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说明—2007年8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1996年我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针对《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对《条例》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条例》实施十年来,在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越显重要,《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如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实施中的相互推诿;对机动车辆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和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店外经营、占道摆摊设点和道路抛撒等行为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补充、细化,以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措施。

同时,在我市《条例》出台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也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我市《条例》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条例》的修订按照以人为本、注重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规定的同时,结合淮南实际,补充、细化了具体实施性的规定,以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2010年10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玉成代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8月18日经淮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1993年8月我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并在1997年6月和2004年6月,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法规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管理的规范化。

但是,由于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很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政设施管理的需要。

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新格局的逐步形成,对市政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都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

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市政设施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今年初,《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人大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条例》修订草案,一方面认真梳理和研究《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学习借鉴外地市政设施管理的做法和立法经验。

经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6月30日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淮南市【发布时间】2018-06-01【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07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道路畅通,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便民摊群点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群点(以下简称摊群点)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历史形成的乡、镇、村集会、庙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数量逐步减少、便民利民、属地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改造集贸市场,要将周边具备条件的摊群点纳入接收计划。

建成后,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引导摊群点经营者入室经营。

第五条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摊群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区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

编制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条摊群点的设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政府统一建设管理;(二)市场化运作;(三)自治管理。

第八条允许设置下列摊群点:(一)小修理服务: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伞、修擦鞋、修拉链、缝纫织补、磨刀、手机贴膜等;(二)水果蔬菜经营:水果、瓜、蔬菜等农副产品销售;(三)便民饮食:早餐、午餐、晚餐、熟食(包括卤制品、油炸食品)、烧烤、大排档和各种风味小吃;(四)临时售货:经营地摊式小百货、花卉等;(五)其他允许设置的摊群点。

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铺或进入市场经营。

关于《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2007年12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令航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0月24日经淮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

城市供水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与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供水事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供水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同时在供水管理、服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二次供水单位限时供水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供水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供水设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等。

因此有必要在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淮南实际,进一步明确供水企业、供水单位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细化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规范,以保障我市城市供水事业的更好发展。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及法律依据今年初,我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

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月的常委会会议分别进行了一审、二审。

这其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要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淮府〔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淮府〔2015〕4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7月14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规章目录淮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第41号令)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第52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62号令)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泵站管理办法(第71号令)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80号令)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82号令)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3号令)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85号令)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91号令)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99号令)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第100号令)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2号令)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103令)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第104号令)淮南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第109号令)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第110号令)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14号令)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第115号令)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17号令)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19号令)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0号令)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21号令)淮南市公证办法(第122号令)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3号令)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124号令)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128号令)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31号令)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32号令)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33号令)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34号令)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5号令)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36号令)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第137号令)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第138号令)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139号令)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2009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1997〕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1997〕48号)印发关于加强对婴儿死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4号)印发淮南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5号)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24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3〕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4〕8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的通告(淮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2004〕1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2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4〕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11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2号)关于禁止在市区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通告(淮府〔2005〕8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119号)关于破产特困企业缴纳新办退休人员退管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05〕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8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81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淮府〔2006〕8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7〕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7〕94号)关于建立网吧实时监控系统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07〕61号)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淮府〔2008〕3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2008〕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8〕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108号)(二)200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淮府〔2009〕67号)关于印发控制拆除山南新区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09〕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09〕3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80号)关于数字化城管系统事部件分类及责任界定的通知(淮府秘〔2009〕25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9〕2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44号)关于印发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预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9〕10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7号)(三)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淮府〔2010〕62号)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府〔201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01号)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意见(淮府秘〔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秘〔2010〕134号)关于严格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府秘〔2010〕14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号)关于印发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7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外国政府贷款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24号)关于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的通知(淮府办〔2010〕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0〕38号)(四)2011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淮府〔2011〕23号)关于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淮府〔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淮府〔2011〕4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1〕120号)关于开展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等运输抛洒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淮府秘〔2011〕1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府办〔20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2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36号)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4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66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0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03号)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2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淮府办〔2011〕1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3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5号)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5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8号)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60号)(五)2012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淮府〔2012〕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4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2012〕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淮府〔2012〕126号)关于印发全市环卫系统公厕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2〕29号)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淮府秘〔2012〕3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2〕15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8号)13.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6号)1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8号)15.关于贯彻落实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淮府办〔2012〕50号)16.关于淮南市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6号)关于加快淮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7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2〕6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8号)21.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防爆电气产品生产示范区(淮南)示范(合格)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2〕9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1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17号)(六)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淮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5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52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淮府〔2013〕7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企收费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淮府〔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淮府〔2013〕8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3〕9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淮府秘〔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企业注册登记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3〕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淮府秘〔2013〕1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13〕14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的通知(淮府秘〔2013〕1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6家单位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淮府秘〔2013〕200号)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淮府办〔2013〕3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3〕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4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绿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6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7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投融资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8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与抵押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节余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3〕97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淮府办〔2013〕99号)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城区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122号)(七)2014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舜山风景区管理的通知(淮府〔2014〕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3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淮府秘〔2014〕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4〕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4〕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3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3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标准版)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标准版)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三章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D—特殊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2007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30•【分类】其他正文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议(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城市用水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供水企业利用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产、生活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提出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三)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对各地区、各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专项整治;(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六)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收取的各项经费和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3•【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说明—2009年10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立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淮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对于保护城市环境,改善人居条件,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以田家庵发电厂为热源,实行热电联产,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仍然存在着规划建设滞后,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的“小锅炉”大量存在等问题,制约了集中供热的发展,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仅为14.72%。

同时,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因产权界定、计量收费、服务质量等时有矛盾发生;热力价格改革滞后,企业经营困难;政府的监管职责和手段也不够明确。

这些都影响了集中供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具体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政府的管理职责,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条例》是我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之一,早在规划立项时,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做了较好的基础工作,起草了《条例》草案。

今年列入立法实施计划后,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作了进一步的调研,认真分析研究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中的问题,广泛征求了供热企业、热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并就立法中的有关问题,前往已经立法的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借鉴他人的经验。

经数易其稿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条例》草案,经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编文档).doc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表日期:2009-9-7 【编辑录入:adm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6【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已经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四章执法规范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规范执法。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导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3]70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3〕7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淮
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供热工程包括:
(一)热电厂、热源厂、热源泵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热交换站和中继泵站工程;
(三)热网工程;
(四)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集中供热改造工程。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其供热系统应当分户计量,分室控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议(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卫生、水利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动员、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爱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花草树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公共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动,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管理规范与标准第十四条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并听取公众意见。

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十六条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造型、色调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色调、风格;(二)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粉刷、修饰和维护;(三)防盗网、遮阳篷、空调设备托架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四)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杂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五)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

第十七条临街商业网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开办临街商业网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二)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门店招牌、照明灯光及遮阳蓬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整洁、完好、有序。

第十八条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早餐亭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二)招牌、标志、照明灯光及遮阳蓬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周边环境卫生秩序良好;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桥面保持平坦,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城市管线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二)管线设置规范,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等,及时修复;(四)各类管线工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网设置符合规划,井(沟)盖齐全完好,并符合规范要求;(二)泵站设备完好,运行正常;(三)定期疏浚维护管道,保持畅通,并及时排放污水和雨后积水。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其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进出口道路硬化;围挡、防护网、夜间照明装置设置规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洁;工地周边按照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二)施工围挡内侧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的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三)工地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四)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划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整治。

施工期间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及功能完好;(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安全标志及信号、监控设施,不得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四)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符合公共道德规范。

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让。

第二十五条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计、制作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城市窗口区域、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涉外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二)出现污损、脱落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六条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影响较小;(三)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四)车辆在泊位线内有序停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鼓励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七条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运营线路设计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方便出行;(二)站台、站牌、停车保养场按照规划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加强日常管理、养护,做到设施齐全,标志规范,信息准确,养护及时,站区整洁;(三)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车身内外保持清洁卫生,标识统一规范,尾气排放达标;(四)驾驶员、乘务员操作规范,服务文明。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树的,及时进行补植;(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

树池内的绿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裸露;(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二十九条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以及装潢等生活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禁止从事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一)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三)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无擅自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杂物;(三)责任区内栽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规定;(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