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102P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e1a32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48.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8•【字号】泉政文〔2011〕211号•【施行日期】201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十二五”(2011—2015年)时期是泉州实施“两个加快”、推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
“智能泉州”建设是泉州市抢占新时期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泉州市综合竞争力,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助推作用。
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把握信息化发展机遇,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制定“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和我国、我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以《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引,在深入分析研究国内外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规律特点的基础上,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发展需求,特制定《“十二五”“智能泉州”建设专项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十一五”主要成效1.电子政务建设稳步推进。
围绕“两网一站四库”的基本框架和一系列应用系统,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技术和应用体系建设。
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市直机关的政务信息网,接入单位达259个,基本完成市、县电子政务外网骨干网。
持续深化政府网站群建设,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取得新突破,市直部门网站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便民服务和政民互动。
积极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至2010年底,全市共发布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8.89万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环湾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提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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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环湾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3]199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7
【实施日期】201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环湾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若干意
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2013年8月17日泉政办〔2013〕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湾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89号),发挥应有的政策效应,现将《加强环湾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主办单位应牵头负责,协调解决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
主动承担,确保各项分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
加强环湾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提升综合服务功能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0ac0081eb91a37f1115ca8.png)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3e20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13.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工作,严肃整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根据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规划策划项目洽谈招商。
各属地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要进一步强化先规划后建设的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凡是涉及国土空间落地的,均须运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合规性检测和意见征集,必要时先行提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系统进行合规性预检,坚决落实法定规划的刚性约束,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杜绝通过直接招商调整法定规划,避免项目研究确定后,出现落地困难等问题。
二、禁止调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容积率。
规划条件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非法定原因一律不得调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尚未实际投入建设(因政府原因造成除外)申请变更容积率的,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指标后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实行带规划建设方案出让用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和突破方案已明确的规划建筑使用指标。
三、严格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管控查处。
对发现存在增建、改建、扩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相关负有查处职能的单位,要依职及时制止、查处,互相抄告信息,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或抵押等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988b5a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e4.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字号】泉政办〔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抓住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我市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实施“泉州制造2025”等发展机遇,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质量优先理念,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夯实质量发展基础,营造质量发展环境,着力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和质量竞争力,使质量成果惠及广大市民,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把质量发展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协同相结合,政府宏观统筹,质量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做好指导推动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企业主体、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以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驱动,夯实质量基础,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实施品牌战略,实现转型发展。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以保障食品、主要农产品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质量竞争力为重点,加强质量创新,推动质量发展方式转变与提升质量服务民生相结合,建立质量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5d2fc3fd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51.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泉政文〔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告
泉政文〔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cf255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03.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泉政办〔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86号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关于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土地储备及出让管理,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对土地资源的统筹能力,加强土地类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效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和偿债资金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中心市区土地收储及出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编制年度收储和出让计划市国土局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对相关区政府(含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片区建设业主、项目业主根据各自年度建设和偿债资金需要报送的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综合考虑土地收储和出让各种因素,并就涉及新城协调范围的土地征求市新城办的意见,编制初步的年度收储、出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局初编的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结合市级财政中期规划的土地类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设资金投入、偿债本息等需要,以及土地市场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市国土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新城办,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片区建设业主、项目业主二、强化土地收储管理(一)有效盘活土地资产,扩充做实土地储备库1.结合城市规划,整理盘活土地(1)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针对性地对新规划区域、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节点、重要产业园区等土地实施征收储备。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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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6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7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47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48
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52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5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56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57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第一节防灾系统设置…………………………………………………65第二节消防……………………………………………………………65第三节防洪排涝………………………………………………………67第四节人防……………………………………………………………69第五节避震疏散场所…………………………………………………71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3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77第十章附则…………………………………………………………………83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84附录2:术语、名词解释………………………………………………8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c2924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32.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泉政文〔2014〕257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具体工作。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二、清理处置的范围和对象(一)批而未供土地。
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
(二)闲置土地。
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1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1](https://img.taocdn.com/s3/m/85afbb52a5e9856a57126003.png)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规划范围]市域面积约11000平方公里,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市域要形成“一区、两翼、多支点”的城镇空间结构。
[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预计到2015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820万人,城镇人口约47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58%。
预计到202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850万人,城镇人口约536万人,城镇化水平达63%。
预计到203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920万人,城镇人口约6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71%。
根据划分原则,将空间类型区划分为:优先发展区、引导发展区、控制发展区、生态保护区。
●晋江优先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城镇密集区。
中心城区主要由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六街道组成,城镇密集区包括晋北组团(池店、磁灶)、晋西组团(安海镇、内坑镇、东石镇)和晋南组团(金井镇、深沪镇、英林镇、龙湖镇)。
生态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晋江坫头海滨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海岸带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石狮优先发展区:包括主城区和三个重点发展节点城镇。
主城区由城市中心区和滨海组团组成,三个重点发展节点镇是指北部的蚶江镇、东北部的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和东南部的永宁镇。
生态保护区:宝盖山森林公园、永宁黄金海岸度假区、灵秀山省级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海岸带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惠安优先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三大次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主要由螺城、螺阳两镇组成,三大次中心城区是指洛秀、斗尾、崇武三个次中心城区。
生态保护区:惠女水库、陈田水库、锦芳水库、菱溪水库、眉山水库和洛阳江、黄塘溪等水源保护区,崇武海滨森林公园、文笔山森林公园、科山省级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洛阳江沿岸、海岸带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南安优先发展区:包括市区和三个次中心、六大片中心。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92c2b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f0.png)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2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3年6月11日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70671f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e.png)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台商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督查一大队、督查二大队:
根据新出台、新修订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d7c8d86bec0975f465e2e6.png)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政办〔20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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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政办〔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2016年城市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动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之年,是打造“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的“十三五”开局之年,是持续深入开展环湾规划建设、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活动、全面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的深化之年,城市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2016年,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市“两会”有关精神,围绕“生态宜居幸福城”建设定位,根据新常态下城市工作的新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加快推进环湾城市建设,逐步理顺城市管理机制体制,加紧完善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内涵,努力推动泉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
一、提升城市规划水平(一)突出规划的前瞻性。
重点抓好环泉州湾城乡一体化等全局性、长远性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推进泉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实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期总体规划的衔接过渡。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二)增强规划的协调性。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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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畴第三章建筑容量操纵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操纵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操纵第六章都市建筑景观操纵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操纵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专门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都市规划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都市规划法>方法》、《泉州市都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操纵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制定和实施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差不多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都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说明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专门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都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承诺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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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文〔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2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市政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新城区道路规划和旧城区拓宽加密路网的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市政设计和施工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和操作规程及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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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泉政文〔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83a453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f.png)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泉政文〔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建设工程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维护土地规划管理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规划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明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一)科学拟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中心市区建设项目经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市资源规划局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重要地段、重要廊道、重要节点等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以及拟出让地块前期策划研究成果,做实做细规划管控指标要求,科学拟订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促进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临江、临海、临主要街道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采取封闭阳台、隐蔽设备平台等美化措施处理。
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建筑物、商场、学校等应按建设规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用地性质至少明确到中类。
规划条件各项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清晰、明确,并以表格化形式,明确区分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三类控制要求。
(二)从严管控城市商业空间载体。
中心市区范围内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不再批准设置沿街小开间的商铺,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不可分割的集中商业进行配建,确需分割的应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且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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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 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国家风景区 规划条例、福建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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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燃气工程………………………………………………………58 第七节 城市管线综合…………………………………………………59 第八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60 第九节 城市环卫设施…………………………………………………62 第十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63 第七章 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第一节 防灾系统设置…………………………………………………65 第二节 消防……………………………………………………………65 第三节 防洪排涝………………………………………………………67 第四节 人防……………………………………………………………69 第五节 避震疏散场所…………………………………………………71 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3 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77 第十章 附则…………………………………………………………………83 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84 附录2:术语、名词解释………………………………………………85 附录3:计算规则………………………………………………………89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及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城 市设计、规划咨询等非法定规划。
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成果内容应包 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 的附件。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应纳入和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总体 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题研究工 作。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 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 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 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 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 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 3.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城市总体 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 预测性安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在泉州市 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私有房 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 则,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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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 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其他所处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属各县(市、区)以及泉州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泉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应按本规定的要求 执行。
第四条 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2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14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0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22 第四节 城市绿地………………………………………………………31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35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35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38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42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43 第五章 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第一节 景观廊道、界面控制…………………………………………46 第二节 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47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47 第四节 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48 第六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与交通………………………………………………52 第二节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55 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56 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57 第五节 通信工程………………………………………………………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