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范文】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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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构筑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公安机关对民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要求,结合科室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和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二、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规定:

(一)提倡民警在八小时以外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二)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

1、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2、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4、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的;

5、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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