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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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二、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大家普遍认同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问题:1、按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PPP项目中,联合体中标,签订PPP项目协议时是否也应该是联合体各方均应签订合同,而不是仅牵头人签订合同?

2、按招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那么出资与政府组建项目公司是不是应该是以联合体的名义出资,而不能牵头人单独出资单独签约?至于资金来源是由

联合体乙方出具还是两方出具由在联合体内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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