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业务绩效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贷款业务绩效考核办法

为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体现服务优先,注重质量,以人为本,规范操作,业绩为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员工业务拓展积极性,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结合我行业务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经办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和贷款业务推荐人。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笔数、当月贷款余额新增、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利息回收、贷款逾期率和户均数。

三、客户经理等级划分

客户经理按业务能力、业绩等标准分为个四级别,分别为:助理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1、助理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6个月以内的客户经理。

2、初级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6个月以上,熟练办理信贷业务,经办的贷款笔数在30笔以上,且考核前月末贷款逾期率在1%以内;

3、中级客户经理:评定为初级信贷员一年以上,当前管户

的贷款笔数在50笔以上,且近三个月的平均贷款逾期率在1.5%以内;

4、高级客户经理:评定为中级信贷员一年以上,当前管户的贷款笔数在70笔以上,且近三个月的平均贷款逾期率在1.5%以内;

四、基础薪酬

按本行员工薪酬考核办法设定的客户经理等级划分基础工资计发。助理客户经理基础薪酬1800元,初级客户经理基础薪酬2200元,中级客户经理基础薪酬2700元,高级客户经理基础薪酬3500元。

五、计价薪酬

(一)贷款业务推荐人

贷款业务推荐人,推荐贷款业务成功发放的,每笔按贷款金额大小进行奖励:1-5 万元/30元/笔;6-10万元/50元/笔;11-50万元/80元/笔;51-100万元/100元/笔;101-200万元/150元/笔。

(二)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贷款绩效薪酬根据贷款对我行的利润贡献度及盈利收益情况进行发放,发放标准取决于客户经理当月发放贷款笔数、当月贷款余额新增数、当月维护贷款余额、管理贷款质量及贷款户均数五部分组成。

1、当月贷款放款笔数绩效薪酬:根据客户经理当月实际新发放的贷款笔数累进计算绩效薪酬。对于续贷、并贷及展期客户放款笔数按0.5系数折算为新放款笔数计算绩效薪酬。具体标准

当月贷款余额比上月新增0-100万元的,以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10计算绩效薪酬;新增101-200万元的,以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15计算绩效薪酬;新增201万元以上的,以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20计算绩效薪酬;

当月贷款余额比上月减少0-100万元的,以减少贷款金额的万分之10计算扣减绩效薪酬;减少101-200万元的,以减少贷款金额的万分之15计算扣减绩效薪酬;减少201万元以上的,以减少贷款金额的万分之20计算绩效薪酬。

3、贷款余额绩效薪酬:根据客户经理每月末所管理贷款余额乘以万分之0.5计算绩效薪酬,计酬贷款余额中剔除所有月末逾期的贷款余额。

4、贷款质量考核:

(1)、逾期收息:贷款利息发生逾期的,按当月管理客户的逾期利息余额的万分之30扣减绩效薪酬。

(2)、贷款逾期率:客户经理所管理贷款逾期率允许小于等于1.5%。当客户经理月末逾期贷款余额占其所管理贷款余额比例低于1.5%(含)时,则不予扣减绩效薪酬;贷款逾期率超过1.5%时,每超0.1%,扣绩效工资5%。

当客户经理所管理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按上述1、2、3项计算所得绩效薪酬暂停发放,待客户经理催讨、清收后所管理贷款逾期率低于5%时再行发放,或经本行问责、赔偿后多余部分予以发放,不足部分在以后月份的绩效薪酬中予以扣减。

5、户均数考核

客户经理所管理贷款金额户均要求小于等于80万元。当客户经理月末贷款金额户均低于或等于80万元时,则不予扣减绩效薪酬;贷款逾期率超过80万元时,每超1万元,扣绩效工资1%。

五、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为了防范信贷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落实

责任追究的经济处罚制度而计提的准备金,作为经济处罚的资金来源。

所有信贷客户经理均须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从信贷客户经理每月的绩效工资中扣除,扣除比例为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20%,5000元封顶。当对客户经理采取经济处罚方式时,优先从其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经济处罚的,再向责任人追缴不足部分。对于无需承担责任的,年终将保证金超过3000元的那部分金额返还。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XX银行解释和修改。

(二)本办法自2017年XX月X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