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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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金额。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 2000万元,期限 1 年,年利率 5%,与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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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财务费用 1000000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 2000万元,期限 1 年,年利率 5%,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4%。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8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 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显失公 平,为防止上市公司操作利润,会计上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分析属于永久性差异。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 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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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 定,甲公司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 平税负的原则,对乙公司支付给甲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则 3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 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应付利息 1000000 纳税调整: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 的利息为 7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利息为 1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 30万元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是 永久性差异,应该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甲公司实 际税负高于乙公司,则不产生财税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 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
年,年利率 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资本 500万元,资本公积 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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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 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 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 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 (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即税法上 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 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1~6 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 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 600万元。 7~12月每月实收资本 600万元,资本公积 100万元,未分配利润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 800万 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 ÷12=(600×6+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 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 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120×0.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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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 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 比例的最高限额为 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 2:1),关联 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 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 -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 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 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 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 700万,占乙企 业 100%股份。2009年 1 月 1 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 2000万,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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