告。

XXXXXX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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