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2篇)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促进和提高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江东区司法局关于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旋意见》和《江东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
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
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名额不超过社区法律顾问总人数的____%。
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得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
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年检注册内容,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考核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认真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为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陕司通〔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17〕3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一、引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为了解决社区居民在法律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社区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规范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1. 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服务;2. 维护社区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3. 促进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4. 协助社区管理履行法律职责,推动社区法律建设;5. 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内容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2. 参与社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3. 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处理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4. 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5. 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处理紧急事件和法律纠纷。
四、工作要求社区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守业务秘密;4.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5. 高度负责,认真对待每个咨询和事务;6.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树立良好形象。
五、工作流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信息:了解咨询者的问题背景和需求;2. 分析问题:研究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分析问题所属领域和法律适用;3. 提供解答:根据问题特点和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简明易懂的解答;4. 提供建议: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和影响,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5. 跟进咨询:对于复杂问题或有后续问题的咨询者,跟进解答情况,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六、工作报告社区法律顾问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量统计:按月统计咨询数量、解答数量和处理事务数量;2. 工作成果:汇报重要的法律解答和服务成果;3. 工作问题: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寻求上级解决意见;4. 工作建议:提出改进工作机制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六)年龄:30-55 周岁。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邀请选聘、服务管理、意见反馈、调研培训、考核评价、更新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法律顾问制度翁源县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
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二)是指雇佣一位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企业的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法律顾问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
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企业运营活动,帮助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可以就企业在合同、劳动法、知识产权、公司法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
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解答企业内部成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并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2. 检查和审核企业文件和合同:法律顾问可以评估和审查企业的文件、合同和协议,确保其合法、合规,并为企业提出相关的修订建议。
3. 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可以代表企业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例如起草和签署文件、处理商标和专利注册、代表企业参与诉讼等。
4. 风险管理: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减少企业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一、工作联系制度。
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____日入校,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宣传制度。
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
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
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入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五、总结评比制度。
县司法局每年度对“一校一顾问”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做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相挂钩。
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被投诉两次的,取消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资格,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法律顾问的业务1、就村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村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材料,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村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协助村审查各类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6、向村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村各项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7、办理村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一、为学院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
积极学院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和经济合同签订工作,对学院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积极协助学院依法调处涉及法律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帮助学院制定和完善规范性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和自治,促进学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要以教职工反映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文件(3篇)
2024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文件(3篇)目录第1篇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3)第2篇q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3篇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3)某商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规定(三)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各公司律师顾问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律师顾问单位的服务功能,结合公司总部及其各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三、基本原则1.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协助相结合。
2.律所整体实力、团队负责人双评估。
3.定期汇报,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以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为主开展法律顾问单位管理、考核工作,下属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单位日常沟通管理、及法律类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法律顾问单位的选聘、解聘、续聘1.选聘流程a、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或下属各公司根据业务需求,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立项。
b、立项完成后,需求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寻找符合公司需求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3家)作为候选单位,对其发出邀请,并负责收集整理候选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包括律所简介、律所所获荣誉、服务团队介绍、服务方案、服务报价等)。
c、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根据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分析,并出具律师顾问单位评估意见。
d、需求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中心法务部评估意见及公司总部审批流程发起聘用审批。
e、需求单位根据聘用审批结果与拟聘用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选聘原则a、法律顾问单位原则在当地的实力排名在前五位。
b、法律顾问单位需具有一定的外部资源,能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c、对候选单位的考察除对律所整体实力进行评估外,同时需对服务团队进行评估,必须律所整体实力与服务团队实力同时满足需要。
d、对候选单位的考察以现场面试为原则,如确实不具备现场面试条件,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面试。
公司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doc
公司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 公司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办事处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办事处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办事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办事处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办事处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办事处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办事处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办事处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办事处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办事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办事处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办事处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办事处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办事处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办事处参加公司办事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办事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办事处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办事处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办事处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办事处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办事处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办事处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办事处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办事处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办事处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在法律事务上与其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和工作流程的规范和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法律事务上得到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以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遵守法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中的要素:
1. 任命和解聘:规定法律顾问的任命程序和条件,以及解聘法律顾问的程序和条件。
2. 职责和权限: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例如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风险评估和合同谈判等。
3. 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与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工作流程,例如如何提出法律咨询需求、如何与法律顾问协商和沟通等。
4. 保密和职业道德:明确法律顾问在处理组织信息和事务时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和职业道德规范。
5. 优先级和服务水平:定义法律顾问为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先级和服务水平,例如在特定时段内提供紧急法律支持的承诺。
6. 法律费用和预算:规定与法律顾问的费用和预算的管理程序,例如审批法律顾问的费用申请和费用报销的程序。
7. 评估和反馈:建立评估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机制,以及向法律顾问提供反馈的渠道。
一个完善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组织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并在合规和合法性方面提供保障。
法律顾问制度规章制度.doc
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合同纠份的处理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单位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董事会、院务会成员交办的;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维护社区的法制稳定,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健全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职责1.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涉法涉诉问题,协助居民解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2.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普法讲座,向社区居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
3.参加社区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协助社区相关部门或居委会开展法律工作。
4.撰写法律文件、法律咨询答复和建议等工作,保留律师执业权利。
5.承担社区法律公益服务项目和其他相关法律工作。
三、工作机构社区法律顾问办公室。
四、人员构成1.社区法律顾问。
2.兼职志愿者。
五、入选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居民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独立、客观、中立的工作态度。
3.居住在社区的公民,身心健康,有一定时间作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六、任职程序1.社区法律顾问。
社区居民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过申请、资格审核、面试和考核,确定任职人员。
2.兼职志愿者。
社区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向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组织宣传法律顾问制度。
有意愿成为兼职志愿者的公民,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过资格审核,确定兼职志愿者。
七、任期管理社区法律顾问的任期为两年。
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任职,经审核同意后继续任职。
八、保障措施1.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得到社区居委会的支持与协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2.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普法培训和业务讨论。
3.社区法律顾问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作补助,并保留律师执业资格等一系列权利。
九、违纪处理对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职责要求,对社区居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社区法律顾问,社区居委会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2篇)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红桥政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桥政发〔2017〕10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专职和兼职法律顾问。
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组成。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法学专家组成。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聘期一般3年。
第三条区法制办主任为区政府首席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专职法律顾问没有工作报酬。
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从事政府法律顾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三)遵纪守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四)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区政府的工作监督,又要接受本人所供职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五)区政府法律顾问需无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行业处分的不良记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柳政办〔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柳政办〔201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柳政办﹝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五)重要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洽谈;(六)参与法律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七)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明政办〔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明政办〔202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围绕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专业人才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由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学专家、社会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智囊团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事务较少的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外聘法学专家或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受聘任单位委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三)对重大经济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会稳定事项的处置进行法律论证;(四)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论证;(五)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六)办理聘任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普府〔2015〕12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普府〔2015〕1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4日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对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指导。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承担本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及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的工作人员担任;相关部门暂未设立法制科室的,由该部门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并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职责范围)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为制度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为决策制定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评估等工作;(四)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五)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六)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七)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办理;(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九)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街道)法律顾问,是指镇(街道)根据需要,聘请的为镇(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街道)法制办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镇(街道)委派代理镇(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镇(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镇(街道)指派,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镇(街道)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协助镇(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其他镇(街道)法律、行政事务。
第六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但为镇(街道)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七条镇(街道)法律顾问在镇(街道)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街道)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街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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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
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六)年龄:30-55 周岁。
第七条街道法律顾问的邀请,由街道法制办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街道办事处审定确认。
街道法制办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
街道法制办应将聘请情况向街道组织办、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聘用街道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街道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期满可续聘。
如遇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街道法律顾问在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街道办事处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街道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街道法制办负责对街道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组织办负责对街道法制办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街道法制办对受聘街道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街道法制办每年年末根据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
顾问,街道办事处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所属各部门及街道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